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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阳光·二分法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6-09-02  阅读数:

2006年9月2日19:0:16

李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原载《电子知识产权》2005年第7

 

所谓结论,就是人们懒得继续思考的地方。许多被奉为通说的原理,细加推敲,并非如我们预想的那样完美,“思想——表达二分法”即属一例。

 

“法律保护作品的表达,而不保护作品的思想”,给予了一种暗示:法律有能力保护思想,只是不予保护而已。在实践中,不少判决也宣称:被告之所以不构成侵权,是因为仅仅利用了原告作品的思想。言外之意是:法官有能力判断何谓“作品的思想”。毫无疑问,作者在创作作品时多半试图传达某种思想,但这种思想除了作者之外任何人都无力捕捉。当我说“作品传达了某某思想”时,这个“思想”已不是作品的思想,而是“我所认为的作品的思想”。如果作品的思想可以被确定地捕捉,就不可能存在“红学”。关于《红楼梦》的纷纭众说,是红学家所认为的曹雪芹的思想,至于作品的思想本体,“谁解其中味”?最终只能“各解各味”。因此,我们能够感知的对象只有表达。“法律不保护思想”,无异于宣称“法律不保护它无力保护之物”,在逻辑上毫无意义。借用于坚的诗歌《阳光破坏了我对一群树叶的观看》的一段:

阳光破坏了我对一群树叶的观看

单纯的树  作为树生长于树之中

但阳光在制造一棵树的区别

同一整体中的叶子  被它分裂成阴暗的区域

明亮的区域  半明半暗的区域

……

 

思想是本体,是“单纯的树”,我们无法看到,我们只能看到阳光下的树、阴天里的树或雨雾中的树,我们只能在表达中自以为是地揣摩思想。

 

当然,“思想——表达二分法”主要的价值在于充当解释的工具,当法官认为作品中的一部分不宜保护时,就会把该部分解释为“思想”。但是,“思想——表达二分法”的表述本身容易形成一种误导:认为凡属表达的范畴,法律都应予以保护。例如,有观点认为,纪实作品中的事实也应受到保护,因为作品中的事实已不是赤裸的客观事实,而是“表达中的事实”,是表达的一部分。试问:我们了解的事实有多少是赤裸的客观事实呢?诸多重大事件的发生,我们都不在场,我们得到的是新闻报道中的事实,报道即描述、表达。如果“表达中的事实”不可自由利用,我们就只能以亲身经历的事实为创作素材。这一强化纪实作品保护的立场,将导出一个悖论:纪实作品的创作本身将变得几乎不可能,因为创作者不可能亲历所有的事件,他被迫为所有的“表达中的事实”(前人的记载、他人的口述等)付费,纪实作品的创作成本将无比高昂。博尔赫斯式的作家将无法生存,因为博尔赫斯作品的大部分事实背景来自百科全书以及其他书籍,他是一个“表达中的事实”的依赖者,他的故事常常发生在自己从未到过的异域。博尔赫斯在1967年接受采访时说:“全部的百科全书比任何一个人知道得多。我确信它们的价值,因此在开始研究任何论题之前,有必要先读读一部分好的百科全书中相应的文章。”显然,我并没有亲耳听到博尔赫斯说出这番话,这段事实来自他人的描述,它也是“表达中的事实”,是表达的一部分,如果这样的利用不再自由,我无法想象创作何以能够存续。

 

“思想——表达二分法”,不是一个精确的概括。或许,“此表达——彼表达二分法”更为贴切,也就是“应保护之表达——不应保护之表达二分法”。我们无力触及“单纯的树”,但我们有能力将一部分“阳光下的树叶”排除在保护之外。简言之,并非所有的表达都能获得保护,这一命题比“不保护思想”有意义得多。

 

网站编辑:刘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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