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2-16 阅读数: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德国贝克啤酒有限公司转让
专利权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一[1999]61号 1999年10月19日)
甫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甫市地税政一[1999]44号请示悉。德国贝克啤酒有限公司转让“贝克”啤酒专利权给莆田金匙啤酒有限公司使用,并取得收入。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4号)规定,对德国贝克啤酒有限公司转让专利权在莆田市使用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莆田金匙啤酒有限公司负有代扣代缴上述应纳税款的义务。请你局抓紧做好组织税款入库工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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