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法律法规 > 专利法律法规 >  文章

青海省专利许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2-18  阅读数:

青海省专利许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许可合同的管理,维护专利实施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许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下称技术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是指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已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尚未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以下称专利申请)以及和专利有关的专有技术(Knowhow)也属本办法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 实施他人专利必须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专利技术的转让方(专利所有者或持有者)允许受让方(专利使用者)实施其专利所达成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 订立专利许可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遵循公平、互利、等价值有偿的原则;应该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五条 青海省专利管理处(以下称专利处)是本省专利工作的主管机关,负有管理和执法的职能,有权审查专利许可合同,监督、检查专利许可合同的履行,调处专利许可合同纠纷。       第二章 专利许可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 专利许可合同可以采取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或者其他许可方式签订。

  第七条 专利许可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协商,一般除应具备技术合同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专利权变更或者无效时合同的处置办法。

  第八条 专利申请的实施合同,其条款除了应具备技术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外,一般还应包括下列条款:

  (一)专利申请在中国专利局公开、公告以前的技术保密事项;

  (二)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合同条款是否变更,或者是否再签订专利许可合同;

  (三)合同履行中,专利申请被驳回的处置办法。

  第九条 专利许可合同中必须明确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专利权应当真实、有效。       第三章 专利许可合同的管理

  第十条 转让或引进专利技术,在我省境内或者在省外签订的专利许可合同,都必须向单位或个人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时应提交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表和合同副本一式两份。

  专利申请的实施合同,按前款规定办理临时登记备案手续,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再另行补办手续。

  登记备案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合同的登记备案一律免费。

  第十一条 专利许可合同在专利管理机关登记备案后,根据专利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给予减免税收的优惠,银行承办科技信贷和合同结算业务。

  我省单位或个人为转让方的专利许可合同和专利申请的实施合同,受让方可将专利使用费转入转让方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帐户,由专利管理机关按合同规定代为支付技术使用费,并办理纳税,提取奖励、报酬等手续。按合同中专利使用费的1%收取管理费。

  第十二条 专利许可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向专利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章 使用费、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第十三条 专利使用费的款额本着互利的原则,根据研制成本、技术价值、合同种类、实施后预计产生的经济效益,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专利使用费的支付,可以一次总付、分期支付,也可以采用提成的方式,以及入门费加提成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专利使用费按比例提成时,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提成的计算公式,受让方应如实地向转让方提供计算使用费所需的数据,必要时转让方可以查阅受让方与合同有关的财务帐册。

  第十五条 职务发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净收入,应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税后提取20-25%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此项费用不计入本单位的奖励总额,不计征奖金税。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个人所得,应依法纳税。单位留用部分,应按五比二比三的比例用于科技发展资金、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

  非职务发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收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纳税,由支付机构代扣代缴,余额以现金支付专利权人。

  第十六条 促进专利许可合同签订的中介机构,可以取得合理费用。中介机构的报酬可在专利使用费的3-15%范围内通过协商约定。

  中介机构从上述报酬的纯收入中提取15-20%奖励在技术服务中的直接贡献者。其余部分的40%上缴业务主管部门,60%本机构留用。上缴业务主管部门和中介机构留用部分,按五比二比三的比例用于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

  第十七条 专利使用费、报酬费、奖金的支取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专利许可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十八条 专利许可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也可以直接向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因实施合同中的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纠纷,由转让方承担责任;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第三者侵权纠纷时,转让方和利害关系人均可参与诉讼或处理。

  第二十条 专利许可合同纠纷调处请求时效为一年,自纠纷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涉外专利许可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专利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相关文章
青海省专利管理处关于青海省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管理的试行办法
菏泽市专利产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菏泽市专利奖励办法
青岛市促进技术创新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山东省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收费办法(试行)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3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