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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2-20  阅读数:

贺州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贺州市企事业单位及市民开展发明创造和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的专利意识,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全市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专利授权奖,并给予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资助。

  第三条 资助及奖励对象

  (一)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资助对象为专利申请第一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贺州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二)专利授权奖奖励对象为发明专利权人经常居住地在贺州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第四条 资助范围

  资助上一年度符合下列范围之一的国内专利申请并受理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

  (一)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二)列入各级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专利申请;

  (三)列入国家、自治区或贺州市企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专利申请;

  (四)没有经济收入的学生的专利申请;

  (五)其他。

  同一专利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不重复资助。

  第五条 资助金额

  (一)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的,每件予以资助1200元;

  (二)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资助的,每件予以资助500元;

  (三)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资助的,每件予以资助1000元。

  第六条 奖励范围及金额

  (一)奖励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二)上一年度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发明专利授权奖,奖励金额为1000元/件;

  (三)上一年度获得境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境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奖励金额为3000元/件。

  发明专利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资助及奖励条件

  (一)资助条件:

  (1)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且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2)专利申请权属及专利权属明确;

  (3)同一年度资助的专利申请,同一单位不超过10项,同一个人不超过5项;

  (4)优先资助发明专利的申请;

  (5)优先资助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专利申请;

  (6)列入国家、自治区或贺州市企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专利申请优先资助。

  (二)奖励条件:

  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的,应已获得专利证书。

  第八条 申请专利资助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贺州市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或《贺州市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代办处开具的缴费凭证(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凭证原件;申请人为单位且凭证原件已报销入帐的,须提供单位开具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四)该专利申请文件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五)申请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资助的,须提交《贺州市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资助申请表》,发票及其复印件及实质审查费发票;

  (六)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具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学生证等);

  (七)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的,须提交《贺州市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提供《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能证明专利权人和专利发明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九条 资助及奖励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填写《贺州市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资助申请表》、《贺州市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同时提交申请资助和奖励所要求的材料;

  (二)受理审查:由贺州市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登记,经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审查后,对符合资助或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知识产权局签发领款通知(兼作凭证);

  (三)领款:申请人凭领款通知(兼作凭证),按通知上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办理领款手续。

  第十条 资助资金及奖励资金的管理

  (一)资金来源:从当年财政专项经费支出;

  (二)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经费应用于推动本市的专利工作,本资助及奖励资金以当年批准的资金额度为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本年批准资助的项目,因经费用完未支付的,在下一年度经费中支付,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一年使用;

  (三)贺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得到资助和奖励的专利项目进行跟踪和统计,申请人在得到资助或奖励后三年内每年年底前提供一份专利授权和实施情况简要说明,上报贺州市知识产权局,以便了解和掌握此资金的使用效果、实施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违规处理

  申请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全额追回已资助或奖励的款项,并依法追究责任,不履行申请时的承诺填报专利授权和实施情况表的,市知识产权局可取消其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资助资格及发明专利授权奖奖励资格。

  第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在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前,对相关专利保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贺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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