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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费用保险机制探析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吴玫 朱雪忠  时间:2009-03-01  阅读数:

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其取得、维护的成本也越来越高。从当前越来越频繁的知识产权诉讼来看,由于诉讼主体广泛、法律关系复杂、技术性强、取证和举证困难、侵权种类和形式多样、赔偿数额难以计算等特征.使得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诉讼周期长、费用支出大.从而造成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诉讼成本高,难以及时、充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就诉讼费用而言.我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每件收费500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其他诉讼费用还包括案件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评估费、审计费.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1在涉外案件中,还必然涉及国际差旅费、翻译费、国际长途、传真等费用。在美国,知识产权诉讼的费用更为昂贵。美国的律师事务所通常按小时收费,一个典型专利诉讼的律师费为100万美元左右;在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专利案件中,原被告双方都要聘请专家证人.聘请时按小时收费,每个专家证人的费用从几万到几十万美元不等,仅专家证人费用在诉讼中就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数字。而且一般诉讼的发现程序(diseovery)往往历时一年或者若干年,双方要互相提交成千上万页的文件.就数个或者数十个证人进行反复讯问,每讯问一个证人就要花费23万美元,诉讼中提起的每一个动议又会花费110万美元。2所以可想而知,整个知识产权诉讼程序的花费有多大,而且还在呈不断上涨的趋势。从1995年至1999年以来,专利案件的平均审理费用从100万美元上升到了150万美元;商标案件则从25万美元升至30万美元,相应地版权案件也从20万美元增长为25万美元。3
                                  
       
从本质上来讲,知识产权诉讼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诉讼.从法律上对侵权者的侵权行为给予确认,并通过司法判决制止其侵权行为,使被侵权人获得一定的赔偿,以弥补自己的损失。但是在知识产权诉讼中,侵权者可能会通过法律上设置的反诉等司法程序来拖延诉讼。一方面会导致诉讼的周期进一步延长,权利人诉讼的成本进一步增加;另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市场空间、市场价值可能销蚀殆尽。这样权利人在付出了高昂的诉讼成本后,即使获得一定的赔偿,却已经失去了市场,甚至在诉讼大战中被竞争对手拖瘦、拖死,实在是得不偿失。
                                  
        
因此,面临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权利人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往往有两方面的担心:一是在获得赔偿前能否支付巨额诉讼费用,二是在支付巨额诉讼费用后仍可能败诉。一些知识产权权利人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和个人,由于难以承担这种风险而只好放弃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甚至直接放弃自己的知识产权。这有损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而引入知识产权诉讼费用的保险机制,恰恰可以分担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上述风险.有利于其维护自己的权利。
                                  
        
保险的基本功能是提供风险分担。4作为一种转移风险的办法,它把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一旦发生意外损失,保险人将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从经济角度上说,保险是分摊灾害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意义上讲,保险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合同安排,同意补偿损失的一方是保险人。被赔偿损失的一方是被保险人,而保险单就是保险合同,被保险人通过购买保险单把损失风险转移给保险人。5可以认为,商业保险是关于将现金解放出来用于其他投资的机制,拥有一份保险单是对限定事件发生时给付金钱的许诺,它可以用来防止意外的现金损耗或市场价值的损失。6而诉讼费用保险,是以保险费作为回报,保险人同意部分或全部地赔偿被保险人产生于诉讼的费用。
                                  
       
知识产权诉讼费用保险用于承保为了维护自有知识产权或针对被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进行抗辩时所最终产生的诉讼费用。无论是起诉还是应诉,诉讼费用都将是一笔惊人的支出,这项不确定性支出可能因为当事人的无力支付而导致法律维护公正的功能无法实现。而诉讼费用保险则为转嫁这一财务风险提供了保险工具支持,从而对维护法律的有效实施做出了有益的贡献。所以.诉讼费用保险是一种实现公平的工具。当法律资源有限时,当事人可能会被迫接受一项不充分的庭外和解或屈从于一项缺乏任何有效法律抗辩的请求。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可以提供这种法律资源的均衡,从而为那些先前由于费用原因无法获得司法公正的人提供了便利的途径。因此.诉讼费用保险可以被视为促成法律资源均衡的正义的预兆。7
                                  
        
从保险的基本经济模式人手,可以进一步了解诉讼费用保险提出的依据。从经济角度来看,保险的核心因素就是对风险的态度。个人在有担保的收益和投机之间做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对于风险的态度。如果个人更希望获取一定的收益而不是用相等的价值去投机,他们就被称为是风险规避型(risk  averse)的。如果对获取收益或进行投机之结果都无所谓,他就是风险中立型(risk  neutral)的。通常认为,大多数个人都是风险规避型的。这意味着他们宁愿拥有一定数额的收益也不愿意将同等的价值用于投机;反之又暗示了他们愿意支付一笔费用来实现获取收益的更大确定性。然而,保险公司是典型的风险中立类型。他们处在向众多个人收取保险费的地位,而只有其中的一部分个人会提出支付的请求,这样的话保险公司就可以将风险扩散至数量众多的个人。8就专利而言,诉讼费用保险提供的保险费定价,使公司可以将遭遇诉讼的专利所花费的成本与未遭遇诉讼的专利所支付的保险费相互抵消。因此,保险可以被视为个人获得较高收益之确定性的一种方式。由个人向中立于风险的保险公司支付一笔保险费,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事件发生时予以赔偿。所以说,知识产权的诉讼费用保险,不仅是经济上可行的而且在实践中是必要的。
                                  
       
知识产权专家也认为,保险对于企业,特别是希望保护和实施其知识产权资产的中小型企业来说,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拥有一份涉及诉讼费用的知识产权保险,将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法律权利,使其在面临知识产权侵权时能够获得必要的保险来维护其合法权利:诉讼费用保险是对侵权者潜在的威慑,使得企业在面临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能够支付昂贵的诉讼费用,这不仅有效地解除了被保险人慑于诉讼费用昂贵而不敢提起诉讼的后顾之忧,同时还充分地保障被保险人实施知识产权的可能性+使被保险人不因支付侵权损害赔偿金而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另外还可以赔偿企业由于丧失知识产权而遭受的收入或利润的损失,这样做也维护了受害第三人的利益。
                                  
       
现行的诉讼费用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在保单规定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以实际发生诉讼费用的一定比例为标准进行赔付的一类保险合同。9这类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庭审费、执行费、律师费、专家证明费以及其他与诉讼活动相关的费用;在败诉的情况下,败诉方的上述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负担。从英国诉讼费用保险市场来看,大部分的诉讼费用保险只承保民事案件的诉讼费用。这其中当然包括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费用。
        
知识产权的诉讼费用保险,可以分为两类——防御型保险和进攻型保险。
                                  
        
防御型知识产权诉讼费用保险(亦称为应诉保险),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和非权利人都适用。它用于偿付在应诉一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所必需支出的诉讼费用,不仅包括律师费还包括在产生损害的情况下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损害赔偿金。所谓的防御型.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到侵权起诉的当事人,保护其自身的利益或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该类知识产权保险类似于传统的保险,它承保被告的诉讼费用,同时支付任何损害赔偿。承保范围可以依照投保人希望的适当限制来设定,通常可以适用免赔额(deductible)和共同保险(co—insurance)的条款。这里所说的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事先由双方约定.被保险人自行承担部分损失一定比例的金额损失,在免赔额之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而共同保险则是要求保险客户支付损失的一个特定比例,这一比例将使实际的投保额达到共保条款要求的金额。10在美国,防御型保险的最小保险费金额可以低至3500美元,这取决于承保人和承保的保单形式。保单限额(policy limit)可低至10万美元,也可高至500万美元。取决于承保能力。11以美国国际集团(AIG)承保的最高限额为500万的责任保险为例.它包含了最低为5万美元的保险费及最低为10%的共同保险比例。12至于该保险的索赔则按照一般的职业责任索赔来处理。
                                  
       
目前在欧美地区,这一类的诉讼费用保险可以由欧洲的伦敦劳合社(UOYD)和美国的一些保险商,包括美国国际集团(AIG)承保。13美国最主要的一个参与机构是总部位于肯塔基州的路易维尔市的知识产权保险服务公司(IPISC)。该机构除了专利案件的诉讼费用保险外,还承保商标和版权保险。现已提供10万美元、25万美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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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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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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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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