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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优秀调解案例的通知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3-01-18  阅读数:

 

 

  三十、宁夏回族自治区

  96.丁兆祥诉银川市土地储备局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2010]银民初字第124)

 

 

  三十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97.杜兰田诉新疆塔里木石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伊犁河流域开发建设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10]伊州民一初字第7)

  98.葛宾宾故意伤害案([2010]库刑初字第111)

 

 

  三十二、解放军

  99.赵民杭诉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263临床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8]军京直民初字第8)

 

 

  三十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00.阔肯耐·开肯、奴尔加马尔·开肯诉也尔江·米兰拜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0]乌垦民初字第00065)

 

  附件2

 

全国法院优秀调解案例

评选活动组织奖单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3

 

  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

 

 

  1.陈艳军等诉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赔偿纠纷系列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杭民二初字第133)

  [案情摘要]

  陈艳军等127人先后以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就安哥拉住宅建设项目上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对股民形成误导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杭萧钢构赔偿原告投资损失、佣金和利息等损失。2007430日,中国证监会对杭萧钢构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杭萧钢构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和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等违法行为。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原告众多、利益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且潜在当事人多,若处理不当,会影响到资本市场和社会稳定的特点,于受案之初便制定了对127件案件进行通盘考虑、整体处理的审理思路。法院先后多次做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释法明理,使杭萧钢构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有了正确的认识,只有诚恳调解、积极赔偿才能修复上市公司信誉。使原告充分认识股市投资行为本身存在的风险以及股票市场的系统风险,逐步引导原告调整过高的诉讼期望值,接受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律师在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取得127位原告代理人律师的理解与支持。最终, 118件案件一次性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获得了82%的高比例现金赔偿。随后,剩余9件案件也顺利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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