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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的制度环境研究

来源:科技与法律, 2007.5, 84-91  作者:袁晓东  时间:2012-05-03  阅读数:

现代企业融资的方式既包括传统的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也包括创新于20世纪60年代末的资产证券化融资。用一个简单的比喻来描述这三种融资方式:当需要钱的时候,你可以向人借钱,也可以请人出钱,或者变卖资产取得现金。专利的价值在以财产利用为重心的现代社会日渐凸现。以专利为载体进行融资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我们可以运用融资理论,以专利资产作为支撑向他人借钱、请人出钱或变卖专利及其产生的收益。由此就产生了专利质押融资、专利吸引来的股权投资和专利资产证券化[1]融资。尽管利用专利融资在我国仍存在着许多困难,但以专利支撑的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的法律制度已基本具备。惟有专利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才刚刚起步,尚需构建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新趋势。在承认知识产权存在担保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商业质押贷款和银行融资将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特别是在音乐产业、以英特网为基础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领域。知识产权产生的现金流较多,创造证券化的机会也就越多。”[2]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发展趋势,在我国是否具有存在的空间或适用的可能性?其所需的制度环境是否具备?这些问题尚待深入研究。由于专利融资对于促进我国自主创新更具战略意义,所以本文主要研究专利资产证券化的制度环境。

证券化运作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一般认为资产证券化是由两个阶段、四项主要制度架构起来的有机体系。两个阶段是指资产分割和证券化阶段,四项制度是指特殊目的机构、资产转移、信用增级及资产支撑证券的发行和交易等制度。[3]近年来,在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实践中,出现了两种操作模式: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2005年初,国务院同意在我国银行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2005420,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 5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同年92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初步确定了在我国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基本制度框架。但信贷资产证券化被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发起机构只能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仅限于信贷资产,投资人被限定为投资机构。200312月我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允许证券公司以企业收费资产,采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结构,在交易所市场大宗交易系统非公开发行有价证券。笔者认为: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可以将专利转化为信贷资产和企业资产,进而实现证券化。因此,本文讨论的专利资产证券化是指以专利权衍生出来的各种债权为基础发行证券的过程。在适用传统资产证券化两个阶段、四项主要制度的同时,尚需强调专利债权化制度。故专利资产证券化所必须的制度包括:专利债权化、特殊目的机构、资产转移、信用增级、资产支撑证券制度。下面分别予以讨论。

 

一、专利债权化

 

专利资产证券化,是指将流动性极差的专利资产[4]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组合,以该组合资产为基础在金融市场发行流动性和信用等级较高的证券的过程。其本质在于利用专利募集资金的方式由间接融资转换为直接融资,即以专利作为基础资产来发行证券募集资金。选择和确定合适的基础资产,是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前提。能够产生现金流,并作为证券化信用支持的特定财产或财产权即为基础资产(Underlying Assets)。那么,专利是否可以构成基础资产?在现有的资产证券化种类中,是否存在着纯粹的专利证券化,抑或专利证券化是一种独立的证券化种类呢?专利资产证券化究竟是一种全新的证券化类型,还是隶属于金融资产证券化?只有回答了这些问题,才能明确专利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是否具有可行性。

广义上的资产证券化,包括所有以资产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获取资金的行为。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分类标准是依据基础资产的法律性质。从目前美国、日本、欧盟和我国台湾的实践来看,基础资产主要集中在金融资产和不动产。金融资产通常是指个人或单位所拥有的以价值存在的资产。它主要包括不动产抵押贷款、汽车贷款、租赁租金、应收帐款、信用卡贷款以及中小企业贷款。这些资产在法律上主要表现为债权,故又称为债权资产或非固定资产。根据是否是抵押资产,金融资产又分为抵押贷款和非抵押贷款。抵押贷款又细分为不动产抵押贷款和商业抵押贷款。由此就形成了金融资产证券化和不动产证券化两大类型。金融资产证券化又细分为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抵押债权证券化和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抵押贷款之外的其他金融资产证券化。抵押债权证券化是指房地产抵押贷款之外的抵押贷款和抵押债券证券化。由此观之,狭义的资产证券化主要是针对没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如各类应收帐款;广义上的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是各类债权和不动产。从比较研究的角度来看,纯粹的专利或知识产权并不在基础资产之列。

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必须具“有良好的历史记录和可预见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流”[5]。只有满足了一定条件的资产,才能成为基础资产。首先,必须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稳定的预期收益是投资者购买证券的前提。其次,必须具有独立、真实、稳定的现金流量历史记录。这一点非常重要。良好的历史记录为收益的预测和证券的发行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再次,资产必须特定化。最后,必须是可自由转让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惟有具备了这四个基本条件的资产,才能进行证券化。以此标准来衡量,就会发现尚未充分利用的专利难以成为基础资产。尽管专利首先表现为法律上的一种权利,但从企业的角度来看更多的体现为一种资产,而且具有非常强的专用性。专用性,或者说非流动性,是不灵活性和不可替代的一种衡量标志。资产专用性制度经济学派在研究交易成本时提出的一个概念。它是指不具有流动性的资产只能适用于特定的用途,是衡量资产可用于不同用途的程度。某些资产具有专用性,一旦投资就难以改作他用,或转作他用的代价很高。当投资不适应需求的时候,专用性资产总会造成资产损失。威廉姆森指出:“特殊用途的技术需要在交易专用性耐用资产方面的大量投资,以便有效地为稳定状态的需求提供服务。当资产是专用性交易时,投资之前的竞争会变成以后的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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