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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规则下知识产权与自主创新研究: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实例分析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6-30  阅读数:

                                                                                   原文发表于《知识产权》2007年第4期,略有删减  

陈朝晖1,朱雪忠2,王瑛3

(1.广西工学院管理系,广西柳州 545006;2.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湖北武汉 430074

3.梧州学院经济系,广西梧州 543002)

 

 

摘要如何构建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自主创新战略,对广西经济社会的未来发展具有重大价值。WTO相关规则不仅为市场竞争提供依据,也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主创新提供了相应的指导。该文介绍了基于WTO宗旨的自主创新相关规则,以广西为例分析了我国自主创新的现状,提出了基于WTO相关规则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WTO规则;自主创新;发展战略

[中图分类号] F270       [文献标识码] A

 

A View of WTO on Self-Renovation StrategyAn Example of Guangxi

CHEN Zhao-hui1, ZHU Xuezhong2,WANG Ying2

( 1. Dept. Of Management,GuangX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Liuzhou 545006,China

2. IPRS,Huazho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Wuhan 430074 ,China

3.Dept. Of Economics,Wuzhou College, Wuzhou 543002,China )

 

AbstractHow to construct the self-renovation strategy adapted to the age of knowledge-based economy , is a matter of great significance of Implementing the Self-Renovation strategy and developing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of Guangxi. WTO Regulations no only provide basis for market competition, also provide guides for the Self-Renovation of one country or a region. The paper introduced the self-renovation regulations based on WTO, analysed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self-renovation in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and gave suggestions about self-protection based on WTO regulations.

Key Words:WTORegulationsSelf-RenovationDeveloping Strategy

 

 

 

毫无疑问,科技进步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推动力,自主创新能力已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世界各国政府无一不在努力调动经济、科技、教育等因素,来支持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体制。对此,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农业协议》和《反倾销协议》等相关协议提供了规则指导。在国家自主创新加快实施的战略背景下,理解和运用WTO相关规则,认识和充分发挥政府在自主创新中的责任和作用,激活企业自主创新潜力,将有助于我国加快对外开放和自主创新进程,增强国家竞争力。

 

一、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WTO视角

 

在《知识产权协议》进入WTO前,已经有一些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直到1991年,《知识产权协议》才纳入WTO一揽子协议。这不仅反映了世界范围内的从工业经济社会全面转向知识经济社会的演变规律,更反映了基于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理念在国际或地区发展战略中居于核心地位的内在要求。据估计,从上世纪90年代末至今,世界《财富》100强中约75%公司的市场总价值表现为无形资产,例如专利、版权和商标。在发达国家,知识和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20世纪初为20%左右,7080年代为60%70%90年代后提高到90%。综观当今世界,不难发现凡是科技发达与经济繁荣的国家,无一不是那些知识产权大国。

(一)《知识产权协议》与自主创新

《知识产权协议》指出,知识产权的保护的目的在于“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和技术转让与传播,使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互相受益,并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的增长及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由此,《知识产权协议》规则体系可以概括为自我保护规则和自主创新规则两大部分,前者借助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形成对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后者鼓励知识产权创新,力争形成技术知识的创造者、使用者及社会的多赢格局。

从自主创新来看,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包括新颖性和创造性,想获得版权必须具备独创性。要想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必须具有新颖性和显著性,构成未公开信息(即商业秘密)的必要条件也是新颖性,这些都与创新有关。毫无疑问,知识产权本身就是自主创新成果的体现。创新成果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则反过来激励和推动自主创新,成为推动科技进步的关键。而科技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也主要是通过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关法律的保护得以实现的。自主创新的过程就是不断完善和发展知识产权制度的过程。

从自我保护而言,知识产权中重要的并不是自主创新含量的多少,而是这些创新所蕴含的市场前景及潜在利益。正因如此,相比自主创新的艰难,对创新成果的模仿却很容易(例如中国生产的西药,99%是仿制的,农药品种仿制率为95%。 这意味着,自主创新的利益并不必然完全归创新者所拥有,仿制者有时可能获得比创新者更多的利益,这显然不利于自主创新。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对特定创新成果 赋予“私有权利”的目的,不仅在于确认和保护特定创新成果的私权,更在于制止仿制者的不当竞争与侵权行为,保障权利人应有利益,以促进和保护以知识产权为 核心的自主创新。从这个角度来看,知识产权制度又是一种保护自主创新的制度。

与已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相比,《知识产权协议》使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拓宽,保护期限长,实行恢复保护,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等手段和途径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是 当今世界贸易的三大组成。从货物贸易来看,任何商品既有自身的商标保护又涉及到商品包装、装潢设计、促销广告的版权保护,而一般畅销品都有专利和商业秘密 的支撑。在服务贸易中,服务的品牌、专利和广告版权也离不开知识产权的支撑,而技术贸易的标的本身就是知识产权。这表明,世界已进入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竞 争时代。事实上,《知识产权协议》纳入WTO,已经宣告了知识产权在自由贸易中的核心地位、知识产权保护的空前强化,宣告在WTO机制下对任何产品(包括商业服务)进行仿制的空间已被大大压缩,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自主创新能力将决定一个国家、民族或企业在自由贸易化竞争中的成败。

(二)《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与政府在自主创新中的责任和定位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WTO成员国产业R&D所允许补贴的范围、水平和合法成本项目进行了严格规定,将政府补贴分为被禁止的补贴、可申诉的补贴及不可申诉补贴三大类:(1)禁止的补贴。主要包括出口补贴和替代进口补贴。即,为增 强产品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政府对以出口或替代进口为目的、具有专向性的任何补贴(包括对自主创新的支持)都属于被禁止的范畴。(2)可申诉的补贴。指可 以使用但不得给其它成员的经济利益造成“负面影响”的补贴。但在一定条件下,仍存在一些约束机制。(3)不可申诉的补贴。指不属于禁止和可申诉范畴内的补 贴。主要包括: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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