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法律法规 > 专利法律法规 >  文章

中国专利局关于申请费的补充规定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2-09  阅读数: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16号)--废止部门规章》(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8日)废止

中国专利局关于申请费的补充规定

(1986年2月5日 专利局公告第11号)

 

  一、权利要求附加费

  1·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数量超过十项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或者在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权利要求附加费。

  2·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权利要求数量未超过十项,而在专利局授予该专利申请专利权时,其权利要求数量超过十项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局指定期限内缴纳权利要求附加费。

  3·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权利要求数量超过十项,而在专利局授予该项专利申请专利权时,其权利要求数量不足十项的,已缴纳的权利要求附加费不予退还。

  4·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数量超过十项的,从第十一项权利要求起,每项权利要求增收附加费20元。

  二、说明书附加费

  1·一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页数(包括附图页数)超过30页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或者在提交专利申请1个月内,缴纳说明书附加费。

  2·在提交专利申请时,说明书页数未超过30页的,而在专利局授予该申请专利权时,其说明书页数超过30页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局指定期限内缴纳附加费。

  3·在提交专利申请时,说明书页数超过30页,而在专利局授予该申请专利权时,其说明书页数不足30页的,已缴的附加费不予退还。

  4·一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页数(包括附图页数)超过30页的,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附加费15元。超过300页的,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附加费30元。

相关文章
中国专利局、外交部、国家科委颁发《关于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专利代理机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
中国专利文献服务(公布)网点(第一批公布)
农牧渔业部关于抓好农牧渔业专利工作的通知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