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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2012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3-01-19  阅读数: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2012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办科[201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经济、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1]163号)要求,我部制定了《2012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细化方案,保护农业知识产权,激励农业科技创新;落实农资监管责任制,严厉打击侵权和制售假劣农资行为,努力创造运用农业知识产权良好氛围。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农业部2012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1]163号)要求,结合全国农业科技促进年活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的工作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打防结合、属地管理和有限目标、集中打击的原则,保护农业知识产权,激励农业科技创新;落实农资监管责任制,严厉打击侵权和制售假劣农资行为,努力创造运用农业知识产权良好氛围。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内容:加强农资打假,深入开展2012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以培育和应用自主知识产权品种为目标,加强品种权保护,打击无证和“套牌”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行为;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依法查处滥用、冒用、伪造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产品名称、专用标志的行为。

 

  (二)重点产品: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水产苗种、热作苗木。

 

  (三)重点单位: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运销大户、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被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乡村流动商贩以及水产苗种繁育单位。

 

  (四)重点时节:针对农资产品购销、使用季节性较强的特点,加强春耕、秋播、动物疫病高发期、水产育苗等农资购销、使用高峰期的市场监管,进一步营造对侵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的高压氛围。

 

 

 

  三、主要措施

 

  (一)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

 

  1.严把市场准入,强化源头监管。严把农资市场准入关口,严格许可条件和标准,严禁降低标准和越权审批,严肃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对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严重侵权假冒行为的,依法予以清理、取缔;开展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清查,健全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档案;强化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公告审批、撤销、注销、吊销等有关信息。要会同工信、质监等部门,加强对利用互联网销售侵权和假劣农资等违法行为的查处;要加强对农资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坚决取缔生产销售侵权和假劣农资“黑窝点”。

 

  2.加大检查力度,强化日常监管。加强对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和经营门店的日常监管,加大对农资物流配送、乡村流动农资商贩的定期监控检查;要认真梳理近年来群众举报投诉多、违法次数多的企业和产品,并予以重点监管;各级农业部门要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实际,突出重点农时、重点单位、重点市场、重点品种,集中力量对侵权假冒予以打击。

 

  3.加强监督抽查,创新监管手段。要制定农资产品质量监督和种子品种真实性抽查计划,扩大监督抽查范围,提高监督抽查覆盖率;以连续两年抽检质量不合格、反复“套牌”侵权、群众投诉举报多、市场检查中问题突出的企业和产品为重点对象,进一步提高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检打联动,健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的通报、反馈、共享机制,及时组织查处并追溯侵权和制售假劣农资源头。

 

  4.加强案件查处,凸显监管成效。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加强对已发现案件线索的排查,突破一批大案要案。健全区域联查、跨区协查等案件办理机制,对侵权和制假售假源头不在本辖区的,要及时上报案件信息,发送协查通报,并由侵权和制假售假源头所在地农业部门严肃查处。对涉及到其他部门或者多个部门的案件和线索,及时做好通报、移送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农业部、公安部《关于在农资打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涉嫌犯罪分子、移送相关案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相关检验、鉴定工作。

 

  (二)建立健全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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