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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驰名商标的前生今缘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8-06-23  阅读数:

从而使其不再具有商标基本的区分功能。对权利人而言,这无疑是一场灾难,权利人所付出巨大财力和智慧创造出的商标价值将不复存在。 三、稀里糊涂,自行淡化

商标权人在对其新产品商标的培植中,只注重其驰名度的不断提高,而忽视对商标显著性的保护,最终可能为其商标权带来致命的后果。诸多驰名或著名商标权利人还缺乏对商标显著性丧失的防范意识。然而无论是在现实生活,还是司法实务中,均已出现了与驰名商标显著性丧失相关的成例。

在重庆海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自贡市乳业总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中,商标的显著性丧失以另一种方式表现出来。重庆海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自贡市乳业总公司使用了其生产的生物活性乳制品的注册商标“双叉”作为商品名称等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0万元。然而,此案中不可忽略的事实是,重庆海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该商品的首创人,其在该商品的装潢上、说明书中均将该商标作为该商品的名称使用。换言之,原告自身作为了淡化行为。

对策

驰名商标并不是一个终生的荣誉称号,我国对驰名商标采取个案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始终是动态的,在这个地方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其他地方不一定也是驰名商标,现在是驰名商标,以后不一定就是驰名商标。即使被行政认定是驰名商标也不能确保真正可以获得驰名商标称号,“21金维他”被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后,法院又判决该认定无效。针对我国驰名商标存在的先天性不足,以及后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本文给予以下对策:

一、申请(商标出生应当是健康的)

将要申请驰名商标的商标应当具有较高的显著性。

按美国的商标法理论将商标分成四类:臆造商标、任意商标、暗示商标和叙述商标。臆造商标是由臆造的词组成的商标,该商标不会与任何商品或服务发生联系,因此在所有商品或服务上都具有显著性,例如“KODARK(柯达)”即属于臆造商标;任意商标则是指非独创标记用于与其无关的指定商品或服务,因而具有明显区别力,如“长城”是一个非常常用的词,用作任何类别的商标都具有突出的显著性;暗示商标则指虽然暗示了商品的特点,但因具有想象力而不是直接叙述,故仍可作为有效商标,如“Microsoft(微软)”用作软件商标,虽然暗示了商品的一定特点,但并非直接叙述,仍是一个有效商标;叙述商标则是指缺乏任何想象力,直接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商标,如用“立白”作为洗涤用品的商标,直接叙述产品的功效,缺乏显著性。总体来看,商标越是与任何商品或服务没有联系,越是具有显著性,臆造商标的显著性最强,任意商标与暗示商标次之,从世界各国的规定来看,仅仅具有叙述性的标记一般被认为缺乏显著性,并可能被禁止作为商标使用。

那么企业在开始申请商标的时候就应当以臆造的词作为商标,任意商标因为太常用,如果想要将它当成驰名商标来培育的话,那么建议将该商标进行全类注册,即在35类商品商标和10类服务商标上全部注册,做到该名词作为商标的唯一性。

二、使用(注意保护,防止他人结缘)

商标的原始功能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功能从单一的区别功能衍生了表彰商品或服务质量、信誉的表征及广告、经济功能。商标的属性也从单一的自然属性向兼具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转变,驰名商标通过蕴涵的声誉和价值为社会提供色彩和意义,驰名商标及著名商标更重要的是向其他人展示使用人的身份和地位。

如买履之郑人,只求官方尺码,倒顾不得自己的脚了。既有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在短期内照着标准梳妆打扮,博得个“贤人”封号,亦非难事。无怪乎有的“驰名”商标后来默默无闻,如美人迟暮。[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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