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法律法规 > 专利法律法规 >  文章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2-06  阅读数: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年6月26日)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有关手续,应按规定缴纳费用。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按《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见附件),以前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二、专利证书附本,补办各种证书、专利登记本、查询已结案案卷、缩微服务、中介服务等收费,由国家专利局按照保本的原则收取,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四、专利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本通知自1992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

 

  附件: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元)

  一、申请费

  (一)发明 300

  (二)实用新型 200

  (三)外观设计 160

  二、发明专利维持费(每年) 200

  三、发明实审费 800

  四、复审费

  (一)发明 400

  (二)实用新型 200

  (三)外观设计 160

  五、异议费

  (一)发明 30

  (二)实用新型 20

  (三)外观设计 20

  六、续展费 100

  七、著录事项变更费 10

  八、专利证书费

  (一)发明 150

  (二)实用新型 80

  (三)外观设计 80

  九、优先权证明费 20

  十、无效宣告请求费

  (一)发明 450

  (二)实用新型 300

  (三)外观设计 250

  十一、强制许可请求费

  (一)发明 300

  (二)实用新型 200

  十二、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 100

  十三、年费

  (一)发明

  第一年 400

  第二年 400

  第三年 400

  第四年 600

  第五年 600

  第六年 600

  第七年 800

  第八年 800

  第九年 800

  第十年 1500

  第十一年 1500

  第十二年 1500

  第十三年 3000

  第十四年 3000

  第十五年 3000

  (二)实用新型

  第一年 200

  第二年 200

  第三年 200

  第四年 400

  第五年 400

  第六年 600

  第七年 600

  第八年 600

  (三)外观设计

  第一年 100

  第二年 100

  第三年 100

  第四年 200

  第五年 200

  第六年 400

  第七年 400

  第八年 400

  十四、附加费

  (一)权利要求附加费

  从第十一项起每项收费 20

  (二)说明书附加费

  说明书加附图超过30页的,从第31

  页起每页收附加费 15

  说明书加附图超过300页的,从第

  301页起每页收附加费 30

  十五、变更处分决定恢复手续费

  (一)发明

  一个月内 50

  三个月内 100

  实用新型

  一个月内 30

  三个月内 50

  十六、印刷费

  (一)发明 80

  (二)实用新型 40

  (三)外观设计 40

  注一:经发明人申请,对国内职务发明(单位)和非职务发明(个人)的收费,可实行部分减缓。具体减缓幅度为:《专利收费标准》中“申请费”、“发明专利维持费”、“发明实审费”、“复审费”,职务发明按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减缓,非职务发明按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五减缓。“年费”,专利权人可申请自授予专利权起前三年的减缓,减缓幅度同上。

  注二:外国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缴纳上述各项费用,按缴纳时的汇率折合后,以外币支付。

相关文章
国家物价局关于专利代理机构收取专利代理服务费问题的通知
中国专利局关于废止《关于缴纳第一次年费的补充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二号)
中国专利局关于中止执行《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专利证书印花税代征办法的批复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