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法律法规 > 专利法律法规 >  文章

中国专利局关于《个人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的通知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2-11  阅读数: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8月18日 实施日期:1992年8月18日)废止

 

中国专利局关于《个人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的通知

(1985年2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委、局专利管理局(处),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专利管理机构,上海分局及各代办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我局制定了《个人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该办法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个人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个人申请专利,如确有困难无力缴纳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复审费、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专利批准后三年内的年费的,可向专利局提出费用减缓请求书。其它各项费用,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均应按规定缴纳。

 三、上述各项费用的减缓由专利局酌情审定,其减缓的比例最高不超过80%。

 四、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请求减缓费用的,应分别在提交各类相应的请求书的同时(年费和申请维持费应在规定缴纳之时),缴纳20%的费用,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并在请求书的“请求减缓原因及理由”栏中如实填明本人工资收入及工资外收入情况。

  在职工作人员申请专利要求减缓费用,其发明创造内容属于所在单位业务范围之内的,应在第一次提出费用减缓请求之时,向专利局提交所在单位证明其发明创造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文件。

 五、提出减缓请求而不符合减缓条件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在接到专利局的通知后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在其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或有其他经济收入后,补缴或缓缴的各项费用。

 七、本办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四号)
专利局关于建立专利管理机关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二号)
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中国专利局关于在全国设置专利工作机构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一号)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3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