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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厅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5-03-04  阅读数: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厅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林规〔2014〕108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业局,神农架林区林管局,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林场发〔2014〕76号)及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等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我厅制定了《湖北省林业厅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湖北省林业厅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配合,规范管理。

二、为方便公众查询和有关部门对湖北省林业厅公开案件信息工作的监督,我厅将在门户网站公布案件信息。各地要明确案件信息公开网站,并通过公告、新闻发布以及媒体报道等形式加强对外宣传。

三、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本办法实施后,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都要公开。从2014年7月底开始,各地要按月将本地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上报省林业厅打假办(联系电话027-51796580),以便汇总后按时向国家林业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情况。

湖北省林业厅

2014年6月18日

湖北省林业厅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精神,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细则》,切实做好湖北省林业厅公开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一)湖北省林业厅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厅查处的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二)湖北省林业厅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打假办,设在省林业厅种苗管理总站)具体负责公开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省林业厅政务公开办公室、宣传办、信息中心协同配合。

二、总体要求

(三)湖北省林业厅应主动、及时公开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公开的案件信息应当准确、真实,接受社会监督。

(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公开的内容

(五)湖北省林业厅负责公开的案件类型包括湖北省林业厅查处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案件和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案件,通过湖北林业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六)公开的案件信息内容一般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七)对于涉及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案件信息,湖北省林业厅应当事先征求有关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的意见。对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省林业厅不得对外公开。

案件信息涉及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应事先告知湖北省林业厅。

(八)湖北省林业厅公开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

(九)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十)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和《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公开的程序和管理

(十一)案件信息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处罚案件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的,湖北省林业厅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后的信息;行政处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撤销的,湖北省林业厅应当在撤销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相关信息。

(十二)湖北省林业厅建立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内部审核机制。作出行政处罚的单位应主动将案件信息报送厅打假办,厅打假办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收集整理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案件信息进行处理,提交厅打假办负责人审核;厅打假办负责人在6个工作日内对信息进行审核后,报主管厅领导审定,经主管厅领导同意后由厅打假办在规定时限内公开。

(十三)湖北省林业厅建立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协调机制。省林业厅公开的案件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在公开前沟通、确认,保证所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十四)湖北省林业厅建立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档案管理制度。厅打假办设专人负责保管案件信息档案,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档案的内容包括:案件公开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案件公开内部审核文书、案件公开信息协调文书、案件公开结果记录等。

湖南省国资委、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监管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

(湘国资〔2014〕88号)

各省属监管企业:

为加强省属监管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按照《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总体部署,现就省属监管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经济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要赢得未来竞争优势,迫切需要提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竞争能力。近年来,省属监管企业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成绩显著,但总体上自主知识产权数质量亟待提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亟需加强,知识产保护策略和管理手段亟须完善,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充分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同时,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省属监管企业特别是一些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传统企业正面临严重冲击和困难,要把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作为企业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措施,推动企业发展由依靠资源消耗、规模扩张、项目拉动向依靠科技进步、内涵发展、管理创新驱动转变,切实增强企业抵御各类风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战略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突出“一个核心、三条主线、四个结合”,即围绕制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这个核心,贯穿拥有核心技术、打造知名品牌、争取国内外标准话语权三条主线,抓好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与深化改革、机制创新相结合,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相结合,与开拓市场、经营发展相结合,与技术创新、提升自主开发能力相结合,努力打造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熟练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核心竞争力较强的大公司大集团。

(二)战略目标:2015年底前,省属监管企业全部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意识深入人心,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基本完善,知识产权能力明显提升。到2020年,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逐年增加,创新型企业研发投入强度保持在5%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省属监管工业企业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年均增长15%以上、优势企业保持25%以上,在主导产业、重要领域和关键技术创新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专利、标准、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拥有量处于全国领先地位;专利实施率达到80%以上,工业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产值占总产值的70%以上;培育一批在国内外市场有较大影响力的品牌、商标,壮大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善于知识产权产业化运作、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

三、重点工作

(一)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各省属监管企业要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制定放在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首位。紧贴产业特点、行业趋势、企业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本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明确知识产权工作的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把知识产权战略纳入企业战略管理,与经营战略、研发战略、市场竞争战略、人才战略紧密结合起来,贯穿于企业科研、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全过程,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创新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

(二)切实加快知识产权创造。突出企业创新主体作用,进一步优化企业创新环境。充分利用政府科技投入资金和科技创新税收优惠减免政策,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企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组建专门研发机构或研发队伍,广泛开展职工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能大赛等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将知识产权要素作为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和绩效考核的依据,充分调动企业各类人才的创新动力。积极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建立联合开发、优势互补、成果共享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善于检索利用国内外专利文献,提高研发起点,节约研发成本。力争在关键领域、核心技术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努力提高企业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能力。

(三)突出加强专利保护运用。重视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确权工作,把获得专利作为技术创新的主要评价方式。着重对企业关键技术进行甄别,加强专利权的申请、运用和保护,加大国内外专利布局。严格职务发明创造管理,完善保密合同和措施,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加强知识产权成果的资本化、产业化运作,积极推进专利许可、转让和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提高企业核心技术领域的专利实施率,使知识产权转化为有效生产力。

(四)大力推进商标品牌建设。高度重视商标权工作,及时规范地做好商标注册、续展、许可和转让工作,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企业品牌建设提供法律支撑。注重以商标整合企业技术、管理、营销和质量优势,丰富商标内涵,努力创建中国驰名商标,形成一批国内、国际知名品牌。注重到境外注册商标,打造国际品牌。注重商誉保护,持续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产品质量、管理水平、诚信服务、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品牌形象。注重利用商标品牌开展出质融资等资产运作,提高商标品牌资源运用和应对市场竞争能力。

(五)积极参与技术标准制定。高度重视将重大专利技术成果纳入技术标准的工作,努力实现“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国际化”。加强与行业部门沟通,争取将企业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主动参与国际行业标准制订,力争将优势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上升为国际标准,谋求企业发展更大空间。注重形成事实标准,推动行业技术标准联盟,抢占行业制高点。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增强企业的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六)高度重视风险防范控制。要把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之中。加强对国内外同行业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跟踪查询和检索分析,及时对科研开发、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进行合法性、可行性论证,防止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实施重组改制、对外投资、国际项目合作等重大事项,应进行知识产权审议,并将审议报告报省国资委、省知识产权局备案,做好知识产权评估、管理、保护工作,防范知识产权流失。积极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相关诉讼工作,提高依法维权和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明确专门岗位,明确法律部门、科技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职责,明确列支知识产权工作保障经费。建立涉及研发、生产、销售、法律事务等方面的工作机制,统筹技术创新、专利申请、情报管理、发明奖励和教育培训、考核评价、纠纷处理等工作,形成分工明晰、责任明确、程序完善、合作协调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积极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和认证工作。加强集团公司对权属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定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制度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专项管理办法,防止知识产权的流失和失效。

(二)完善配套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检索、运营管理、侵权预警等制度,努力实现知识产权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建立知识产权工作激励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评价、收益分配制度,制定本企业知识产权奖励实施办法。落实职务发明创造“一奖两酬”规定,加大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力度,切实保障发明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培养机制,确保企业管理及科技人员知识产权培训达到80%以上,每户企业有2名以上掌握一定专业技术、精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熟悉国际贸易规则、具有较高实务技能的骨干人才。

(三)加强指导监督。省国资委注重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支持、指导和监督。重点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将企业研发投入纳入考核内容。在国有资本预算中对企业拥有重大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获得国家级重大科技奖励、中国专利金奖,以及制定重要国际标准的企业负责人,授予“科技创新特别奖”,对研发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专利技术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探索实施分红权激励。指导推动监管企业把专利、商标、标准、品牌、版权等知识产权指标纳入企业内部管理岗位责任制和业绩考核范畴,把知识产权拥有量和实施效益作为衡量企业科技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作为所属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量化指标。省国资委将建立知识产权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对监管企业知识产权信息进行公布。着力加强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

湖南省国资委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

20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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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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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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