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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我国技术创新的市场环境、市场机制与市场法制及其完善探析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3-04-17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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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场环境、市场机制与技术创新

 

市场环境如何对于技术创新具有重要影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技术创新的成败。市场环境本身是国家创新系统的重要内容,它既提供了创新主体的资源配置要素和利用方式,也为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了外部条件和环境。与技术创新相适应的市场环境要求市场有序、公平竞争、知识产权保护有力,避免或减少对创新成果的随意模仿、仿制、仿冒现象。

《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规定,要加快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市场环境建设。知识产权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知识产权许可、技术转移等制度和政策,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切实做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工作,确保核心技术获得专利保护。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各项制度。商务部门要研究制定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对外贸易政策,支持自主创新产品和技术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加快研究并建立自主创新产品的风险化解机制,推动自主创新产品开拓市场。市场环境的好坏,无疑直接影响技术创新目的能否实现。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环境,需要从政策、法律、创新资源配置、市场结构优化等多方面进行改进。

市场机制则是与市场环境一脉相承的概念。在福利经济学和现代经济学的市场均衡理论中,市场机制被证明为非常有效的资源配置和流转机制。由于技术创新立足于市场,实现于市场,技术创新的开展必须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通过建立与健全市场机制,整合市场创新资源,利用市场机制调动各方面资源和力量,推进创新活动。市场机制对技术创新的重要作用体现于对创新的市场激励和对创新活动方向的自发调节,引导企业实现技术创新目标。例如,企业在市场中获得巨额创新利润,会激发其甘冒创新风险而投入人财物进行技术创新活动,特别是创新者在市场上具有所谓“首发优势”,获得该优势对激发创新者后续创新和潜在创新者的创新活动都有作用;市场过程被认为是对技术创新进行自组织环节,能够自发地培育创新,为企业从事技术创新活动提供决策、情报、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信息,促使技术创新性的完成。市场本身甚至还被人们认为是一个创新的过程,因为在特定的市场环境下市场能够减少创新的不确定性,为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提供未来预期。

建立与健全市场机制要求以市场为核心,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将技术创新活动与市场化、商业化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市场具有一定的自发性,市场失败现象在所难免,而在市场失败的情况下,市场对技术创新的积极作用特别是激励技术创新的作用将会受到极大抑制,因而需要对市场机制进行必要的干预和调整,以保障市场机制的建立和运行符合技术创新的要求。换言之,市场机制虽然是技术创新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但由于技术创新成果的公共产品特性、知识和技术本身的外溢性以及市场外溢性的存在,市场失败风险、市场机制失灵现象在所难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技术创新活动不能完全依赖于市场机制对技术创新活动的激励和调节作用,而应有政府适当的制度和政策供给,以弥补市场机制作用的不足,充分调动企业从事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换言之,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也是配置资源的手段,市场机制的失灵需要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和适当干预。当然,还需要指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制度和政策供给却不能取代市场机制,它主要应当是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作为对市场机制的有益补充,发挥其特有的调节机制作用,为技术创新活动营造和提供良好的制度和政策环境。从前面的讨论可以看出,我国各级政府为促进技术创新,出台和实施了大量相关政策,这些政策有力地指导了企业自主创新工作。但是,也应注意到,在一些地方专利资助等激励性政策中,存在一种盲目地追求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的导向,特别是在奖励政策方面更多地以专利数量作为主要标准,忽视了专利产业化绩效的考察与评估,结果导致一些政策变相成为了科技奖励模式,与依靠市场获得回报的市场机制背道而驰。这种数量型知识产权管理政策导向值得改进,应逐步迈入数量与质量兼顾型政策导向上来。

 

四、市场法制对技术创新的保障作用

 

上述市场机制本身也是一种公平竞争机制,离不开法律保障,特别是规范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的竞争法律制度。市场法制的必要性体现于规范市场交易和竞争秩序,完善市场结构,健全市场规则和市场制度,为市场经济主体从事市场交易、市场竞争、市场活动提供制度保障和制度环境。由于市场是生产、销售、消费的整合平台,市场法制涉及相当多的内容,如市场竞争制度、资本市场制度、技术市场制度、中介服务市场制度、人力资源市场制度、信息服务市场制度、劳动力市场制度等,其中与企业技术创新密切相关尤其体现于市场竞争制度、资本市场制度、技术市场制度、中介服务市场制度等。

市场竞争制度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防止市场中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市场法制,主要包括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为核心的竞争法制。技术创新与市场竞争及市场竞争制度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技术创新在一定意义上是市场竞争的产物,正是因为市场竞争的激烈、技术创新的成功能够使企业获得极大的市场竞争优势,调动了企业从事创新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技术创新获得中伴随着市场竞争,需要受到竞争规则的调整,市场竞争制度不完善将面对创新成果的模仿、搭便车行为无能为力,甚至严重损害技术创新活动。同时,技术创新的成功,会使部分企业成为市场中的领先企业,为获得最大的效益,这些企业有天然的垄断倾向,反垄断法等市场竞争法制需要干预。

建立促进技术创新的市场法制,还需要建立和完善生产要素市场及其运行机制,以保障企业诸生产要素能够在市场中实现优化配置,并最终在市场中能够得到实现。以技术市场制度为例,涉及技术市场主体制度、技术市场交易制度和技术市场中介服务制度等内容。在技术市场主体制度完善方面,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与个人是技术供需方,需要建立激励技术供应方积极转化其技术成果的机制,为此需要理顺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产权归属,完善职务技术成果制度。在技术市场交易制度方面,主要是完善技术合同制度,包括我国《合同法》中涉及技术合同的规定以及《技术进出口合同管理条例》的规定等。在技术市场中介服务制度完善方面,主要是完善现行技术市场中介服务体系,拓宽服务范围,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高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效率。中介服务制度对于技术创新具有不可忽视的辅助作用,对此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性文件多次提到发展科技中介机构和交易场所、培养职业技术经纪人队伍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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