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媒体采访 > 其他 >  文章

评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2006年特别301报告》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6-09-14  阅读数:

2006年9月14日13:45:6

    李顺德

    

    20065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一年一度的特别报告———《2006年特别301报告》如期出台了。根据美国贸易法,美国每年都要发布“特别301评估报告”,全面评价与美有贸易关系的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并视其程度,依次分别列入“重点国家”、“重点观察(亦称优先观察)国家”、“一般观察国家”或“306条款监视国”等名单,加以区别对待。对于“重点国家”,美国将与之谈判;如谈判未成,则施行高关税等贸易制裁报复手段。

     《特别301报告》起源于美国《1974年贸易法》的“特别301条款”。这一条款是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的《1988年综合贸易竞争法》对于《1974年贸易法》“301条款的修改、补充。“特别301条款”是专门针对那些美国认为对其知识产权没有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和地区,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可以对上述国家和地区进行认定、调查和采取报复措施,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每年430日前向国会提交有关报告(即《特别301报告》),并在递交报告21天之内根据《贸易法》的第302条(即通常所说的“301调查条款”)进行相关调查。

     《特别301报告》自从1989年首次出台,就与中国结下了“不解之缘”,中国每年都要进入报告所列的“黑名单”。1997年《特别301报告》没有认定“重点国家”,却创设了似乎是专门为中国量身定做的“306条款监管国”名单,将中国唯一列入其中。在《特别301报告》中,“306条款监管国”的地位仅稍逊于“重点国家”,排在“重点观察国家”和一般“观察国家”之前。“306条款监管国”所依据的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的“306条款”,依据该条款,处于“306条款”监管下的国家,如果没有令人满意地实施与美国签订的相关贸易(包括知识产权)协议,可以不经谈判直接采取包括贸易制裁在内的措施。从这一角度来看,列入“306条款监管国”名单的严厉性和威胁性甚至超过了“重点国家”名单,因为即使列入“重点国家”名单,还须经过双边谈判才有可能导致贸易制裁的实施,而对于列入“306条款监管国”名单的国家,不经双边谈判美国可以单方直接采取贸易制裁。自1998年以来,中国一直被列入“306条款监管国”名单。自2005年起,中国被列入“重点观察名单”,并继续置于“306条款监管国”之下,成为受到双重“礼遇”的唯一国家。

     2006年特别301报告》就87个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进行了审议和评价,将48个国家和地区列入了美国贸易法“特别301条款”加以关注的“黑名单”,再次将中国列入“重点观察名单”,继续置于“306条款监管”之下。整个报告以近1/4的篇幅专门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在《特别301报告》中对于一个国家给予如此之高的“礼遇”,是前所未有的。

     随着知识经济、新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到来,知识产权对于世界经济的影响日益增强。经济全球化是建立在知识经济、新经济的发展基础之上的。全球经济的概念不仅是指有形商品、资本的流通,更重要的是知识、信息的流通。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转化为人才、知识、信息的竞争,集中表现为知识产权的竞争。全球化的经济与知识产权密切联为一体。知识产权成为发达国家进行国际竞争的重要武器,对外投资的重要资本。知识产权战略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占有明显的优势,并努力将其转化为经济优势、政治优势。美国“特别301条款”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维护美国自身的利益,特别是其经济利益。

     通过评读美国历年的《特别301报告》,可以清晰地看到这样一个事实,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与中美之间的多次知识产权谈判密切相关。美国历年的《特别301报告》以及在此基础上引发的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包括从2004年开始提升规格的、一年一度的中美商贸联委会(JointCommissiononCommerceandTradeJCCT)谈判和JCCT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磋商,直接制约、影响了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这些谈判和磋商的结果成为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历年《特别301报告》针对中国的内容,往往成为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和磋商必然涉及的问题。这也是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特别301报告》的主要原因。

     从历年《特别301报告》的字里行间,我们深刻体会到,任何一个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核心目的都是为了维护本国的根本利益。在《2006年特别301报告》中,美国政府对于中国一年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进展给予了一定的肯定,但更多的是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全面、详尽、尖锐的批评。在充分肯定JCCT及其知识产权工作组机制的同时,美国政府把关注的重心放在中国政府如何履行2004~2006JCCT年会及JCCT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就知识产权相关问题达成的协议和做出的承诺方面,这些内容成为《特别301报告》针对中国的核心内容。这一事实再次提醒我们,对于JCCT年会及JCCT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应该给予充分的重视。

     在《2006年特别301报告》中,美国对中国提出批评的核心问题仍然是盗版和假冒。报告认为,2005年,美国边界查获知识产权侵权产品的69%来源于中国,比2004年的63%有所增加;2005年中国的版权的相关产品交易的盗版率为85%~93%。报告再次对于中国过于依赖行政执法提出批评,强调要加强刑事执法。报告特别提出,从2007年起针对中国进行省级特别审议,详细了解中国各省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状况,明确将广东省、北京市、浙江省和福建省作为“重点”地区列出。这些问题也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美国贸易代表施瓦布近日宣布,为了确保中国履行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义务,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将设立一个新的专门负责处理中国贸易事务的联邦办公室;此外,正在成立一个新的知识产权办公室,监督中国的盗版问题。施瓦布指出,美国新设立的两个办公室是为确保美国权利,执行贸易协议而向前迈出的一步。施瓦布说,在经济全球化中,在国外保护美国的知识产权对保持美国领先的竞争力至关重要。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新设立的知识产权办公室,将会特别关注那些执行知识产权保护法松懈的国家。这为《2006年特别301报告》增加了一个恰如其分的注解。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

 

相关文章
DVD“专利池”某核心专利无效公益诉讼引发的思考
知识产权法在科研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新闻办就05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等举行发布会
这样的霸王条款可以休矣
警惕商标注册“傍大款”:“中央一套”现象透视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