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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中西部地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能力提升三年(2014-2016)行动计划》的通知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5-01-16  阅读数:

文化部关于印发《中西部地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能力提升三年(2014-2016)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中西部地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能力,我部制定了《中西部地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能力提升三年(2014-2016)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2014年3月17日

 


中西部地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能力提升

三年(2014-2016)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实施文化市场监管能力提升工程和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全面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切实提升全国尤其是中西部地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能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监管体系,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16年,中西部地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普遍提高,基本掌握综合性、专业性文化市场管理政策法规,熟练掌握日常检查、文书制作、立卷归档、执法取证等综合执法标准规范,熟练使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提供的应用系统;对娱乐、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市场的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监管能力进一步提升。

(二)年度目标

1.到2014年底,为中西部地区培训50名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系统管理员、100名综合执法业务骨干、1000名综合执法人员。

2.到2015年底,为中西部地区培训100名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系统管理员、300名综合执法业务骨干及3000名综合执法人员。

3.到2016年底,为中西部地区培训200名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系统管理员、500名综合执法业务骨干及5000名综合执法人员。

4.到2016年底,中部地区100%、西部地区60%以上的综合执法机构启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处理日常执法办案业务。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中西部地区综合执法人员培训扶持项目

2014年至2016年,文化部重点扶持中西部地区开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业务培训。具体安排如下:

1. 文化部负责事项

(1)统筹协调中西部地区综合执法人员培训扶持项目。其中,2014年主要针对西部地区安排培训项目,2015年、2016年扩大到整个中西部地区。相关省份每年可申报1-2个培训项目,每期培训时间4-6天,参训人员原则上控制在100人以内。文化部将统筹确定其中部分项目予以重点扶持。

(2)监督指导重点培训扶持项目组织实施,确定培训内容,协调培训师资,精选典型案例,组织业务考试,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评估。

(3)结合年度综合执法工作,分片分类、分批分期组织骨干培训,重点培养中西部地区省级及地市级系统管理人员、综合执法业务骨干。

2.中西部地区省份负责事项

(1)按年度拟定培训计划,申报培训项目,提出具体的培训需求。

(2)落实重点培训扶持项目,联系培训地点,组织培训人员,提交评查案卷,按照计划分期分批开展综合执法标准规范及娱乐、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市场基础执法业务培训,重点培养地市级综合执法人员及县区级综合执法业务骨干。

(3)按照中央组织部、文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文化工作者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人发〔2013〕1号)要求,争取将所属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以下简称“三区”)综合执法人员培训申报纳入专项实施方案,同等享受“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文化工作者专项相关政策和经费补助。

(4)按照《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培训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文市发〔2010〕41号),结合本省(区、市)执法队伍现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其它各类培训活动,分批次落实全员培训要求。

3.培训要求

(1)统一采取自主选择、案例教学、分析研讨与业务考试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注重实用性及操作性。

(2)师资优先从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库中选择。

(3)参训人员均须参加由文化部统一组织的业务考试,考试成绩与下一年度该省(区、市)培训项目申报挂钩。

(4)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等综合性法规;举报办理、日常检查、调查取证、文书制作、立卷归档等标准规范;娱乐、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互联网文化等市场执法实务;执法办公、举报处理、数据报送、信息报送等应用系统操作规程。重点培训文书制作、立卷归档、执法取证及系统应用等基础执法业务。

(二)实施东部与中西部地区综合执法对口交流协作项目

结合文化对口援藏、援疆、援青计划,东西部扶贫协作,文化建设“春雨工程”及“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等项目,探索建立东部与中西部地区综合执法对口交流协作机制,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省对省、机构对机构,一对一结对帮扶”的形式,发挥机构参与、地区协作的积极性,加强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省份、综合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之间的对口帮扶。具体安排如下:

1.时间安排

对口交流协作期限初步确定为2014年至2016年。其中,2014年仅安排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省份、机构对接,2015年至2016年扩大到与整个中西部地区省份、机构对接,2016年以后根据实施情况另行研究。2014年,中部地区省份可以自行与东部、西部地区省份协商对口交流协作事宜。

2.结对原则

对口交流协作省份结对安排由文化部统筹确定,机构由相关省份自行协商。原则上,每年每个东部地区省份对口1-3个中西部地区省份、中西部地区省份对口1个东部地区省份,相关省份可以分别确定3-4个地市级综合执法机构作为对口单位。有条件的中部地区省份也可以选择西部地区省份作为对口单位,经济条件较好的西部地区省份也可以不参与对口项目。东部地区的河北、辽宁和海南参照中部地区省份对待;新疆兵团参照西部地区省份对待。

3.协作形式

(1)文化部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对口交流协作工作,确定年度对口安排及主要对口交流协作项目。

(2)东部地区省份或综合执法机构为对口的中西部地区省份或综合执法机构提供培训经费、执法设备、培训师资、骨干培养等方面的支持及案件办理、文书制作、立卷归档、产品识别、系统应用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或现场指导,所需经费由东部地区省份或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当地相关财务管理规定依法合规承担。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南京、杭州、福州、青岛、厦门、宁波、苏州、烟台等东部地区城市要将对口交流协作纳入当地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的整体规划,做好与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的有效衔接。提供培训支持必须制定周密的培训计划,选配高水平师资,创新培训形式,保证培训质量。

(3)中西部地区省份选派综合执法业务骨干参加东部地区省份组织的挂职锻炼、以案施训、短期培训、驻场学习等,人员数量由双方协商确定,食宿费用由东部地区省份或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当地相关财务管理规定依法合规承担。选派人员必须与培训主题相匹配,严禁以参加培训为由变相旅游。

(4)确定对口交流协作省份或机构后,相关省份之间可以就具体事项进行沟通,相关机构可以在所属省份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对口交流协作,所有项目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汇总上报文化部备案。

(三)实施中西部地区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建设扶持项目

2014年至2016年,文化部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推进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建设。具体安排如下:

1.文化部负责事项

(1)统一开发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所需应用软件,在四川、山东分别建设西部分中心、北方分中心,提供基础应用环境,供中西部地区综合执法机构使用。

(2)支持中西部地区省份开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基础数据采集、应用系统培训,提供技术支持,给予部分经费补助,并对系统推广应用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2.中西部地区省份负责事项

(1)按照要求制定本省(区、市)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推广应用方案,提交应用系统培训计划、需求,并具体组织实施纳入扶持计划的重点培训项目,重点培养省、市、县三级系统管理员及地市级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地市或试点地市可以优先纳入整体培训规划。

(2)督促检查本省(区、市)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推广应用情况,重点是存量执法数据录入与验证、网络举报处理及综合执法办公等业务办理。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东部地区省份要把对口交流协作尤其是支持中西部地区人才培训工作当作参与和支持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战略的具体任务,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切实履行职责,发挥对口支持作用。中西部地区省份要将落实三年行动计划作为推进本地综合执法队伍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的抓手,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将其纳入当地改革发展或接受对口支援的总体规划,申请配套资金或专项补助;同时,要围绕总体目标进一步细化和实化实施方案,明确年度目标和任务,力争每年取得实质性进展,三年完成全员培训任务,从而形成中央与地方相互对接、各有侧重、优势互补、共同促进的工作局面。

(二)项目申报

2014年纳入扶持计划的重点培训项目及对口安排已经确定。2015年、2016年的《培训项目申报表》,请分别于2014年、2015年12月31日前上报,对口安排及重点培训项目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考核评估

对纳入行动计划的重点培训扶持项目,文化部将对其组织实施效果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对参训人员成绩合格率不到60%的中西部地区省份,将考虑停止次年项目申报及其他经费补助;对参训人员合格率达到90%以上的中西部地区省份,将在次年的执法考评、项目申报及经费补助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参训人员平均成绩排名靠前且在执法办案、市场监管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的中西部地区省份及提供对口交流协作的东部地区省份予以表扬奖励。

(四)协调联络

各省(区、市)及相关综合执法机构要分别确定一名综合执法机构的负责人,具体负责行动计划的联络协调及重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人员如有变动,请及时上报我部文化市场司。邮箱:whzf@163.com;传真:010-59881010。

 

附件:1.2014年对口交流协作结对安排

      2.2014年中西部地区重点扶持培训项目

      3.各省(区、市)联络人员名单

      4.项目申报表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设管理,引导和支持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做实做强做出特色,结合近几年基地建设的实际情况,我部对原《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2014年4月16日

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促进示范基地做实做强做出特色,提高我国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水平,增强文化产业总体实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基地是指由文化部命名,主要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引领和辐射作用的优秀企业。

第三条 演艺业、娱乐业、动漫业、游戏业、文化旅游业、艺术品业、工艺美术业、文化会展业、创意设计业、网络文化业、数字文化服务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等领域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均可根据本办法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示范基地建设遵循内容优先、特色突出、品牌引领、创新发展的原则。重点支持文化内容创意、特色文化产品生产、文化科技融合、业态模式创新、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类的企业申报、建设示范基地。

第五条 文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申报、命名、管理、服务和支持,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是示范基地的具体管理机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初审、实地考察、日常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六条 文化部每2年组织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命名和巡检工作,申报命名和巡检工作隔年交替进行。

第二章  申报与命名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家相关产业规划要求;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营2年(含)以上;

3.以生产经营文化产品、提供文化及相关配套服务、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为主营业务,且上述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含)以上;

4. 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成效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最近2年连续盈利;

5.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等方面创新具有明显的典型示范和引领意义,在全国或省级区域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6.社会责任感较强,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促进大学生创业、提供公益服务等方面表现较好;

7.产权明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8. 企业近2年内未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9.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示范基地评审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注重少而精,并兼顾地域平衡和行业平衡。

第九条 示范基地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具体负责审核和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十条 申报企业提交材料须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的基本概况,包括成立时间、发展历程、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服务、从业人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2.企业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的地位、示范带动作用及品牌影响力情况;

3.企业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业绩;

4.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

5.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6.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7.企业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8.开户银行开具的有关企业信用状况的资信证明;

9.税务部门提供的完税证明;

10.企业近5年来(成立不足5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所获国家级和省级奖励、荣誉和扶持情况;

11.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申报命名程序如下:

1.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的企业申报,并对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上报评审办公室审核;

2.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可经主管部门推荐直接向评审办公室提出申请;

3.评审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提出评审意见;评审组未达成统一意见的,评审办公室可另行组织专家进行复评;

4.评审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意见确定拟命名示范基地名单经文化部部务会审议通过后,在文化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

5.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文化部命名为示范基地。

第三章 管理与巡检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应于每年4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向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报送上一年度发展情况。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变更企业名称,应在工商部门核准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保留示范基地称号的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核准。

第十五条 文化部以直接考察和委托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开展巡检工作,对示范基地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实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对其予以警示:

1.因管理失当或产品和服务内容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2.未履行法定义务,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3.因管理不当连续2年严重亏损;

4.未按规定要求上报统计数据或者上报数据不真实;

5.企业变更名称,未在规定时间内报请核准保留称号。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文化部对其示范基地称号予以撤销:

1.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示范基地称号;

2.主营业务发生变更,在文化产业领域不再具备示范作用;

3.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

4.无特殊理由连续停止经营1年以上;

5.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累计受到2次警示。

第四章  支持与服务

第十八条 支持示范基地不断推动文化内容形式、传播手段创新,推进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提高产品研发和原创能力。鼓励示范基地申报各类扶持计划、荣誉奖励和专项资金。加强对示范基地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九条 支持示范基地合理利用区域独有文化资源,发展特色文化产业。鼓励示范基地建设特色文化产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国家特色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库支持范围。

第二十条 鼓励示范基地内的优秀人才依照有关规定申报国家级人才工程、计划或有关资格评定,参加文化部组织的各类人才扶持计划或培训活动。 

第二十一条 支持示范基地积极拓展国外市场,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及其项目可申请纳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

第二十二条 支持示范基地打造知名品牌。通过建立完善品牌认定和发布机制、开展影响力评价等工作,激励示范基地争创一流、扩大影响。鼓励示范基地参加文化部主办(支持)的各类文化产业展会、品牌建设和市场推介活动。

第二十三条 鼓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示范基地提供多种形式的支持与服务,推动辖区内示范基地加快发展。

第二十四条 鼓励并支持各类文化产业协会或行业组织搭建信息桥梁,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发挥中介作用,引导示范基地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开展省(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命名和建设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2月13日发布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命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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