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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2-18  阅读数: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

(并政办发〔2009〕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备、服务优质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新格局,根据《太原市促进专利转化办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本意见。?

  一、培育专利代理服务机构

  (一)各县(市、区)要积极创建专利代理服务机构。?

  (二)鼓励各类单位和个人依法以货币、知识产权等出资成立公司制或合伙制专利代理服务机构。?

  (三)引导工程技术中心、产业集群技术联盟、各类科技服务机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科技孵化器、科技园和大型企业技术中心建立独立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

  (四)积极引进其他省市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在我市开办代理业务或联合组建专利代理机构。?

  二、培养和引进专利代理人才

  (一)筛选服务质量高、业务能力强、社会信用度高、规模相对较大的专利代理机构与北京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有关高校建立“知识产权方向硕士培养点”,为全市专利代理服务业提供相对稳定的专业人才培训与输送渠道。?

  (二)与山西大学、太原理工大学、中北大学、山西财经大学等联合建立“知识产权培训基地”, 培养生物制药、精细化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等领域专利代理高级人才;培养本土专利技术创业投资、管理和营销等复合型经营管理人才。?

  (三)加大引进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国内一流专利代理人才支持力度,建立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分配与激励机制,重点引进具有理工科基础、掌握管理和法律知识的高素质、复合型专利代理人才。?

  (四)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培养“专利代理人助理”,对专利代理服务机构聘用“专利代理人助理”实施以奖代补,每聘用1名专利代理人助理,资助1200元/年。?

  三、增强专利代理服务机构服务能力

  (一)专利代理服务机构所提供的所有服务均为有偿服务,参照《全国专利代理行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试行)》,可上下浮动不超过20%。?

  (二)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开展专利等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为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提供专利技术信息等服务。?

  (三)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推荐有市场前景的专利项目产业化,并认真贯彻《太原市促进专利转化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为专利转化提供全程服务。?

  (四)专利代理服务机构要增强科研立项选题、确定技术创新路径、企业专利战略构建等前端服务能力,增强专利评估、专利信用担保、专利技术交易转让、专利许可贸易专利、专利转化和产业化等后端服务能力。?

  (五)市、县两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辖区内大中型企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科技服务机构内具有理工科基础的科技人员开展专利申请文件“代书”业务,以缓解目前我市专利代理人才短缺问题。专利代理机构要加强对“代书人”的业务指导,严格审查其专利申请文件。?

  四、促进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发展

  (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每两年对专利代理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考核、评比和表彰,鼓励其诚信服务,提高优秀专利代理服务机构知名度和信誉度。考核标准应当侧重服务质量、业务能力和社会责任等。?

  (二)对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实施“以奖代补”,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专利项目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每授权发明专利1项,当年奖励代理机构100元;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当年代理本市辖区内专利申请量达到500件以上者予以重奖。?

  (三)市、县两级每年从应用技术与研发经费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培育和发展专利代理服务机构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专利技术咨询评估、孵化、推广、转化和交易等专利代理服务。?

  五、规范管理专利代理服务机构

  (一)市、县两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是专利代理服务机构的主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把发展专利代理服务机构作为构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重要举措来抓,加强市、县两级分工协作,加大对专利代理服务监管力度,以维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和国家、单位(企业)、社会公众合法权益为目的,防止弄虚作假、垄断市场等违法违规现象,确保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二)鼓励专利代理服务机构按照自愿、平等原则组建行业协会,支持行业协会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开展同业信息、经验交流、市场开拓、国内外合作交流、职业培训,资质培训、信用体系建设和统计调研等工作。?

  (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行业协会监管,指导其在专利代理、专利技术评估以及专利技术交易等中介服务上形成统一的服务标准与流程。通过建立行业协会,提高行业自律能力,推进专利代理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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