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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措施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5期  作者:曹新明  时间:2015-01-08  阅读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立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而在其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系统部署中,包括“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举措。可以说,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是实现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措施。

  

  对我国而言,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舶来品。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的清朝帝国相继制定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1898)、《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04)和《大清著作权律》(1910),搭建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三大支柱。1911年以后的中华民国,在大清三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制定了《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对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的保护与当时国际水平基本相当。新中国成立后,直到1982年我国才重建知识产权制度,并且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和国家治理水平不断提高而逐渐完善。为了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水平和审判能力,我国学者在20世纪90年代就提出了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议,但没有得到国家最高决策层的回应,其理由就是我国当时正处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阶段,民主、法治和国家治理体系正处于探索时期,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具有的法治战略意义之认识有所欠缺。

  

  对于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我给予了充分的关注。早在2004年,我就在博士论文《中国知识产权法典化研究》中专门就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所涉问题进行了研究。[1]2005年,我国启动国家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编制工作,当时我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承接了《建立统一知识产权法院问题研究》的课题,专题研究我国统一知识产权法院建设所涉及到的若干理论与现实问题。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明确提出了“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任务。[2]至此,关于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事项正式纳入国家视野。2013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加快完善现代化市场体系”的重要措施。[3]根据该项决定,2014年6月6日,国家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原则通过了关于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设方案,并且即将付诸试点,正式启动了知识产权法院建设工作。

  

  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并不仅仅关乎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司法审判实践,而且直接或者间接地关乎我国民主、法治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能否顺利发展。我们讨论民主、法治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不管从宏观层面还是微观层面来讲,都应当肯定其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科技进步、创新驱动发展和依法治国等方式,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稳定、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的国家,这也是我们的中国梦。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对于科技创新的时代要求就是创新、创新、再创新。[4]2014年7月11日,李克强总理在会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高瑞先生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是我国激励创新的根本保证。由此可见,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不仅对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对民主、法治和国家治理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到目前为止,关于是否应当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问题已经解决,但需要讨论的问题还很多,包括:第一,为什么要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第二,建立几个知识产权法院?第三,知识产权法院如何分布?第四,建立何种层级的知识产权法院?第五,知识产权法院与现有的对知识产权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普通法院之间是何种关系?第六,如何选聘知识产权法官?第七,知识产权法院如何审理案件?上述若干问题是当前知识产权学者、实务工作者以及有关人士非常关心的话题。但是,所有这些问题中最关键的是第一个问题,即中国为什么要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如果能够准确地回答这个问题,那么后面的许多问题基本上都能够得以顺利解决。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通过20多年的探讨、实践、摸索与试验,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相对比较统一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从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到中级人民法院,还包括许多基层法院,已经成立了专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包括民事纠纷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知识产权审判庭。近五年,我国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和难度,虽然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是,通过对近几年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分析,可以发现现有的各级知识产权审判庭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总体上还是能够适应的。既然如此,我国为什么还要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呢?对这个问题的看法,目前还没有达成一致,大体可以归纳为:第一,知识产权案件所涉及到的纠纷有许多是最新、最复杂、最前沿的纠纷,每当一个最新的技术转化为成果,在实践中应用,必然引发出一系列全新的案件。将这种类型的案件交由普通法院按照普通审判方式来审理,实践已经证明,受诉法院和办理案件的法官必定会遭遇许多困难,导致裁判失当。第二,知识产权案件中尤其是与专利有关的案例审判,所涉技术性特别强,不仅需要法律功底厚重的法律法官,而且需要相关技术知识比较丰富的技术法官,才能使知识产权纠纷获得公平、科学的裁判。而现有的知识产权审判庭,相对来说不够专业,面对复杂、全新的专业问题,难以准确拿捏。例如,我国现在的审判实践中,就出现了相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在不同法院审理的结果完全相反,但各自都能够讲出一大推理由,其原因就在于法官对案件所涉及到的前沿问题把握不准,对技术的评判可能有问题。第三,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直接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对内对外政策,涉及到国家的技术引进,更涉及到国家的国际形象。虽然其他种类的案件审理也会涉及到上述内容中的一项或几项,但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所具有这些特征尤其突出,只要有稍许瑕疵,就可能引起国际社会的不满,产生对我国国家利益或者企业利益不利的后果。例如,在专利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审判水平达到了国际标准,其他国家的专利就愿意进来;如果严重背离国际标准,其他国家的专利就不愿意进来,这将影响我国的技术引进。我国早在2010年就已成为在世界各国中知识产权数量最多的国家,也就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不是知识产权强国。如果想把我国建设成知识产权强国,就必须做到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水平一流,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标准与国际接轨。

  

  在明确了第一个问题的答案之后,其他六个问题就比较容易解决了。比如说第二个问题就是全国应该设立几个知识产权法院。目前,根据已经通过的初步方案,我国将首先成立三个知识产权法院。还有人建议将来分别在华东、华南、华北、西北和北京分设五个知识产权法院,甚至有人建议设立更多个。但是,如果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若干个知识产权法院,其作用就不是为了解决上述三个问题,而是其他目的,最终结果只能是造成新的矛盾。只要我们紧扣上述主题,在中国只需设立一个知识产权法院就足够了。如果在中国只设立一个知识产权法院,其所在地当然就是北京为宜;其层级就是高等法院,专门承担知识产权上诉审,不受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的再审案件,由最高法院行使审判权。关于知识产权法院与现有的对知识产权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普通法院之间关系,情况比较简单。现有的对知识产权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普通法院只要进行适当的整合,只负责知识产权一审案件的审理,二审案件(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也就是说,全国各个地方可能受到本地各种因素的影响造成审判标准、审判结果不统一的,将由知识产权法院进行终审,使之得以统一。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所有的上诉案件汇聚到北京,不仅会增加诉讼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还可能造成案件积压等新问题。为了避免发生这样的现象,建议知识产权法院采用巡回审判方式,在案件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立知识产权巡回上诉法庭进行审判。最后一个问题就是关于法官的配置。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国际上通常有两种标准,一个是法律法官,一个是技术法官。我们现在有法律法官,没有技术法官,所以将来可能配置技术法官。谈到法治国家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根据我国实际,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也必须与国际接轨。

 

 

注释:

[1]参见曹新明:《中国知识产权法典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9页。

[2]参见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第五部分第(四)项第1段。

[3]参见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三部分。

[4]2014年6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七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二次院士大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分析了科技创新在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的重大意义,阐述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对于科技创新的时代要求,指出了我国科技发展的方向就是创新、创新、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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