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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专利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2-19  阅读数:

景宁畲族自治县专利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根据《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和《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局负责我县专利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申报企业必须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对企业发展产生较明显的推动作用。

  第四条 建有专利工作机构、绩效考核和奖励制度,配备有专利工作负责人以及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并落实活动经费及办公设备,专利管理工作取得成效。

  第五条 企业在近两年中,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加强专利信息利用和专利文献检索工作,企业专利战略的研究和实施有效。

  第六条 企业累计拥有各类授权专利3项以上或拥有发明专利1项、其他专利1项以上。

  第七条 专利产品年销售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年销售总额的40%以上;企业专利技术实施后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能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第八条 申报企业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景宁县专利示范企业每年认定一次,4月份申报,11月份审核并公布。

  第十条 认定专利示范企业,必须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景宁畲族自治县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2、企业专利工作概况,内容包括企业情况、专利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专利实施情况及效益等(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专利产品销售明细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企业拥有的授权专利的证书复印件及法律状态证明;

  4、景宁畲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局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要求审查企业的申报材料,并对企业进行考察,必要时可组织审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由景宁畲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局发文认定并授予“景宁畲族自治县专利示范企业”的称号,并奖励1万元人民币;其专利技术或产品优先安排及推荐各类科技计划;对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加大保护力度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二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专利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景宁畲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局对已认定的专利示范企业,每两年考核一次,经考核符合条件的企业继续保留景宁畲族自治县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对连续两次考核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专利示范企业,将取消其景宁畲族自治县专利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三条 申报丽水市和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原则上从景宁畲族自治县专利示范企业中择优推荐。被认定为省、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景宁畲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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