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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规定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2-19  阅读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规定

(粤高法发[2006]14号)

  一、指定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辖区内的下列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9.诉前申请停止侵犯专利权、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案件;

  10.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二、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佛山市、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辖区内的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省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佛山市、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以外地区的专利案件。

  三、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佛山市、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一审专利纠纷案件时,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关于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规定办理。

  四、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佛山市、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强专利案件统计工作。除认真填报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报表外,鉴于该报表中未列专利类型的统计项目,各法院应自行做好专利纠纷案件中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统计工作,每年年终上报省法院民三庭。

  五、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本院关于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管辖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内容为准。

 

  二00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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