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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时代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适用的有限性及出路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太平 姚鹤徽  时间:2009-12-01  阅读数:

 

摘要数字技术打破了传统著作权制度的内在平衡为恢复著作权制度的内在平衡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被适用于数字环境并不断被扩张尽管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对恢复数字环境下著作权制度的内在平衡能发挥一定作用但它的适用也暴露出了规则确定性较低可预测性较差经济效率偏低等缺陷因此其适用是有限的为应对新技术发展数字时代的著作权制度必须具有新的思路与立法范式

关键词数字时代 著作权 间接侵权 责任制度

    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出现大大改变了作品获得传播和利用方式复制变得越来越快捷便利知识的获得和利用越来越方便但数字技术和互联网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大量受著作权保护的信息未经许可而被自由和轻易地获取与传播这种未经许可的信息获取与传播行为无疑构成典型的传统著作权侵权行为信息获取者和传播者应该为其行为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但问题是数字技术和互联网使得这些侵权行为变得极为普遍而广泛起诉侵权者变得愈加没有效率甚至已不再可能于是这就引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即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否应该为其终端用户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承担间接责任[1]145,169 为恢复著作权制度中的原有平衡法院创立了间接侵权理论从而得以追究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给予著作权人于经济上的合理补偿近年来随着美国几起影响广泛的判例的发生我国学界对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也进行了较多的研究但多数著述主要限于对英美法系著作权法中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的介绍和归纳且表现出对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的推崇缺乏理性地批判分析事实上尽管间接侵权责任制度在回应新技术对著作权制度的挑战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该制度却并非没有缺陷它在社会中的实际运行效果也毁誉参半只有进行理性的批判分析才能对该制度进行合理定位本文从间接侵权责任制度在技术领域的实际运行效果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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