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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5-03-02  阅读数: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14年2月17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7日

南通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使用和管理,保护南通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本市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加快品牌强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通市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或独占使用的、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南通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使用、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南通市知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南通市知名商标的培育和保护工作。

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生产经营者注册商标,实施商标战略,争创南通市知名商标。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南通市知名商标的激励机制。

第六条 南通市知名商标的认定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南通市知名商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有效且无权属争议的国内注册商标所有权或独占使用权的生产者、经营者;

(二)商标核准注册已满3年,且截至提出南通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申请人连续使用该注册商标已满3年;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近3年的销售额、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四)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申请人注重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符合标准,售后服务规范,近3年无有效重大投诉;

(六)申请人有健全的商标管理制度和商标管理机构,有符合实际的商标发展规划;

(七)申请人诚信经营,近3年内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及在税收、卫生、安全、环保、劳动方面无重大违法行为。

服务业、农副产品等特殊行业使用的商标,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条件的限制。

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产品企业、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企业使用的商标,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条件的限制。

第八条 申请南通市知名商标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南通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三)商标权属证明;

(四)商标使用的证明材料;

(五)近3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近3年完税证明;

(七)采标证明及近3年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八)证明该商标市场信誉的有关材料;

(九)商标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商标发展规划等证明材料;

(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南通市知名商标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要求的,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意见;

(四)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予认定,并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认定公告,颁发《南通市知名商标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条 南通市知名商标每年集中认定一次,有效期为3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期满需继续认定的,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重新认定;未申请重新认定的,有效期届满后该知名商标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南通市知名商标认定有效期内,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下,可以在其核定使用商品的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南通市知名商标”字样。

第十二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推荐南通市知名商标申请认定江苏省着名商标。

第十三条 认定有效期内的南通市知名商标,在本市范围内受到下列保护:

(一)他人将与南通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生产、销售相同或类似商品的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南通市知名商标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丑化、诽谤等方式损害南通市知名商标的声誉;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南通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知名商标的使用以核准使用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二)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的,自核准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知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依法办理许可使用手续,并在订立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商标时,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认定知名商标;

(五)加强商标的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商品质量,维护知名商标的声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该南通市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知名商标认定的;

(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知名商标所有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四)超出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且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严重影响知名商标声誉的。

被撤销南通市知名商标资格的,申请人3年内不得以同一商标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南通市知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档案,监督检查知名商标的使用、保护情况,依法制止和查处损害知名商标的侵权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与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在认定和保护知名商标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通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00〕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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