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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8-01-27  阅读数:

已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37日 实施日期:200637日)废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2004218日 京高法发[2004]48号)

 

  1.如何理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权利,以及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对驰名商标的误导公众并可能造成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损害的使用行为。

  2.请求确认转让注册商标权合同效力的案件是否属于民事案件?

  转让注册商标权引起的合同纠纷属于民事争议,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应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案由应定为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3.如何认定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合同的生效时间?

  商标权转让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的,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自商标局核准公告之日起,受让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4.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核准公告前,受让人能否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起诉?

  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核准公告前,注册商标专用权仍然由转让人享有,受让人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无权起诉。但是如果商标权转让合同中约定受让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并且授予受让人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起诉权的,受让人可以起诉。

  5.什么情况下应当受理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提起的侵权之诉?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在许可合同中明确授权或者在合同之外另行授权被许可人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被许可人依授权对使用许可范围内的侵权行为起诉的,应予受理。

  6.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申请撤销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的,是否中止诉讼?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向商标行政主管部门请求撤销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的,一般不中止诉讼。但被告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有充分的证据或者理由否定该注册商标的效力的,可以中止诉讼。

  7.《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作用是什么?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的参考,但不是判断类似的唯一参考标准。如果当事人提出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划分不一致的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类似或者不类似的证据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否则应当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

  8.如何判断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是指已经或可能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经或可能对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产生错误认识。判断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能力为标准,并参考商品或服务的具体特点、差异大小、价格高低、知名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9.如何判定文字商标是否近似?

  判断文字商标是否近似应以是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为标准,考虑所用文字在读音、字体、含义、排列顺序等方面是否容易引起误认,并应当将文字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一般情况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为近似商标:

  (1)字形不同但读音、含义相同的;

  (2)文字不同但读音相同、字形近似且文字无含义,会给消费者造成误认的;

  (3)由三个以上的字组成、无确定含义但排列顺序相同的;或者虽然排列顺序不同但发音近似、字形近似的;

  (4)由外文字母组成的无含义商标,部分字母相同且排列顺序相同,或者虽然排列顺序不同但发音、字形近似,容易造成误认的;

  (5)可以判定为近似商标的其他情形。

  10.如何判断商品与服务是否类似?

  判断商品与服务是否类似应考虑下列标准:商品与服务在性质上的相关程度,在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渠道及销售习惯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在商品和服务中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和服务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或者有某种联系的市场主体。

  11.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以销售为目的持有侵权商品;

  (2)以销售为目的发布侵权商品或者服务宣传广告;

  (3)以制造或者销售侵权商品为目的,持有侵权标识或者带有侵权标识的包装物;

  (4)其他可以认定为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

  12.承揽加工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构成侵权?

  承揽加工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承揽人应当对定作人是否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审查。承揽人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与定作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定作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承揽人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而加工,并能够提供定作人及其商标权利证明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3.受境外商标权人委托定牌加工的商品仅用于出口,其商标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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