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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办法(试行)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3-30  阅读数:

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办法(试行)

(湘知发[2006]33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实现湖南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企业”目标,经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在我省开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为切实抓好培育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我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能力为目的,以普及知识、完善制度、培养人才、制定战略、营造环境、搞好服务等为主要手段,全面提升我省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速湖南的新型工业化进程。

       培育目标和内容

  第三条 “十一五”期间,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在我省支柱行业和骨干企业中培育100家左右知识产权优势明显、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企业或企业集团。经过4年的培育,企业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工作体系健全。通过培育,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企业要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数量、能适应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需要的专职管理人员,知识产权工作经费不低于企业研发费用的10%;建立健全符合企业自身特点、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包括专利、商标、版权、技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制度、知识产权奖惩制度等,企业要把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无形资产来管理和经营,将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研发、生产、经营、管理、技术和产品进出口、原材料和设备采购等的全过程;建立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体系,要把知识产权产出等指标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内容,企业要将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和职务(职称)的晋升等与知识产权挂起钩来,形成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职工开展技术创新和获取知识产权的积极性。

  (二)技术创新活力足,知识产权产出能力强。企业要高度重视和积极开展技术创新,逐步掌握和拥有本行业核心技术。通过培育,企业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年增长率要在50%以上,其中发明专利不低于40%;企业要拥有1至2件国内知名品牌或湖南省著名商标,拥有1至2个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居全国本行业前列。

  (三)知识产权保护有力,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国际规则的能力较强。通过培育,企业要建立主导产品的专利综合数据库;企业在科研立项、新产品开发、专利申请及诉讼、对外合作和营销中,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信息的综合分析和利用,为企业的运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企业要逐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和监控体系,构建主导(或出口)产品知识产权保护预警机制和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反应机制,不断提高运用国际规则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抵御知识产权风险的能力,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和国内外专利布局,制定和实施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进一步提高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和国际规则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四)专利技术实施情况好,知识产权产业化程度高。企业要积极探索提高知识产权产业化水平的有效途径,大力推进专利技术及知识产权的实施与产业化,不断提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比重。通过培育,企业职务发明的实施率要达到90%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要超过产值的50%;企业要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奖励资金,认真落实和兑现职务发明奖酬制度,进一步提高奖励标准,鼓励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开展发明创造和搞好新产品开发的积极性。

  (五)宣传培训工作深入,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齐备。企业要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的力度,进一步提高全体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既要加强对企业领导干部的培训,又要加强对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知识产权基础知识的普及,企业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100%。企业要注重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在送学培训、工资待遇和职称评聘等方面,要将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同等对待;要结合自身的实际,通过多种途径,培养一批能撰写专利申请文件,能独立完成涉及主导产品查新及侵权判定检索,能参与企业对外合资合作或技术、产品进出口中涉及知识产权谈判,能协助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法律诉讼案件的复合型人才。

       政策措施

  第四条 对纳入我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的企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将给予下列政策优惠和扶持:

  (一)对培育企业实施效益显著的专利项目、产品,省、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优先推荐参加“湖南省专利实施奖”、“中国专利奖”、“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评选。

  (二)对培育企业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项目,省、市知识产权局将为其孵化提供有利条件,并将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推荐,帮助培育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和我省的重大产业化项目,支持其专利技术的产业化。

  (三)政府有关部门将积极推动培育企业的主导产品和优势技术进入政府采购目录、进入国家技术标准。

  (四)建立省、市联动的知识产权保护快速通道,对培育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将给予重点保护,培育企业被侵权时,将实行快立案、快处理、快结案,有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培育企业遭遇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时,有关部门将为企业提供法律援助,支持其积极应对涉外知识产权诉讼。

  (五)省、市知识产权局将为培育企业的人才培训提供服务,每年组织专业人员下企业举办一次知识产权培训班,并为企业领导和知识产权工作者的出省、出国学习培训创造条件、提供机会。

  (六)省知识产权局将优先推荐培育企业申报国家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和国家知识产权软课题、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

  (七)根据企业需要,省、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将组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领导、审查员和有关专家赴培育企业开展对接交流活动、提供咨询和服务,帮助培育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制定规章制度,帮助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制定企业及产品的专利战略。

  (八)省、市财政将为培育企业的人才培训、制度建设、专利申请、专利数据库建设、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与实施、产品的知识产权预警分析等工作提供部分经费支持。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培育企业以我省“十大标志性工程”骨干企业、大中型工业企业、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等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为主。申报培育工程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对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技术创新和提升竞争能力的需求强烈,并在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工作方面有一定的基础;

  (二)企业成立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知识产权工作的规章制度,3-5名专(兼)职工作人员,有分管领导和专项工作经费;

  (三)企业有专利(申请)、注册商标和著作权登记等知识产权,近年的年专利申请10件以上或专利授权5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不低于20%;

  (四)企业的专利实施率不低于50%,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

  (五)企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敢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符合上述条件,在全国本行业有重要地位、对湖南经济和科技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少数事业单位,也可参照本办法申报。

 

  第六条 申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凡申报培育工程的企业,应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报告、《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申报表》和单位基本情况、企业主导产品及知识产权工作状况等有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先报企业所在地的市州知识产权局初审,市州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省知识产权局;

  (三)省直及中央在长的单位直接报省知识产权局。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培育企业由市州知识产权局遴选、推荐,省知识产权局考察、审定,并负责培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市州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培育工作,具体负责培育工程的组织与实施,确保培育工程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 培育工作以企业自身发展需要为主,政府部门推动为辅,采取滚动培育的模式进行。2006年起,每年启动一批,每批培育期限为4年。

 

  第九条 省政府设置培育工程专项工作经费,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共同研究经费下拨计划,并负责对政府投入的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各市州应对培育企业给予政策和经费的配套支持。

       考核和验收

  第十条 培育届满,省知识产权局将组织考核、验收(验收办法另行制定),市州知识产权局应积极配合。验收合格的,授予“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成效突出的,授予“湖南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

       附则

  第十一条 培育期间,培育企业挪用专项工作经费的,由省知识产权局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培育企业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专项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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