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的诉因、正确的判决——评“十一大唱片公司诉雅虎案”一审判决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 迁 时间:2009-02-16 阅读数:
[i]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ii] Restatement of the Law, Second, Torts,§876; Fowler Harper, Fleming James & Oscar Gray, The Law of Torts (2nd Edition), § 10.1, Little Brown and Co. (1986)
[iii] 见“新力唱片公司诉世纪悦博科技公司著作权侵权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一中民初字第400号,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高民终字第714号
[iv] 见Universal Music Australia Pty Ltd v Cooper [2005] FCA 972, Para 63, 65, 66, 67,并比较Kelly v. Arriba Soft Corp
[v] 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一中民初字第7978号
[vi] 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二中民初字第02622号
[vii] 实际上用户将作品置于硬盘“共享区”中或将作品制成BT“种子”的行为也是广义的上传行为,因为此时用户的个人计算机起到了网络服务器的作用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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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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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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