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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全球化与知识产权保护

来源:《河北法学》2007年第5期  作者: 来小鹏  时间:2015-02-01  阅读数:

  从20世纪80年代已经开始了全球化问题的讨论。尽管全球化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全面的一体化,但学界普遍肯认全球化首先是经济的全球化。经济 全球化的英文是Globalization,它来源于现代在技术、信息、贸易、国际商业领域的革命性发展,尤其是金融与贸易的发展,资本、劳动、人员、技 术等各种生产要素在世界范围内的自由流动。文化的全球化来源于技术革命和经济全球化,而政治的全球化是前两种全球化的结果{1}。在西方学者看来,法律的 全球化与法律的国际化是同义语,即认为法律全球化就是将全球分散的法律体系向全球法律一体化的运动,是全球范围内的法律整合为一个法律体系的过程。全球化 的发展趋势必将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产生巨大的影响。因为经济全球化是建立在知识经济发展基础之上的。全球经济的概念不仅是指有形商品、资本的流通,更重要 的是知识、信息的流通。智力劳动成果的相当大的部分是以知识产权的形式转化为一种无形资产来投入经济运行的。当今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合作,无论是生产领域, 还是贸易领域;无论是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无一不是以知识产权为核心。事实已经表明,以全球化为标志的国际经济关系日益向自由化与互惠的方向发展,知 识产权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推动各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研究法律全球化的学者一般认为,法律全球化有两种不同的形式:地方化的全球主义和全球化的地方主义,前者是指国际组织的条约、规则为内国所接受,转变 为对内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后者是指一国或一个地区范围内通行的法律制度在全球扩散{2}。已有学者对这两种情况结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分别作了论述, 即认为前者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对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形成和发展的决定性影响;后者主要表现为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国际条约的影 响及进而借助国际条约对他国的渗透{3}。然而,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是,面对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法律全球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能否全球化,以及 在全球化过程中面临哪些问题?这便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是其全球化的基础和前提
  多数学者肯认,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商业标志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从其保护的对象上来讲,知识 产权实质上确认和保护的是一种信息。我们知道,创设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平衡权利人和智力成果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而这种利益来源 于信息。信息所包含的内容是不同的,可能是各种不同的思想、各类不同的知识、各种不同的理念和各种不同的构思等,但它们都不是来自于物质世界和人类社会, 而是来自于精神世界,来自于个人的精神,是人类脑力劳动创造的结果。因此任何信息都是一种精神财富,并可永久存续。人类脑力劳动创造信息的目的在于传递和 使用信息,然而信息本身又是无形的。使得人们必须借助物质世界中的具体物作为载体方可实现这一目的。故能够充当知识产权客体的信息必须能够以一定的物质形 式表现出来。但这并不影响信息脱离物质而独立存在,也正是基于这一点,信息被传递和使用时不存在能量的转换和消耗的问题,故信息可以被无限制地复制和重复 使用,并可满足不同人的需要。可见,知识产权的实质是一种信息,而这种信息体现出来的是一种利益,依法保护这种利益便产生了权利。所以,通过知识产权法律 制度,借助各种具体的法律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保护的实质是个人的脑力劳动成果。通过这些,我们不难看出,知识产权是基于自然人的 脑力劳动而产生,是自然人与他人因其脑力劳动成果的传播和使用而形成的权利,故该权利的性质为私权且具有私权神圣、身份平等和意思自治的特点。此外,知识 产权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往往不受制于不同的意识形态、不同社会制度的影响,即多数学者主张 的知识产权不应有国界的限制。特别是在科学技术事业飞速发展的今天,许多科学技术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全人类的广泛合作,由此所产生的智慧成果也应由全人类共 同享有。基于此,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开始至今,便不断产生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性的公约、协议和协定,足以显示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广泛国际协调性和在 国际范围内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此外,由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总是和科技的不断进步密切关联,使得知识产权法往往具有另外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技术性问 题。知识产权法与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比较而言,技术性的规定确实较多。这不仅是因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所确定的内容许多涉及技术性的规范,更重要的是因为知识 产权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总是与科学技术的进步及创新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任何一个科学技术的创新活动都会带来知识产权的制度创新,故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 必然导致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相应完善,尤其是现代高科技技术,如生物技术、网络技术不仅推动科技和经济的发展,而且为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了新的挑战。
  从上述可见,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无论是它的技术性,还是私权性,对全人类来讲应当是共同的,正是这种同一性构成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全球化的基础和前提。
  二、知识产权法的功能和作用是其全球化的必然结果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从兴起到今天虽然只有三百多年时间,但它对促进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提高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强调科学技术是第一生 产力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法的作用更是不可忽视。成熟的法律制度和完善的法律体系能为提高国力,为国家、企业在全世界范围内赢得竞争优势创造一个良好 的客观环境。知识产权法从开始发展至今,已形成一套适合于无形财产特点的制度系统,发挥着其特有的功能和作用。尽管各国制度系统的具体内容上因利益或其他 需要的取舍而不尽相同,但在制度系统的整体设置和发挥作用方面基本上是相似的。这套制度系统主要包括:知识成果的创造激励制度;国家对主体权利取得的调控 制度;权利独占性的限制制度;权利流转秩序的规制以及权利的救济制度。从其功能和作用来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是针对科学技术与文学艺术的发展和繁荣而 设立的制度。科学技术与文学艺术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两翼。它们既是人们的智慧结晶,也是财富的源泉。历史上,铁的冶炼和应用,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导致奴 隶社会的解体。蒸汽机的发明,则充当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开路先锋。电和原子能的应用,计算机的创造和普及,则从根本上改变了人类的生存方式、行为方式和 思维方式。从这一点也可以说,知识产权制度是人类的一大发明,它以荣誉、社会地位和财富为杠杆,发掘每个人生命中最为可贵的创造本能,为生生不息的创造之 火添加利益的柴薪,激励人们奉献出更多更好的精神产品,以推进人类的进步。尽管不同的历史时期,知识产权制度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但它的功能和作用始终表现 为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创作和科学技术研究的积极性;促进智力成果广泛传播以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繁荣社会文化和促进技术进步;同时推动国际间科 学技术和文化的交流与协作。
  当今社会,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和竞争力如何,一项重要的标志是:创造以专利权为主的自主知识产权的能力与水平,国家掌握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与质量, 以及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成为市场竞争、综合国力竞争不可或缺的工具,而这一切都依赖于健全和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从这个 角度讲,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标志就是知识经济全球化,而知识经济全球化需要全球化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予以保障。所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功能和作用呼唤知识 产权法的全球化。
  三、知识产权法全球化所面临的问题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全球化是一个庞大的、复杂的、系统的工程,如同欧共体法律趋同一样是一个动态的演进过程[1]。全球化在当代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 面日益冲破传统民族国家的界限,是在全球范围内全方位展开的客观现象和历史趋势{4}。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各国政治、文化、经济、传统习惯等方面的差异,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全球化也必然面临不同的问题,如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每一步都是为了满足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而在发展中国家、不发达国家并非如 此。就如同中国,为什么没有自发产生知识产权制度?主要的、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商品经济的不发达,没有工业化的大规模生产,知识的传播有限,知识产权的侵权 情况也就不足以使权利人感到有法律保护的需要。正是各国的经济发展背景不同,使得知识产权法全球化过程中必然出现各种冲突。我个人认为,在知识产权法律制 度全球化的过程中主要面临和需要解决的有以下问题:
  (一)发展不平衡。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全球化意味着调整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各项规则的借鉴、协调与趋同。由于各国发展不平衡,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 国家、不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贫富差距还比较大,这便要求发展中国家、不发达国家必须首先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以此提高本国立法质 量并尽可能地使本国的法律与通行的市场经济规则保持一致。而不能够是发达国家将其规则、制度通过强权手段强加给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因为,知识产权法 律制度的全球化,并不等于在保护内容、保护标准、保护水平等方面的全球法律规范的统一化,而是仅指各国的法律规定应达到所谓的“最低保护水平”。这一点在 中国表现得最为突出。虽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中国的形成与发展主要是来自于发达国家经济强权的高压以及中国迫切需要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发展需求。 表现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主要体现为被动的法律移植,尤其是在立法上表现为一种“赶超型”。但是,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起步晚,起点高,发展快,中国政府为 保护知识产权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在过去短短二十几年时间里,建立健全协调、高效的工作体系和执法机制,建立健全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比较齐全的法律法规 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力度,努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积极履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义务,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有目共睹的重大进展,走 过了发达国家通常需要几十年甚至逾百年的历程。当然,中国政府也清醒地认识到,作为一个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在经济相对落后和科技水平不高的情况 下,建立起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绝非一朝一夕之事。在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任务相当艰巨。
  (二)地域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和发展,当今世界范围内区域性的联盟或者组织愈来愈多,如欧盟、非盟、东盟等,均为集政治、经济、军事等为一 体的全洲性政治实体。在知识产权领域也已形成了一个由全球性公约与地区性公约组成的国际公约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固有的地域性色彩也随之在淡化。但由于各 国经济、政治、文化、传统等的不同使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全球化必然有一个过程,而演进的过程将表现为从区域化过渡到全球化的趋势。在全球化贸易趋势下,竞 争无可避免,依靠区域性联盟进行贸易和保护的状态仍将持续下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规则的全球化必将受到区域性联盟规则的影响。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全球化 并不是取消地域性,而是对各国不同的知识产权制度加以必要的协调,求大同,存小异{5}。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并没有消除知 识产权的地域性,反而在有关的国际公约中确立了国民待遇和权利独立原则,实质上是在尊重地域性原则。如TRIPs协议第1条规定,各成员可以但没有义务在 其实施的法律中规定超协议的保护范围,只要不与协议相抵触,各成员可以自己决定在其法律与实践中实施本协议的适当措施。因此,我们不能够以倡导知识产权法 律制度全球化而否定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差别。
  (三)利益冲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全球化的过程实质上是利益冲突、利益平衡和利益协调的过程。在当今世界,随着知识密集型产品和服务在国际贸易中所占 比重幅度的上升,知识产权已成为市场竞争、综合国力竞争不可或缺的工具。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尤其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已作为衡量一个国家科技 水平、经济实力、综合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指标。从这点可以说,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早已超出知识产权保护本身而演化为一种经济竞争的手段。当然,这种利益冲 突、利益平衡和利益协调不仅涉及到地区与地区之间、国与国之间,还可能涉及到知识产权人与传播者、使用者以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全球性的国际公约、区 域性的保护联盟、国与国之间的双边保护协定、知识产权的多边谈判等不断形成,实质上正是这种利益冲突、利益平衡、利益协调的具体体现。因此,如何消除利益 冲突,通过利益协调达到利益的大体平衡,将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全球化的过程中的焦点问题。
  (四)价值取向。价值取向指的是一定主体基于自己的价值观在面对或处理各种矛盾、冲突、关系时所持的基本价值立场、价值态度以及所表现出来的基本价值 倾向。价值取向的突出作用是决定、支配主体的价值选择,因而对主体自身、主体间关系、其他主体均有重大的影响。价值取向的合理化是进步人类的信念。在知识 产权法律制度全球化的过程中,合理价值取向应体现区域性发展价值、本国发展价值、个人生存发展价值与整个社会发展进步价值的统一。因为,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使世界经济成为一个统一的大市场,仅某个区域的发展,或者某个国家的发展、某个个人的发展,永远不可能使得经济、法律全球化。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 国家而言,如何在经济全球化之际完善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充分利用贸易、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交易,是其在全球化过程中所面临的最主要问题。知识 产权法律全球化的结果应当是人类社会的公共富裕和发展,而绝不是强者愈强,弱者愈弱!
  总之,知识产权制度是促进人类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科技创新、文化繁荣的基本法律制度。在日益增长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全球化发展趋势下,知识产权法 律制度的全球化是当今世界各国不能避免的问题。尤其随着高新技术的挑战,在知识产权领域人类将面临许多共同性的问题,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的功能和作用,促进全人类的发展与繁荣,可以说,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全球化任重而道远!


【注释】
作者简介:来小鹏(1960—),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School of Civil.Commercial and Economic Law,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100088 China
[1]参见曹培忠、周艳波文《论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及其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认为欧共体法律趋同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统一关税同盟到单一市场的 外贸法律制度阶段;二是从共同市场到经济货币联盟的阶段;三是进入90年代,欧共体进入最活跃的法律一体化时期。 WWW.511.com/article/law/3290.htm.
【参考文献】
{1}(美)斯坦利·霍夫曼.刘慧华译.全球化的冲突(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3,(4).
{2}朱景文.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567—570.
{3}郑万青.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的演进(J).知识产权,2005,(5).
{4}杨金海.全球化:历史进步作用及其代价(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0,(2).
{5}张乃根.中国知识产权法(M).法律出版社,199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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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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