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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诉因、正确的判决——评“十一大唱片公司诉雅虎案”一审判决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 迁  时间:2009-02-16  阅读数:

  总之,“雅虎案”原告的胜诉胜在对诉因的正确选择。而一审判决则是法院是正确认识“网络传播行为”、正确区分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以及正确适用“红旗标准”的结果。这一里程碑式的重要判决标志着法院对间接侵权规则和“红旗标准”的全面接受,为今后立法的完善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i]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

[ii] Restatement of the Law, Second, Torts,§876; Fowler Harper, Fleming James & Oscar Gray, The Law of Torts (2nd Edition), § 10.1, Little Brown and Co. (1986)

[iii] 见“新力唱片公司诉世纪悦博科技公司著作权侵权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一中民初字第400号,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高民终字第714

[iv] Universal Music Australia Pty Ltd v Cooper [2005] FCA 972, Para 63, 65, 66, 67,并比较Kelly v. Arriba Soft Corp280 F.3d 934 (9th Cir. 2002)Kelly v. Arriba Soft Corp., 336 F.3d 811 (9th Cir. 2003)(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前一案例中认定对照片设链构成直接侵权,后因遭到广泛批评而撤销了前一判决并重新做出了后一判决。新判决中不再认定设链是直接侵权)

[v] 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一中民初字第7978

[vi] 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二中民初字第02622

[vii] 实际上用户将作品置于硬盘“共享区”中或将作品制成BT“种子”的行为也是广义的上传行为,因为此时用户的个人计算机起到了网络服务器的作用

[viii] 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三他字第2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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