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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专家解读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0-07-12  阅读数:

 

被采访人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采访人: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时间:2010年6月20日

 

一、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

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一)第六十一条 [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5、造成恶劣影响的。

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 第六十九条  [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下称立案追诉标准(一))相比,具有明显的不同,特别表现于在某些方面降低了追诉的门槛,有利于加大以刑事手段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例如,在以非法经营数额作为构罪标准方面,现有的标准分别由原来的10万元(个人)、50万元(单位)统一降低为5万元,这无疑大大降低了犯罪构成的门槛。除此之外,还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将违法所得数额(3万元)纳入了构罪标准,这是基于违法所得数额也是判断知识产权犯罪的重要指标,且实践中难免存在非法经营数额不易确定的情形;二是将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行为纳入到构罪标准中,弥补了原有规定中对那些假冒多个注册商标、但非法经营额均不够法定标准而难以追诉的假冒商标行为的缺陷,有利于严厉打击那些规模不大、但长期以假冒他人不同注册商标为业的侵权行为;三是增加了可操作性,同时避免了过分、过大刑事打击面的情形,这具体表现为取消了“造成恶劣影响的”而代之以“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以及取消“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情形。就后者而言,现实中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很多表现为侵害他人驰名商标,如果凡是假冒他人驰名商标都要列入追诉标准,这就会不适当地扩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因此立案追诉标准(二)废除了该规定。

 

二、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一)第六十二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七十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答:立案追诉标准(二)在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标准方面,修改幅度也很大。总体印象是大大降低了构罪门槛,如销售金额由10万(个人)、20万(单位)统一降为5万元,细化了标准,除了注重对已经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的严厉打击,还重视对尚未销售、但如不加以控制将必然造成销售的后果的行为的打击,大大扩大了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打击范围,有利于从销售渠道威慑商标犯罪行为,从而避免或减轻侵权损害后果的扩大,更好地以刑事手段维护商标权人的利益、消费者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另外,与前一项修订一样,在犯罪主体上,立案追诉标准(二)不再区分个人与单位,而是将犯罪构成的数量统一于一个比原来个人构罪还要低的标准,当然也比原来单位构罪标准更低。这样做的原因是,可能是考虑到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犯罪,其性质和危害是一样的,不必要因为犯罪主体不同而规定不同的追诉标准。需要强调的是,该项修改突出的地方是增加了对尚未销售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行为的打击,弥补了原有规定中缺乏对已经查处但尚未销售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权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

 

三、关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一)第六十三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215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七十一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答:立案追诉标准(二)在关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追诉标准方面,与原有相应标准相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对构成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或“非法经营数额”的数量标准作了调整,但并不是一味降低,而是针对非法经营数额,由原来的20万元以上降为5万元以上,针对违法所得数额则增加到3万元以上标准,应当说后者是提高了犯罪构成的门槛。这说明,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刑事追诉标准的改革,也不是一律需要降低追诉标准,而是应本着合法性、协调性、科学性、适用性原则,结合当前知识产权犯罪的现状和变化趋势,该升的升、该降的降,以体现刑事制裁的兼仰性和正义性。二是针对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增加了构罪标准,即数量在1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也将受到追诉。这有利于打击那些规模不大,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有一定数量(2个或者2个以上)的商标侵权行为,从而从源头上更好地防止商标侵权、犯罪行为的发生。另外,立案追诉标准(二)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是,取消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行为当然地纳入刑事追诉标准。原因与前述类似,在次不赘述。

 

四、关于假冒专利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一)第六十四条 [假冒专利案(刑法第216条)]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专利的;4、造成恶劣影响的。

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七十二条  [假冒专利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答:与原有规定相比,立案追诉标准(二)在关于假冒专利罪规定方面,其鲜明特色是新增了非法经营数额20万元作为立案追诉标准,并且针对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的行为,增加了具体的追诉标准,即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亦可成立假冒专利罪。这一规定,有利于打击那些假冒他人专利数量较多、但非法经营数额或者非法所得数额均不够大的假冒他人专利的侵权行为,因为单个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可能构不上追诉标准的数额,但如果将这些不同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算总账”,就比较容易突破立案追诉起点。还应指出,在上述修改的规定中,增加非法经营数额的标准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一则是与其他相关规定相协调的需要,二则是便于在司法实践中增加可操作性的需要,因为有时违法所得数额难以精确计算,但非法经营数额则较容易被算出。还应看到,与前面涉及注册商标犯罪的规定类似,该规定也取消了尽管未达到追诉标准、但受两次行政处罚又再次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规定为立案追诉标准。本人认为这类规定的废除是合理的,因为行政处理的标准和门槛明显低于刑事犯罪标准,此前有两次行政处罚行为不宜当然地作为给予刑事制裁的标准之一,这体现了刑事制裁适度从严的考虑。另外,该规定还将原有的“成恶劣影响的”修改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利于增加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

 

五、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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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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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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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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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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