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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8-01-27  阅读数:

  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是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定牌加工是基于有权使用商标的人的明确委托,并且受委托定牌加工的商品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不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14.销售商品时搭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否构成侵权?

  搭赠是销售的一种形式,因此搭赠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是侵权行为,搭赠人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者应知所搭赠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5.如何认定计算机软件商品的商标的使用?

  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使相关公众通过该商标使商标与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联系起来。计算机软件必须安装在计算机系统上才能使用,因此在安装、运行计算机软件时,显示器所显示的对话框、标题栏、图标及版权页等界面上出现注册商标以表明该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应当认定为商标的使用。

  16.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之后,被许可人继续销售合同终止前生产的带有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构成侵权?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约定或者当事人就此问题达成协议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销售期限。在该期限内被许可人销售使用许可合同期限内制造的商品的,不认定为侵权;被许可人逾期销售的,构成侵权。

  17.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但被告对被控侵权标识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如何处理?

  原告与被告的商标都是有效的注册商标的,不宜直接认定侵权成立,可以裁定中止诉讼,并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提起撤销对方注册商标的申请。被告的商标最终被维持有效的,应当认定被告使用自己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被告的商标被撤销,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的,应当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原告的商标被撤销,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的,应当驳回起诉。

  原告申请制止被告的行为或者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一并作出有关裁定。

  18.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著作权的保护期届满后,原权利人将外观设计、作品或者其中一部分注册为商标的,能否依据注册商标权排除他人对该外观设计的实施或者该作品的使用?

  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著作权的保护期届满后,外观设计或者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他人实施该外观设计或者使用该作品,属于使用公知设计或者公有作品,不构成对原权利人专利权或者著作权的侵犯。但如他人在该外观设计或者该作品上标示与原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的,则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9.如何界定商标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及其行为表现?

  商标合理使用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使用出于善意;

  (2)不是作为商标使用;

  (3)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

  (4)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商标合理使用行为:

  (1)使用注册商标中所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使用注册商标中直接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质、用途、质量、主要原料、种类及其他特征的标志的;

  (3)规范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及其字号的;

  (4)使用自己所在地的地名的;

  (5)其他可以认定为商标合理使用的行为。

  20.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能否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适用?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因此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不应判令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21.虽然侵权成立,但权利人从未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侵权人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财产损失。权利人没有使用也没有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虽然没有造成权利人的直接财产损失,但是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属于权利人的间接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22.能否以侵权人在报刊杂志等媒介上关于其侵权商品销售数量的宣传作为确定其销售侵权商品数量的参考?

  在没有其他参考依据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侵权人在有关媒体上宣传的销售数量作为认定其销售侵权商品数量的参考。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3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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