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专利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2-18 阅读数:
长沙市专利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基准。
一、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二、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5、《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行为人采取下列改正措施:
(一)在制造、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或者制造、销售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的,责令行为人立即消除该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与产品难以分离的,责令行为人销毁该产品。
(二)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的,或者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的,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发布该广告或者停止散发该宣传材料,消除影响,并上缴尚未发出的宣传材料。
(三)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的,或者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的,责令行为人立即通知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改正合同的有关内容。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或者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上述行为,上缴其伪造或者变造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必要的改正措施。
6、《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成立的,可以按照如下方式确定行为人的违法所得:
(一)销售假冒他人专利的产品的,以产品销售价格乘以所销售产品的数量作为其违法所得;
(二)订立假冒他人专利的合同的,以收取的费用作为其违法所得。
三、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 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将专利申请标注专利,或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且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或非法经营数额10万以下;
2、专利权终止或无效六个月以上一年内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的;
3、销售第1、2项所述产品;
4、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停止假冒专利行为的;
5、对社会影响较小的假冒专利行为;
6、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7、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8、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9、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0、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专利权终止或无效一年后仍然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或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称为专利;
2、销售第1项所述产品,且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
3、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将专利申请标注为专利,或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且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至20万以下或非法经营数额10万以上至200万以下;
4、在未获得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
5、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获得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6、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1至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2、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4、上述三种行为之外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造成如下后果的:
(1)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2)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
(3)违法所得20万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200万以上的;
(4)假冒两项以上专利且违法所得10万以上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5、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或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6、违法手段恶劣,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执法的;
7、擅自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的;
8、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作虚假陈述以及销毁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9、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2至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基准所述的违法所得、罚款数额和倍数有“以上”和“以下”标注的,“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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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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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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