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4-02 阅读数:
第三十七条 如果在程序开始之前或进行的过程中就被争议域名提起了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专家组有权决定中止或终止程序,或继续程序,直至作出裁决。
如果域名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在程序进行期间就被争议域名提起了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其应立即通知专家组和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第三十八条 在专家组作出裁决之前,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可因下列情况而终止:
(一)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和解;
(二)专家组认为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由于其他原因已无必要继续进行或不可能继续进行,除非一方当事人在专家组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合理的反对理由。
第七章 裁决的送达与公布
第三十九条 在收到专家组传送的裁决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于3日内将裁决书全文传送给各方当事人、有关的域名注册机构以及信息中心(当域名注册机构非为信息中心时)。
第四十条 除非专家组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将裁决的全部内容在其www.cietac.org.cn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八章 费用
第四十一条 投诉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缴纳规定数额的费用。除非专家组和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另有决定,收费标准如下:
(一)收费标准见下表:
专家组构成 争议域名数量 收费总额(元) 管理费(元) 专家费(元)
1人独任专家组 1至5 6,000 2,000 4,000
6至10 8,000 3,000 5,000
10个以上 11,000 4,000 7,000
3人合议专家组 1至5 9,000 2,500 6,500(首席:4,000;其他:2,500/人)
6至10 12,000 3,500 8,500(首席:5,000;其他3,500)
10个以上 16,500 4,500 12,000(首席:7,000;其他:5,000)
(二)费用的缴纳与退还:
1.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投诉书后10日内,投诉人应当依据其自己选择的专家组成员数量及其提出投诉的域名的数量,按照上述收费标准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缴纳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需的费用。在此期限内未依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视为撤回投诉。
2.如果投诉人选择三人专家组并交纳了相应费用,被投诉人选择一人专家组,案件将由一人专家组审理。在这种情况下,投诉人多缴的费用应予退回。
3.域名争议的投诉被视为撤回的,以及在专家组成立之前,有关域名争议的投诉因投诉文件不符合要求而应予驳回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退还投诉人已经缴纳的费用中属于“专家费”的部分;属于“管理费”的部分不予退还。
4.根据本程序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域名争议解决解决程序在结束之前终止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退还当事人已经缴纳的部分专家费。具体退还数额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案件进行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费用的缴纳方法:
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费用可以现金、支票、汇款或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所认可的其他方式缴纳。
缴纳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高斓大厦6层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开户银行及帐号如下:
户 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亮马河大厦分理处
帐 号: 06757908101001
第四十二条 在特殊情形下,如应当事人的请求,专家组决定举行当庭听证,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收取额外的费用。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除故意行为外,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及专家组成员均不就本规则下与域名争议解决解决程序有关的任何行为或疏忽向任何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有权随时修改本规则,并于公布30日后生效。受《解决办法》所调整的域名争议适用提交投诉时有效的程序规则约束。
第四十五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联络方法如下: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高斓大厦6层
邮政编码:100016
电 话:64646688
传 真:6464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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