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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计算环境下的著作权制度:挑战、机遇与未来展望

来源:《知识产权》2013年第12期  作者: 王太平  时间:2015-02-08  阅读数:

  一、引言   
  著作权之所以被称为“技术之子”{1}是因为它是随技术的发展而产生并演变的:印刷技术催生了现代著作权制度;摄影和电影技术使得摄影和电影作品成为 著作权的新客体;有线和无线广播电视等新技术导致广播电视组织者权等邻接权制度的诞生;录音机、录像机、复印机、扫描仪的普及催生了著作权补偿金制度;数 字网络技术则不仅使技术保护措施成为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法律手段,更催生了创作共用、开放存取等新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引发学者提出了著作权制度的替代方案。 {2}技术的发展之所以会影响著作权制度是因为技术不仅会改变作品的传播状况,{3}也会影响作品的创作。{4}
  技术的发展永无止境,数字网络技术对著作权制度带来的挑战尚未解决,云计算技术又已出现。{5}云计算是一种可以随时随地根据需要方便地访问,并在最 少管理工作或服务提供商干预的情况下进行快速提供和发布的可配置的计算资源共享池的模式,它具有按需自助服务、广泛的网络访问、资源池、快速灵活、计量付 费服务五个基本特征和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三种服务模式。{6}作为一种新信息技术,云计算不仅 “将改变整个信息产业的格局,也将深刻地改变人类的工作方式和公司的运营模式{7},”“带来人类生活、生产方式和商业模式的根本性改变{8}。”作为调 整人类信息生产和传播关系的基本法律手段,著作权制度显然将会比其他法律制度更大地受到云计算发展的影响,探讨云计算环境下著作权制度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并 规划未来是当务之急。
  二、作品的创作、传播与利用
  云计算不仅根本性地变革着信息生产的过程和生态环境,也显著地改变着信息传播与利用的基本模式和具体方式,进而将对本质上为信息的作品的创作、传播和利用产生巨大的影响,使其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一)云计算环境下作品的创作
  与作品创作有紧密联系的是云计算的平台即服务模式,这种模式大大改变了作品创作的过程和生态环境,深刻地改变着作品创作关系。平台即服务是指服务商提 供开发环境、服务器平台和硬件资源等服务给用户,用户在服务商的基础架构之上开发程序并通过互联网和服务商的服务器传给其他用户。{9}云计算的平台即服 务模式被人们形象地比作自助大餐,在这种模式下,平台即服务平台提供各种模块组件,用户可以使用这些模块资源,按自身需要随意组装出个性化的应用。以软件 开发为例,在平台即服务模式下,应用的开发、组装和配置都在云中进行。平台即服务借用总厂与分厂的概念,总厂生产各种各样的微件,分厂把组装好的各种微件 部署下去并运营,传统的手工作坊式的软件生产将进化到工业化的生产。{10}由于云计算不仅是一种技术,更是一种理念,平台即服务模式不仅适用于计算机软 件的开发,也可以扩展开来而适用于一切作品的创作。如图书创作平台的“一起写网”、电子杂志制作的iebook超级精灵系统等。当然,由于云计算为这些作 品创作平台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技术基础,这些创作平台建设的开放、共享、平等、自由和协作等理念实现起来更加容易。概括起来,云计算环境下的作品创作具有 以下特点:
  1.创作的模块化
  在云计算环境下,作品的创作是模块化的。模块化即积木化,是将作品像积木一样进行创作。作品可以分成不同的模块,也可以由不同的模块搭建而成。模块化 不仅有助于将复杂产品简化,而且有助于促进规模化生产所需要的标准化,使得规模化生产成为可能。可以说,现代工业的规模化生产就是建立在模块化分工的基础 之上的。不仅如此,目前模块化在设计和创新领域也得到极大应用,最典型的便是计算机软件产业。“在计算机软件中,几乎所有的软件体系结构都要体现模块化。 也就是说,所有的软件结构设计技术都是以模块化为基础的。”{11}模块化不仅使得大型软件能够更有效地被管理和维护,也使得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可以像制造 业一样高效地规模化进行。今天,模块化几乎被用于一切作品的创作。如iebook超级精灵就使得电子杂志制作实现了模块化,iebook超级精灵釆用构件 化设计理念整合电子杂志的制作工序,将部分相似工序进行构件化设计,软件使用者可重复使用、高效率合成标准化的电子杂志。同时,软件中建立构件化模板库, 自带多套精美Flash动画模板及 Flash页面特效,软件使用者通过更改图文、视频即可实现页面设计,呈现良好的制作效果。{12}
  尽管作品的模块化创作并非云计算时代才产生,但云计算,尤其是其平台即服务模式大大地推动了作品创作的模块化,因为它为作品创作提供了更好的平台。以 软件开发为例,在云环境下,平台即服务模式能够提供开发平台,而开发者不仅可以在开发平台上开发和部署软件,而且还可以将他开发和部署的软件允许别人调 用,从而节省后继开发的工作。在云环境下,云应用软件大量利用云服务提供的现成的软件构件,而新研制的软件又成为后续应用软件开发所能利用的成熟构件。 {13}iebook超级精灵平台下的作品创作就是云环境下作品创作的典型,该系统下的设计被称为“云设计”,它“把更多的设计组件整合到互联网上,让更 多的设计资源通过设计软件共享到互联网上,每个设计者设计完成的作品或元素,只要设计者愿意,就可共享发布,成为其它设计者可以使用的设计资源,并提供在 线储存。这样,数千万的设计者就可以形成一个强大的、海量库存的云设计网络”{14}。
  分工与协作是人类社会的本质,但长久以来,作品尤其是艺术作品创作一直主要是作者的个性化行为,作品创作与协作关系不大。但进入网络时代以来,通讯技 术的发达使得作品创作进入了协作时代,甚至在原本非常个性化的小说写作{15}、漫画创作{16}等方面也出现了协同写作。云计算的平台即服务模式不仅为 作品创作的协作提供了更为先进的协作工具,同时更将大量的创作者聚集在平台上,将协作创作推向了新的高度。
  3.创作的用户参与
  用户参与作品创作在云计算到来之前就已经出现,但云计算使其进一步深入。以计算机软件开发为例,在云环境下,平台即服务模式的深远意义在于普通用户也 可以参与软件的开发,而软件开发不再仅仅局限于专业的开发者。利用云编程工具,不懂软件开发的用户也可以自由配置出自己所需要的个性化云应用。可以这样 说,平台即服务重新定义了什么是软件。用户可以参与软件的开发,软件的使用者就是开发者。{17}
  (二)作品的传播与利用
  云计算环境下作品的传播与利用主要与云计算的软件即服务模式相关。软件即服务是一种通过互联网提供软件的模式,其通常做法是,软件厂商将应用软件统一 部署在自己的服务器上,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向软件厂商提出定制申请,申请完毕后根据所定制的软件多少、时间长短支付费用给软件厂商,收费后软件厂商就 会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服务。在软件即服务模式下,用户不用再去买软件安装光盘,也不用下载软件,只需要输入自己的账号密码便能轻松享用软件的功能。 {18}云计算的软件即服务模式对软件的利用方式和商业模式产生了巨大影响,将软件的商业模式从“商品供需模式”转变成了“服务供需模式”。{19}结合 软件即服务模式的特点,云计算环境下作品的传播与利用具有以下特点:
  1.作品的非复制使用
  在云计算环境下,多数作品的使用是在线的,并不需要下载或者复制。在云计算环境下,用户使用计算机程序不再需要购买安装光盘或者下载软件,这些程序是 被布置在云中的,用户仅仅将自己所需的计算提交给云来处理。用户使用图书、电影或视频也不需要获得图书、电影或视频的复制件,而是通过浏览器在线进行。 {20}
  2.作品的多租户利用
  在计算机技术领域,多租户是软件即服务模式的核心技术,本质上是一种应用程序模型。在该模型中,所有的用户和应用都可以共享同一个基础架构和代码平 台。与传统的单租户程序相比,多个租户可以共享、运行在同一套硬件平台之上的单个应用软件实例。{21}多租户技术使得计算机软件的使用大大不同于以往, 不仅用户无需复制和安装软件,而且提供软件即服务的云中也仅需安装一份软件,并非仅仅是将用户需要安装的软件转移到了云中。因此,如果世界上只有一个 “云”,只需要安装一份软件就可以满足全世界所有用户的需求。
  软件的多租户技术也可以推而广之适用于一切作品的传播和利用。以文字作品为例,亚马逊公司的Kindle阅读器允许用户用包括桌面计算机、iPad、 智能手机等移动设备访问自己的 Kindle图书和杂志,唯一的要求是设备上必须运行Safari或者Chrome浏览器。用户的所有Kindle 图书都存储在云中,用户可以随时随地用手边与网络连接的设备接通3G或者Wi-Fi连接进行阅读:用户早晨可以在iPad上开始阅读,上班时可以在个人电 脑上恢复阅读,还可以晚上在iPhone 上结束阅读。因为云阅读器会记忆你正在阅读的页面,所有的内容都是同步的。也就是说,在云计算环境下,在云中存储一份数字化的图书即可供所有用户阅读,就 像展览馆展览美术作品一样。不同的是,现实环境中的展览同时参观的人数受到展览馆的容纳空间的限制,但在云计算环境下,云的强大能力突破了阅读图书的用户 数量限制,一份图书可以为无限多的人同时阅读。
  3.用户的实在化
  “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这句话揭示了互联网的虚拟特征。但在云计算环境下,尽管仍然存在对普通用户免费而通过广告获取收益的商业模 式,按需有偿服务将成为云计算时代服务提供的基本模式,无论是软件还是硬件服务的获取都将是有偿按需的。有偿按需服务使得云计算环境下云服务的用户变得日 益实在化,而不再像网络时代那样可以完全是虚拟性的,因为有偿按需服务将云中的虚拟行为与支付的付费行为紧密联系了起来。当然,云计算环境下,用户显示于 外的身份、形象等仍然可以是虚拟的。
  4.作品传播的集中化
  由于不再受到载体的限制,在互联网上,当作品传播之后,每个接收者都可能紧接着成为与初始传播者完全相同的新传播者。因此,互联网上的作品传播是网状 的、分散的。但云计算环境下的作品传播则开始集中化。云计算是“通过整合、管理、调配分布在网络各处的计算资源,并以统一的界面同时向大量用户提供服 务。……用户可以按需计量地使用这些服务,从而实现让计算成为一种公用设施来按需而用的梦想”。“相对于传统的计算资源服务模式,‘云’服务就像是从单台 发电机模式转向电网集中供电的模式”。也就是说,云计算是“集中化管理”的,{22}从而云计算环境下的作品传播又恢复到了网络时代到来之前的集中传播模 式。
  三、云计算环境下著作权制度面临的挑战
  云计算环境下作品创作、传播与利用的上述变化对著作权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作品创作的模块化、协作性和用户参与不仅使得作品创作能力呈爆发式提高, 也大大复杂了作品创作关系,导致复杂的著作权关系和作品利用的更高的交易成本,著作权的行使变得日益困难,传统著作权归属制度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作品传播 与利用的非复制性、多租户利用则大大改变了作品传播利用的具体方式,传统著作权的权利体系面临着失灵的危险。
  (一)著作权归属与利用的难题
  一种产权结构是否有效率,主要看它是否能为在其支配下的人们提供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因为与共有产权及公有产权相比,在私有产权下,私产所有 者在做出一项行动决策时,往往会考虑未来的收益和成本倾向,并考虑自己认为能使私有权利的现期价值最大化的方式来做出使用资源的安排。因此,私有产权能够 最大化地将外部性内在化,从而能够更有效地利用资源。{23}著作权归属就是将著作权归属于何种主体的问题,而著作权归属制度是根据何种原则和规则将著作 权归属于何种主体的制度。在不考虑著作人格权的情况下,著作权制度就是一种产权结构,著作权归属制度则决定了著作权制度这种产权结构的具体构造。不同的著 作权归属制度的构造可能会形成作品的公有产权、共有产权和私有产权三种不同的结构。其中公有产权就是著作权产生之前作品的产权结构,当时没有著作权制度, 作品不归任何私人所有,可以说就是一种公有产权。著作权制度产生之后作品的产权结构主要是私有产权,作品一般归属于具体的著作权人。
  总体上,尽管世界各国著作权立法观念上存在着商业价值观与人格价值观的区分及其导致的著作权归属具体规则上的区别,而世界各国著作权法上著作权归属的 基本准则却基本类似,即主要是私有著作权关系,而当出现极其复杂的共有关系时则通过特别的制度安排加以简化。因为随着著作权所有人数量的增加,著作权所有 人达成作品利用的一致意见的困难将呈指数增加,随之利用作品的交易成本也呈指数上升。尤其是当作品不是为著作权人自己所利用而是为他人所利用时,复杂的著 作权关系往往导致高昂的交易成本,严重阻碍着作品的利用。为此,著作权法往往努力简化著作权关系。著作权法简化著作权关系的努力最典型的体现是视听作品的 著作权归属。总体上,世界各国著作权法基本上均采取某种措施将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从而简化了著作权关系。英美为代表的版权体系直接将视听作品的 著作权归属于制片者,{24}而以法德为代表的作者权体系尽管将视听作品作为合作作品而归全体作者共有,但也采用法定推定转让{25}的方法使制片者取得 了视听作品的著作财产权。
  在云计算时代,无论是模块化、协作化还是用户参与,作品创作的这些特征均会导致作品创作关系的复杂化。其中,模块化意味着多数作品都包含着多个作为独 立作品的模块,越新创作的作品包含的模块越多,从而单个作品所包含的著作权数量也随之增加。创作的协作化则意味着创作往往是多数人协作的结果,意味着单个 作品的著作权人往往是多数人。创作的用户参与则模糊了创作者与用户的关系,使得作品创作的参与人进一步增加。在作品创作关系进一步复杂的情况下,如果釆取 传统的根据作品创作而归属著作权的原则即著作权属于作者的著作权归属原则,{26}作品的著作权关系将会变得无比复杂,使用作品所需要经过的许可数量将呈 指数上升,作品使用的交易成本势必越来越高,甚至于无法使用。
  (二)传统著作权权利体系的失灵
  权利是法律之力与特定利益的结合,{27}特定利益是权利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著作权人的利益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格利益。其中财产利益产生于作品的利用,而人格利益则产生于作品对著作权人人格的影响。
  基于作品可能给著作权人带来的财产利益,著作权法创设了著作财产权。从世界各国著作权法来看,著作财产权的内容无不是围绕作品的各种利用行为而确定 的。因为只有存在作品利用行为,著作权法才可能针对这种作品利用行为创设著作财产权,不存在某种作品利用行为,著作权法就不会创设著作财产权。这也就意味 着我国《著作权法》 规定的12种著作财产权并非每种作品都全部具有,如美术作品一般不存在表演行为。因此,《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事实上对美术作品是没有意义的。同样,翻 译权对不具有语言文字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一般也是没有意义的。可以说,著作财产权的权利体系就是根据可能对著作权人带来利益的作品利用行为的种类来建 立的,可能对著作权人带来利益的作品利用行为的类型决定了著作财产权的权利体系。
  在著作权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哪些作品利用行为被纳入著作财产权的范围是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尤其是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演变的。在著作权制度初期,翻译权尚不 受保护,图书贸易的国际化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萌芽促使翻译权最终确立其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在留声机发明之前,要观看表演只能到现场,门票足以保护表演 者的利益。但留声机的发明使得表演超越了时空限制,门票不足以保护表演者的利益,于是著作权法上创设了表演者权以保护表演者的利益。广播、电视技术的发达 使得作品不仅仅能够通过有形的复制件进行传播,而且可以通过有线或者无线信号进行无形传播,于是传播权和传播组织权应运而生。网络技术的兴起则不仅使得作 品可以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进行无形传播,而且可以使用户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空间获得作品,从而产生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技术的发展不断扩展着作品的利用方 式,产生着新的利益来源,著作财产权的权利内容也随之而日益丰富。
  云计算环境下,非复制和多租户使用已经使得作品的传播、利用完全不同以往,传统的以控制复制和向公众传播为主的著作权体系已经难以完全适应云计算环境 下作品的传播与利用。在云计算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既不需要传统复制权中的复制行为,也不需要传统的向公众传播权中的向公众传播行为。云服务提供商仅 仅是将其合法购买的计算机软件安装在云中,而云服务用户则仅仅通过浏览器在云中调用这种计算机软件,尽管其中云服务提供商在云中进行的计算机软件安装行为 属于复制,但这显然是一种合法行为。{28}同时,云中的计算机软件只是供云服务用户调用,这既不属于复制,也不属于向公众传播。而云服务用户则仅仅通过 浏览器传送需要处理的运算和处理的运算结果,既不需复制计算机软件,也不需要向自己传播计算机软件。因此,云计算环境下云服务提供商和云服务用户的行为均 不在传统著作财产权的效力之下。对计算机软件之外的其他作品使用而言,由于用户不需要拥有作品的复制件,而仅仅是通过浏览器临时复制作品,传统的复制权的 地位和作用也将大大降低,甚至将失去作用。
  不仅如此,云计算环境下,理论上仅仅复制一份作品就可以供所有用户使用,由于云服务提供者的计算机软件安装行为以及云服务用户通过浏览器运行计算机软 件和利用作品的行为均不在传统著作财产权的效力之下,著作权人就无法再通过传统的出售作品复制件或许可他人传播作品的方式获得收入,传统的复制权和公开传 播权已经无法完全涵盖云计算环境下的作品利用行为,包括复制权和向公众传播权在内的著作财产权的传统的二元权利体系已经失灵。
  基于作品可能给著作权人带来的人格利益,著作权法创设了著作人格权。著作人格权是根据著作权人对作品的公开、完整性和作者身份等涉及人格利益的行为进 行控制的权利。在云计算环境下,由于涉及作者人格利益的作品控制形式并无显著变化,著作人格权体系并无变化的必要。但是,云计算环境下作品创作的新特征却 给著作人格权的行使和实现带来了一些问题。在云计算环境下,模块化、协作化和用户参与不仅使得有权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大规模增加,而且作者与作者之间的关系 也日益复杂多样,在这种情况下,众多的作者如何在作品上署名几乎成为一种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同时,在云计算环境下,作品创作的模块化要求任何作品都可以成 为新创作作品的构成模块,不仅如此,某作品成为另一作品的模块显然也不可能完全是机械的,很可能需要通过某种程度的修改才能具体运用。由于保护作品完整权 严格地保护着作品的完整性,它严重制约着作品的模块化利用,成为云计算环境下作品模块化创作的主要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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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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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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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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