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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的法律障碍——以英特尔诉东进公司案为主要视角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安雪梅、朱雪忠  时间:2010-01-04  阅读数:

 

摘要: 随着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企业面临的侵权诉讼已呈高发趋势。从上世纪末期发生的IBM诉宏諅公司案到本世纪初的思科诉华为案和近期的英特尔诉东进公司案, 一方面凸现了版权侵权认定的诸多法律困境, 另一方面反映了我国企业在研发软件方面对其他企业产品的较高依赖度以及管理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足。深入分析这类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有助于企业管理人员明晰自己的行为界限, 促使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

关键词: 计算机软件; 侵权; 法律障碍

1 引言

    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给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不断提出了新的难题。2003, 备受人们关注的思科公司诉华为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案刚刚以和解落下帷幕; 200412, 国内的软件行业再次遭遇来自国外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英特尔公司以深圳东进公司侵犯其软件著作权为由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由于该案不仅是深圳市中级法院近年来受理的索赔数额最高的知识产权案件, 也是继思科华为案后又一个由计算机软件的兼容性和接口问题引发的案例, 同时还是英特尔公司首次在中国起诉我国企业的案件, 因而被称为“2005年国内IT界知识产权第一案”而受到产业界、学术界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广泛关注。2007512, 该案历经二年半的审理, 最终以诉讼双方和解而告终。

    在司法审判上, 和解的结果并不意味着诉争双方侵权纠纷的结束, 而仅仅意味着双方利益的妥协。该案的审理结果虽暂时达到了定纷止争的效果, 但该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还远未得到解决。可以预计的是, 在不久的将来, 在计算机软件领域, 还会有其他公司紧随英特尔和东进公司的案件的后尘, 被控侵权或起诉其他公司侵犯其软件的版权。因此, 从某种程度上看, 英特尔公司与东进公司的版权纠纷是一个极具教育意义的案件, 其借鉴价值远高于思科华为案。深入分析该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有助于企业明晰自己的行为界限,促使企业依法经营, 健康发展。

    在展开具体分析之前,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英特尔公司与东进公司之间版权纠纷案件的背景。

    英特尔公司具有35年产品创新和领导市场的历史, 是目前全球最大的半导体芯片制造商。深圳东进公司成立于90年代初期, 主要经营CTI基础硬件产品, 是一个富有活力的高新技术企业。1999, 为实现与英特尔争夺市场份额的目标, 东进公司决定开发软件平台全面兼容英特尔的Dialogic产品。2001年底, 东进公司开发出DN 系列产品和NADKDBDK两套软件包; 新老客户可以分别在DBDKNADK软件的支持下, 直接用东进公司的语音板卡替换原来的英特尔公司的语音板卡而不需要修改原先使用的SR51111 应用程序。由于东进公司产品优良的兼容性能和远低于英特尔公司同类产品一半的价格优势, 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迅速上升, 对英特尔的市场造成了冲击。

      2004, 英特尔公司聘请律师进行取证, 一位由律师委托的第三人冒充用户拨打了东进公司的售后服务电话, 称自己不是英特尔老顾客而是新用户, 购买了NADK工具包后由于没有英特尔的“头文件”导致无法使用语音卡, 要求技术支持人员为其提供英特尔的“头文件”。技术人员建议该顾客使用DBDK软件可不必使用头文件, 但对方以指责员工服务态度不好为由, 几次三番打电话软磨硬泡后, 东进公司的技术人员通过电子邮件给这位顾客传递了部分英特尔的“头文件”。

    收集到证据的英特尔公司认为东进公司未经许可, 持有、复制其SR51111软件中“头文件”并以该软件的头文件作为其NADK软件的开发环境, 开发出相关程序的行为构成对自己侵犯著作权中的复制权, 200412月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 要求深圳东进公司立即销毁其拥有的全部NADK软件, 停止对NADK软件的开发、生产、复制以及发行、营销等行为并索赔796万美元。

    由于该案涉及到技术问题, 法院决定组织专业机构和专家组对两公司的软件进行鉴定后, 再择期宣判。2005323, 深圳东进公司以“英特尔涉嫌垄断, 妨碍技术进步”为由, 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于41正式立案。经过多次法庭质证, 双方各执一词。历时2年半后, 双方于20075月达成和解。由于涉及到头文件、软件兼容性与版权保护等诸多法律和技术难题, 该案引起了国内各界的广泛讨论, 一时间, 各种说法层出不穷, 莫衷一是。案件发生后, 英特尔公司一方面对媒体高调宣布起诉东进公司的重要性, 另一方面, 在向法庭提交其享有SR51111软件的著作权证明时的进程却十分缓慢。据报道, 直至二审期间, 英特尔公司仍然没有向法庭提供其对SR51111软件享有合法有效的著作权的证明文件。

    基于此, 许多学者和产业界人士认为, 英特尔公司之所以选择在中国起诉东进公司, 其根本意图并非在于获得东进公司构成侵权的结果, 而是出于打压竞争对手的目的, 意图通过诉讼遏止东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2 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归属问题

    在本案中, 英特尔公司对诉讼中涉及的SR51111软件是否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和相关的诉权是关系到英特尔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的根本条件。据悉, 在庭审中英特尔公司仅提供了一份由美国版权局出具的有关涉案软件的版权登记证书。根据证书显示, 英特尔公司不是SR51111软件的原始著作权人, 而是通过书面转让得到该软件的著作权的。

    由于英特尔公司没有提交该软件的原始著作权人与其转让著作权的书面协议, 英特尔公司对该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具体权项内容, 权利存在的时间期限以及权利行使的范围等不甚清晰, 有待进一步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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