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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尺竿头,何不更进一步?- 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

来源: 《知识产权》2013年第2期  作者: 刘银良  时间:2015-02-05  阅读数:


  结语
  著作权制度已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激励人们不断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促进文明发展。那么如何衡量一部著作权法是否优秀?这 可从四方面加以判断,看著作权制度功能是否得以实现:第一,激励创作,即鼓励人们创作具有较高独创性的作品,这主要通过设置著作权达成;第二,激励传播, 即通过利益分享模式鼓励作品的广泛传播,这主要通过设置相关权(邻接权)达成;第三,激励使用,即鼓励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鼓励消费者使用其作品, 这主要通过著作权合同和为著作权设置限制达成;第四,便于管理与保护,这主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行政管理和司法救济制度得以体现。这些方面的统筹结合就 可望建成和维持一个具有公平与效率的著作权制度。
  本文结合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引发的广泛社会关注,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著作权制度。综上,虽然与现行著作权法相比,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已有很大提高, 但它仍然存在多方面的问题需要深入研究。与第一稿相比,修改草案第二稿有较大程度改动,就曾引发批评者担忧并呼吁立法者多听取各方意见,不应急于关闭公众 参与渠道。[55]参与立法的学者也呼吁,著作权法修改应遵循自身规律需求和逻辑安排,不应成为政绩工程或献礼工程。[56]本文期望著作权法修改案能够 在更为深入、全面的调查研究基础上,在从容的脚步中,百尺竿头,更进一步,成为支撑我国著作权制度建设的良好法律文本。 【注释】
[1]郑成思:《从“人世”及法学研究角度透视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修改》,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11月4日第3版。
[2]宋木文:《来之不易的重要进展—亲历著作权法修改感言》,载《出版发行研究》2001年第12期,第5~6页。
[3]参见胡建辉:《电台电视台播歌或须向唱片公司付费》,载《法制日报》2012年8月21日第6版。
[4]参见殷泓:《修改著作权法要有超前意识》,载《光明日报》2012年3月29日第15版。
[5]同注释[1]。
[6]参见阎晓宏:《“利益平衡”是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精神—分析第三次修订〈著作权法〉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新闻出版报》2012年5月17日第5版。
[7]参见国家版权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第3节,2012年3月。
[8]See TRIPS, Article 7.
[9]参见陈杰、车兰兰:《音乐界首次集体建言著作权法修订》,载《北京商报》2012年4月12日第2版。
[10]参见周豫:《著作权法修订媒体互动会现“唇枪舌剑”》,载《南方日报》2012年4月26日第A12版。
[11]郑成思:《信息、知识产权与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3期,第311~312页。
[12]同注释[11],第312~314页。
[13]参见郑成思,同注释[1]。
[14]参见张莉:《〈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启动:网络版权侵权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载《中国贸易报》2011年7月28日第6版。
[15]参见刘银良:《美国商业方法专利的十年扩张与轮回:从道富案到Bilski案的历史考察》,载《知识产权》2010年第6期,第95~96页。
[16]参见臧彦彬:《著作权法修订与中国音乐产业的振兴》,载《中国新闻出版报》2012年2月2日第8版;杜思梦:《业界研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呼吁明确创作者权利归属延长电影著作权保护期》,载《中国电影报》2012年5月31日第19版。
[17]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2 ~ 321页;刘银良:《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263~264页。
[18]参见郑成思:《私权、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权利限制》,载《法学》2004年第9期,第81~82页。
[19]参见李明德:《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与建议》,载《知识产权》2012年第5期,第21页。
[20]17 USC 102(b).
[21]See 17 USC 106A(a); UK Copyright Act,Section 84.
[22]See Berne Convention, Article 3(3).
[23]国家版权局,同注释[7],第5节第16段。
[24]See WCT, Article 11; WPPT, Article 18.
[25]See 17 USC 1201; UK Copyright Act, Sections 296ZA-ZF.
[26]参见刘银良:《论我国商标法的完善:从制度到文本—基于〈商标法〉第三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讨论》,载《电子知识产权》2011年第11期,第21页。
[27]参见姚岚秋:《从广电媒体视角论〈著作权法〉修订》,载《编辑之友》2011年第11期,第97页;郭烨、胡岩:《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几个问题:写在〈著作权法〉修订之际》,载《电子知识产权》2011年第9期,第26~27页。
[28]See Berne Convention, Articles 2(1), 2(7), 7(2).
[29]同注释[7],第5节第2段。
[30]参见李明德:《著作权法修订应着力解决现实问题》,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12年2月17日第10版。
[31]See 17 USC 101; Germany Law on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 (Gesetz u ber Urheberrecht und verwandte Schutzrechte, 2008), Section 2(1)
[32]郑成思,同注释[17],第363~365页;李明德:《著作权主体略论》,载《法商研究》2012年第4期,第8~11页。
[33]参见郑成思,同注释[17],第365页。
[34]李明德,同注释[32]。
[35]参见赵锐:《论孤儿作品的版权利用-兼论《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25条》,载《知识产权》2012年第6期,第58~62页;周艳 敏:《无主著作财产权:国有还是公有?—从〈我的前半生〉的权属争议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载《出版发行研究》2008年第4期,第59~64页。
[36]参见刘银良:《论著作权法中作者经济权利的重塑—以比较和实践为视角》,载《知识产权》2011年第8期,第12 ~ 14页。
[37]同注释[36],第14页。
[38]同注释[3]。
[39]See TRIPS, Article 11; WCT, Article 7; WPPT, Article 13.
[40]See WIPO, WIPO Intellectual Property Handbook (2nd Edition), WIPO Publication No.489(E), Geneva, 2004, pp.271-272.
[41]Ibid.
[42]参见张今、郭斯伦:《著作财产权体系的反思与重构》,载《法商研究》2012年第4期,第12~16页。
[43]参见章红雨:《古工委热议〈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载《中国新闻出版报》2011年10月27日第6版。
[44]参见李明德:《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与建议》,载《知识产权》2012年第5期,第22~23页。
[45]See 17 USC 107-112.
[46]参见黄玉烨:《著作权合理使用具体情形立法完善之探讨》,载《法商研究》2012年第4期,第21~24页
[47]See 17 USC 1201(h).
[48]See TRIPS, Article 11; WCT, Article 7(2)(ii).
[49]付毅飞:《谁来为著作权人说话?》,载《科技日报》2012年4月26日第1版。
[50]同注释[7],第5节第13段。
[51]钟权:《著作权不仅仅是私权—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就〈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相关问题答记者问》,载《中国版权》2011年第3期,第11~13页。
[52]参见张贺:《〈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三大争议》,载《中国报道》2012年5月,总第99期,第78~81页。
[53]同注释[49]。
[54]张维:《专家:私权公权化易致垄断寻租》,载《法制日报》2012年4月16日第6版。
[55]练洪洋:《著作权法修改率92%,让汪峰回到“春天里”》,载《广州日报》2012年7月9日第F2版。
[56]参见刘春田:《〈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是国情巨变的要求》,载《知识产权》2012年第5期,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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