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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世界专利

来源:《知识产权》  作者:彭玉勇  时间:2012-11-29  阅读数:

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海牙会议上,日本首次提出了建立全球专利a globalpatent)的设想,得到美国和欧洲的支持。[1]在全球专利概念基础上,本文采用世界专利(world patent)概念。所谓世界专利,是指可以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承认、保护的专利。它具有以下最基本特征:1.单一申请,即申请世界专利只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授权或认可的机构提出一次申请,就等同于向所有承认世界专利的成员提出申请;2.单一检索,即专利检索只需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授权或认可的检索机构进行一次检索,其结果即得到所有成员认可;3.单一审查,即专利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授权或认可的审查机构进行,其审查结论普遍有效;4.专利授权普遍承认,即依照规定经过审查并由审查单位授权的专利履行一定程序后由成员承认专利权或直接承认该项专利权。世界专利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或者可以分多个阶段逐步发展完善。

  一、建立世界专利已经具备的客观条件

  建立世界专利的客观条件已经基本具备,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说明。

  (一)程序方面的一体化对世界专利产生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专利程序一体化进程已经取得了许多重大进展,集中体现在《专利合作条约》及《专利法条约》的签订与施行。《专利合作条约》(PCT)是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之后专利领域最重要的国际条约,在专利程序的统一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专利合作条约》对专利申请的受理和审查标准作了国际性统一规定,在成员国范围内,申请人只要使用一种规定的语言在一个国家提交一件国际申请,在申请中指定要取得专利保护的国家,就产生了分别向各国提交了专利申请的效力。又规定,国际申请只需要进行一次检索,凡是由国际检索单位完成的专利检索对所有《专利合作条约》成员有效。条约还规定了统一审查制度,由国际审查单位完成的审查可以得到其它成员国承认,但是这项内容成员国可以保留。可见,条约规定的申请程序大大简化了申请人就同样内容的发明向多国申请专利的手续,也减少了各国专利局的重复劳动,在迈向专利法程序方面的统一跨出了关键一步。

  《专利法条约》(Patent Law Treaty,PLT)在专利申请程序统一方面又向前迈进了一步。该条约于2005428日生效,目前已有32个缔约国。《专利法条约》协调各国专利局和地区专利局的形式要件并简化取得和维持专利的程序,统一了取得申请日的要件、各类申请表格,简化了审批程序,规定了期限的救济,制定了电子申请的基本规则。

  尽管《专利合作条约》等主要是为了方便申请、审查及实现互相承认各自的审查,但是在各国实体专利法无实质性差别的情况下,对审查的承认几乎具备了国际专利的雏形。可以说,《专利合作条约》的签订,为世界专利的产生奠定了第一个基础。

  (二)地区性专利条约为世界专利提供了直接的样板

  由于在世界范围内达成统一标准的专利保护协议难度较大,而统一专利法的需求又客观存在,因此便催生了一些地区性专利保护条约。成立于1962年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法语区)是最早成立的地区性知识产权组织,它批准的专利在整个成员国范围内有效。稍后的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英语区)代表成员国审查专利申请,但允许成员国在审查完成后6个月内决定申请是否与本国法相符。海湾合作会议专利局规定专利一旦在一国被批准,将在所有成员国有效,但目前不对专利进行实质审查。以从前苏联独立出来的国家(包括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哈萨克、吉尔吉斯、摩尔达维亚、塔吉克与土库曼等九个国家)组成的欧亚专利组织,建立了一套适用于该九个缔约国的单一专利系统。

  当然,最具典型性的地区专利条约是《欧洲专利公约》。欧洲是专利制度最早的发源地,随着欧洲各国经济、科技的发展,逐渐显露出统一协调欧洲各国专利法,建立一个从申请到授权一体化专利制度的热切愿望。1963年在法国斯特拉斯堡签订的《统一发明专利实体法公约》的目的在于统一参加国的本国实体专利法,特别是与专利授权有关的实体专利法规范。197316个欧洲国家在德国慕尼黑缔结了《欧洲专利权授予公约》(简称《欧洲专利公约》、EPC)是世界上运行最为成功的地区专利合作体系。目前已经有38个成员国。欧洲专利公约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有一部跨国生效的专利法一一《欧洲专利公约》,主要内容包括了程序法和实体法以及共同规则,该公约包含12个部分,共计178条;有统一的专利局,统一的申请、审查机构和审查程序;以及国家专利仍予以保留。《欧洲专利公约》在程序方面与《专利合作条约》类似,但是欧洲专利局可以进行统一检索、审查,其结果对所有缔约国有效力。专利授予的方式采取统一审查、先指定再选定的做法。欧洲专利的主要缺陷在于各国分别进行诉讼的成本很高,法律效力不确定,诉讼周期过长,还存在跨境诉讼及选择法院等弊端。上述问题导致该制度对所有的参与方来说都不合理。由于没有统一的专利法庭,目前各国法院对专利法的解释还存在诸多的分歧,欧洲专利局正致力于创立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即直接对缔约国有效的专利,并建立欧洲专利法庭。欧洲专利局主席Benoit Battistelli先生认为,是向单一专利前进的时候了。[2]欧洲专利的运行已经比较成熟,对未来的世界专利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三)美国专利法改革为专利制度的统一消除了重要障碍

  美国是科技强国、专利大国,它的专利制度独树一帜,与多数国家的现行专利制度相比有颇多差异。显而易见,世界专利法的统一没有美国专利法改革的配合是不可行的。为了满足《TRIPS协定》提出的统一要求,与国际社会专利制度取得一致,也为了解决美国专利法中一些沉积多年的弊端,从20世纪初开始,美国即启动了专利法改革。2011916日美国奥巴马总统签署了美国发明法案,标志着美国专利法改革终于取得实质性突破,是自1952年以来对美国专利制度最全面的改革。

  美国发明法案涉及多方面的内容。在实体专利法方面,法案带来的主要变化是,将先发明制改为有条件的先申请制、取消现有技术的地域限制、调整宽限期的适用范围、调整最佳实施方式的公开要求、取消在国外完成的发明作为现有技术的限制、调整关于先用权的规定。在专利程序法改革方面,一是对专利申请的授权程序做了若干改变,简化了申请程序,加大对专利商标局的投入,加快审查速度;二是对授权后程序进行了调整,取消双方再审程序(inter-partereexamination),设立授权后重审程序(post-grant review)和双方重审程序(inter partereview)。授权后12个月内可提出任何理由主张专利无效,12个月后则只限于用新颖性、创造性理由主张专利无效。在专利诉讼方面,提案没有涉及争议较大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问题,而是将其交由法院处理,取消各州法院对专利、植物品种保护或版权的法律诉讼的管辖权,赋予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专利或植物保护的上诉的独有管辖权等。[3]

  (四)专利审查高速公路合作为单一审查打下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建立世界专利的一个关键点在于实现单一审查,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atentProsecution Highway,简称PPH)项目对此有很大贡献。专利审查高速公路概念最初由日本提出。2006年,美国专利商标局和日本特许厅率先启动了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合作。截至201112月底,共有约30PPH协议,近20个国家专利局提供PPH服务。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目前与美、日、德、韩有PPH合作。[4]PPH所提供的方式极大地减少了在国外获取专利保护的时间和费用。根据PPH,某些国家的知识产权局对所提交的PPH申请进行的初次审查期限将从27个月降至3个月以下。[5]PPH核心概念是承认、利用在先专利局的审查及其结论,它的普遍推广可以为世界专利实现单一审查提供丰富的实践经验。

  (五)实体专利法条约取得进展

  针对各国专利实体法上依然存在的差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启动了专利实体法条约的拟订和讨论,为国际专利法的统一提供了蓝本。

  实体专利法条约(Substantive patent lawtreaty, SPLT)的议程开始于200011月的专利常设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自2001年到2006年间专利常设委员会连续7次就实体专利法条约草案进行讨论,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各国都同意在SPLT PLTPCT之间应当无缝连接,同意优先就现有技术、宽限期、新颖性、创造性等4个问题在专利常设委员会讨论,披露的充分性和基因资源在知识产权、基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跨政府委员会(IGC)上讨论。但是,成员间也存在一些分歧。第十次会议上,美国、日本及欧洲专利局联合建议一些议题优先讨论。第十一次会议上,巴西代表团代表发展之友集团[6]递交了一份陈述文件,建议以草案为基础,继续进行整体讨论。由于分歧较大,实体专利法草案讨论于20063月暂时中止。[7]就在同月,《实体专利法条约(草案)》发达国家第三次分组会议在日本东京举行,与会各方就以下议题达成一致:对优先权日前的现有技术的定义;新颖性、新颖性评价和现有技术项目;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除秘密现有技术外)。[8]2006924日,包括日美欧在内的41个发达国家就统一专利认定标准的《实体专利法条约》的主要部分达成了一致。[9]鉴于发达国家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占绝大部分,因此,它们的声音不可小视。

  20086月,中断两年多的实体专利法草案商讨工作恢复、继续。然而专利委员会的讨论不再局限实体法草案,而是包括了更广泛的议题。在201010月举行的专利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成员国同意将一系列与专利法律、惯例相关的实体话题列进未来的工作计划。成员国就广泛问题各自表达了意见[10],但距离达成一致尚有距离。重要的是,国际社会都认识到实现专利制度实体统一的总趋势是不可逆转的。

  二、世界专利的模式构建和选择

  关于世界专利的模式,目前未见专门研究。有人在1998年对全球专利做了若干设想,将全球专利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承认和共享对现有技术的检索结果;第二阶段是相互承认各自的专利;第三阶段是在欧洲、美国、日本三方之间统一执行专利;第四阶段是将前述内容推广到世界范围。[11]由此可见,全球专利是一种单一世界专利模式,弹性不够,不能适应国际社会专利多层次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实现的可能。

  依本文之见,世界专利可以采取PCT改进版模式、欧洲专利模式、统一生效加申请进入模式、单一世界专利模式等四种模式。这四种模式,专利的统一程度逐步加深,因此也可以看成世界专利由低到高的四个发展阶段。这样既充分考虑到国际社会实现技术自由贸易的客观需要,也充分照顾到各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各种担心和利益关切。下面,就四种模式的特点和利弊做一些分析。

  (一)PCT改进版模式

  PCT在统一世界各国专利申请程序方面,已经有了重大进展,实现了统一检索制度,引进了统一审查制度。从表面上看,专利合作条约主要是为了方便申请、审查及实现互相承认各自的审查,但是在各国实体专利法并无实质性差别的情况下,这种对审查的承认几乎具备了世界专利的雏形。由于目前PCT允许对审查的承认进行保留,因此PCT申请尚不是世界专利。但是,只要突破承认的障碍,并且将现行《专利合作条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巴黎公约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PCT专利就成为了世界专利。这种世界专利具有以下特点:1.没有统一的专利法,但是在专利实体法和专利程序法方面设有一定的门槛标准;2.申请程序实现单一检索、单一审查;3.专利发生效力仍然采取PCT中规定的指定加选定方式。

  这一模式是现行体制下变动最小、相对最容易实现的模式,最容易为各方接受。当然,为了使这一模式能够充分发挥作用,还需要完成一些基础的工作,包括:修改《专利合作条约》;制定一部包含最基础条款的《实体专利法条约》,实现世界范围内专利实体法的大体一致;在最大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合作条约》、《专利法条约》、《实体专利法条约》等。

  这一模式下,如何实现有效率的检索与审查成为关键。如果检索与审查效率高,即使各国实体专利法尚未统一,也仍然是可行的。有人建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可以通过组织现有的专利局和非官方组织的力量来提供此类服务。在这种合作方式下,不再需要任何单个国家承担培训和雇佣大量精通技术的审查员的负担。各国非官方专利服务组织还可以辅助各国专利局的工作。这些非官方组织的选择可以通过招标方式进行,以确保他们在特定领域提供世界一流的审查服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可以出资将世界各国专利及非专利技术资料汇总起来,并使世界各国的审查员都能以电子化方式检索这些数据库,这将大大降低审查员的工作难度。新建立的检索和审查机构将与现存的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建立的主管机构并存。各国有权决定是否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检索机构作为本国的审查机关,每个申请人也有权决定是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检索机构进行检索。如果新的检索机构能够提供高质量、及时的检索服务,它就有可能被经常使用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系统的国家确定为国际检索机构。这样,就可以避免过度重复的专利检索和审查。[12]

  (二)欧洲专利模式


  现行欧洲专利公约模式是深化版的PCT模式。通过欧洲专利公约授权的专利被称为欧洲专利,但实际上欧洲专利还不是统一的专利,还是采取了国家专利的形式。它具有以下特点:有统一的专利法律,这一法律包括专利制度涉及的所有实体和程序问题;有统一的专利管理、检索、审查机构;单一申请、检索及审查,结果对所有成员国有效;专利授权对所有成员国有效,但是还是采取了PCT中规定的指定加选定方式,即在申请时即指定拟适用的国家,待审查生效后进入指定国家仍然需要履行简单的申请程序;专利无效、专利保护仍然属于各成员国自己管辖。

  实现这一模式需要完成的工作包括:制定和实施一部包括程序内容和实体内容的世界专利公约(world patent convention);加快在专利检索、审查方面的全球合作,实现单一检索、单一审查。

  这一模式的关键在于需要制定一部与欧洲专利公约类似的世界专利公约。世界专利公约的内容应当包括《专利合作条约》、《专利法条约》、《专利实体法条约》的所有内容,并且要实现三者的有机结合。应当包括专利实体法、世界专利申请、审批程序、异议及申诉程序等主要内容。建议申请审查等由现在的PCT专利的受理和审查单位进行,授权生效由国际局统一公告,异议及申诉也由国际局负责。与欧洲专利局不同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内并不设立集中的受理审查机构,这样一来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各国审查机构资源,二来可以防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机构的过于庞大和膨胀。这一模式下申请成本和审查成本剧减,将极大促进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推动技术成果的更快传播和转化实施。由于专利效力的普遍性,专利申请总量反而会下降,这将会减少世界各国专利主管机构的工作量,加快审查速度,提高审查质量。对工作质量的要求则相应提高,审查的科学性、及时性和准确性都要求提高。可以预见,那些服务质量好(申请审查快速且经得起复审、无效程序的检验)的专利局申请量、审查量将会大大增加,而服务质量差的机构则会面临严峻形势。这将大大提高专利审查的质量,从而改善授权专利的质量。设立统一的异议及申诉审理机构则有利于增加专利的稳定性和信赖度。

  这一模式的采用意味着实体专利法相当程度的统一,需要国际社会达成共识。许多发展中国家对专利实体法的统一心存疑虑,在专利合作条约没有修订、专利法条约成员有限、专利实体法条约搁浅的背景下,世界专利公约的制定时机还未成熟。不过,一旦实体专利法条约通过,那么离世界专利公约也就一步之遥了。

  (三)统一生效加申请进入模式

  这种模式包含第二种模式的主要内容。增加的内容是,依据这一模式,经过国际专利审查机构审查生效的专利由国际局统一授权,对所有成员国都具有效力。无需像PCT条约规定的那样指定拟适用的国家,这样就扩大了专利权的适用范围。但是如果要在某个成员生效,还需要履行简单的申请进入手续。目前世界上已经存在类似的模式,比如输入专利就是这样。在这一模式下,授权争议或专利无效可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授权的专门机构进行。但是专利权的保护仍由主权国家负责,包括独立的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由于单一授权的特点,相应的,对专利是否有效的挑战程序也应当是集中式的。有几种方案供选择:一种方案是由原审查机构所属国法律规定的专门机构及程序审理,也可以由任意一个审查单位所属国的专设机构负责审理,还可以考虑由依据专利公约设立、隶属于世界知识产权的专门机构审理。相比之下,后两种选择更有利于加强专利的稳定性。如果申请人有权选择无效纠纷审理机构,则可以促进各个无效审理机构之间开展良性竞争,有助于提高无效审理的公正性。由隶属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专门机构审理专利无效纠纷,则可以避免相关国家的影响,具有更高的信赖度。不过,对无效的司法审查仍然由各国法院承担。概言之,在这一模式下,成员国对专利授权的影响大大降低,进一步增强了专利的稳定性,也有利于提高专利质量。

  (四)单一世界专利模式

  以上三种模式中,专利的司法保护都属于国内法,按照各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保护体系进行。而在单一世界专利模式下,专利直接对所有成员国生效,无需经过指定、选定、申请进入等环节,并且世界专利的维持、行使、保护也可以在世界层面进行,比如未来的世界专利公约可以规定设立专门的专利法庭,专门负责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这样,世界专利就如同国家专利一样。正在进行的欧洲专利改革正欲使欧洲专利成为单一(统一)专利。

  这里,未来的世界专利法庭至为关键。这必然影响到各成员的主权及司法独立,影响到各国的司法体制,最关键是涉及终审权的归属问题。拥有司法终审权是主权的重要象征。但是,要实现单一世界专利,各国司法的某种协调统一是必不可少的,包括对终审权的一定让渡。不过具体形式比较难说。欧盟的模式,即建立统一的专利法庭可能是难以效仿的,因为欧洲专利的统一是建立在统一的欧盟之上的。本文认为,在尊重各国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内建立起一套可供当事人选择的专利司法体系是相对比较可能的。世界专利司法保护的某种程度的统一,将有助于增加专利权的稳定性和有效性,使有关案件摆脱当事国的影响,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更大的范围实现公平正义。

  综上四种模式,也可以看成世界专利由低到高的四个发展阶段,世界专利的发展大体应当经过这样的阶段,但也不排除实现跳跃的可能。第一种模式是目前看来最可能实现的,但是即便这种模式,实现起来也殊非易事。要实现这一模式,第一,必须扩大《专利合作条约》的适用范围,并且要实现单一检索、单一审查;第二,《专利法条约》的适用范围也需扩大;第三,必须签订《实体专利法条约》,没有《实体专利法条约》的签订,那样的专利只是PCT专利的更新版,而不是世界专利。只要深入研究,加强认识,充分协商,第一种模式的世界专利在510年内实现是可能的。第二种模式的实现难度大了很多,要制定一部世界专利公约绝非朝夕之功可以达成,需要解决的利益问题很多,甚至有许多实际的技术问题要解决,比如如何有效实施专利申请、检索及审查等。总之,需要耐心等待。第三种模式的实现难度更大,实现需要的时间会更久。最后一种模式需要各国做出巨大妥协和让步,是世界大同的一种表现。欧洲专利正在朝这个方向努力,并且有了实际的动作,这恰与欧洲统一进程相一致。至于世界能否像欧洲一样走向大同,谁也不清楚,但希望总归是有的。

  三、结语

  世界专利的形成必定要经过复杂的讨价还价,需要相互妥协,照顾到各方利益,尊重各方立场观点,而这一切都是建立在共识之上的。共识从何而来?一是来自充分的协商,沟通,求同存异,去伪存真。二是来自充分的研究、探讨,通过研究、探讨认识和把握专利制度的内在本质和客观规律,在此基础上达成共识。我国作为发展中的专利大国,一方面要积极参加涉及世界专利的各种会议、论坛、研讨会,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发表自己的声音;另一方面,我们要组织力量积极开展对世界专利的深入研究,为解决世界专利建立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提供恰如其分的意见、建议。

  建立世界专利的最大障碍也许并不完全是利益问题,因为世界专利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更主要的是人们的认识问题。一些发展中国家担心世界专利对自己不利[13],这种担心其实并没有多少根据。诚然,按照发达国家专利保护标准实现专利统一保护,毫无疑问提高了专利保护的水平,也使各国在专利方面的主权受到了冲击。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也许的确自己没有专利需要他人保护,而自己只有保护他人专利的义务,这是一种事实上的不公平。另外,大国或者发达国家必然会承担更多的专利检索及审查,甚至审判业务,就好像现在的世界金融中心承担了主要的金融业务一样。不过,只要这些业务的分配是通过竞争实现的,其服务质量就会有保证。这只是事情的一个方面。事情的另一个方面是,因为单一世界专利而实现了世界统一市场,发展中国家具有实施专利的比较优势。单一世界专利导致专利的地域性被打破,专利权保护中平行出口的障碍将轰然倒塌,可能带来的结果是专利权人将会把专利实施放在有比较成本优势、经济相对落后的国家进行,在全世界范围内实现资源的优化组合、配置。实际上,即便是远未实现专利统一的今天,这一趋势也是清晰可见的。早先是发达经济体的生产基地向相对落后国家转移,现在是研发中心、基地也在向相对经济落后有比较成本优势的地方转移。以我国为例,进入20世纪之后,外商开始把我国作为重要研发基地和新技术实施基地,成为我国技术引进的新特点。许多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国设立了研发中心。[14]对发达国家而言,世界专利可以使它获得更多的专利保护;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它可以取得实施专利的比较优势。因此,世界专利是一个共赢的方案,发展中国家的过分担心是没有必要的,而一些与专利保护无关的诉求应当另行商议。

 

【注释】
[1]See Hisamitsu Arai: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ies for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The Japanese Experience in Wealth Creation, chapter6: A Global Patent Scenario, http://www.wipo.int/freepublications/en/intproperty/834/wipo_pub_834_ch6.pdf.

[2]See Benoit Batti
telli: The unitary patent and the European Patent Court-negotiations nearly complete?http://hlog.epo.org/patents/the-unitary-patent-and-the-european-patent-court-e28093-negotiations-nearly-complete/.

[3]
参见董琤、李敬东、王韦玮:《美国专利法改革最新动向》,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1195日。

[4]
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高速公路专栏,http://www.sipo.gov.cn/ztzl/ywzt/pph/

[5]
参见《专利审查高速公路简介》,资料来源:上海情报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 istis. sh. en/list/li st.aspx? id=5922

[6]
包括14个国家,它们是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古巴、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埃及、伊朗、肯尼亚、秘鲁、塞拉利昂、南非、坦桑尼亚、委内瑞拉。

[7]See Draft Substantive Patent Law Treaty, http://www.wipo.int/patent-law/en/barmonization.htm

[8]
参见《〈实体专利法条约(草案)〉发达国家第三次分组会议于东京举行》,资料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u.sipo.gov.on/dtxx/gw/2006/200804/t20080401_353195.html

[9]See Towards the realization of "Global patent system"
h ttp://www. meti. go.j p/english/aboutmeti /data/aOrganizati one/2007/10_japan_patent_office.html.

[10]
同注释[7]

[11]see Hisamitsu Arai: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ies for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The Japanese Experience in Wealth, Dec 1999, http://www.propesp. ufpa.br/sp i/arquivos/w i po_p ub_834. p d f.

[12]
参见布鲁斯·卢曼:《加强专利合作条约的必要性》,本文为国际知识产权协会主席布鲁斯·卢曼先生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办的国际专利制度研讨会上的发言,http://www.eastip.com/cn/news_publications/needforpet/index_html_v2

[13]
参见唐春、朱雪忠:《拟议中的全球专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影响》,载《科技与法律》2003年第2期。

[14]
根据商务部的数据,截至2008年上半年,全球500强企业已有480家在华设立企业或投资机构,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研发中心1200多家,地区总部近500家。参见新华社200897日消息,消息来源: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8-09/07/content-982386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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