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法律法规 > 专利法律法规 >  文章

关于对海峡两岸专利交流活动管理的意见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2-06  阅读数:

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关于对海峡两岸专利交流活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93年3月26日 国专发法字[1993]第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局(处)、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专利管理机关、台湾事务工作机构:

  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现将《关于对海峡两岸专利交流活动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对海峡两岸专利交流活动管理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海峡两岸交流活动管理的通知》中规定的对海峡两岸交流活动实行归口管理的原则,现就海峡两岸专利交流活动规定如下:

  一、国家机关各部委在大陆拟举办两岸专利交流活动,商中国专利局和国务院台办后自行审批。

  二、各人民团体、专利代理机构、专利学术民间组织等在大陆拟举办两岸专利交流活动,应报中国专利局,由中国专利局商国务院台办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

  三、对台方团体或个人拟与我方合作成立专利研究会、基金会或其他类似社会团体的,有关部委和地方应详细了解其真实意图并提出处理意见,商中国专利局和国务院台办同意后,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四、在两岸的专利交流活动中,要根据“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对台方针,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严格区分一个国家内两岸交往与国与国间的国际交往的不同性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峡两岸交往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0]14号),不再以从事国际交往团体名义与台方商谈涉及两岸专利的活动。

相关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五号)
中国专利局关于受理南非专利申请的通知
中国专利局关于执行《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的补充规定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