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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凸显诸多新意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9-01-30  阅读数:

             

                    中国专利商务网(www.epatent.com.cn)编辑部



     

       本次专利法修改最大的新意点莫过于在对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的保护问题上。此次修正案中有两个地方涉及到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

        1.修正案第6条第2款规定: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遗传资源或者传统知识,该遗传资源或者传统知识的获取或者利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

        2.第27条第6款规定: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遗传资源或者传统知识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指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或者该传统知识的来源;申请人无法指明遗传资源的原始来源的,应当说明理由。

        这一修改,将有利于国家主管部门了解和判断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利用是否符合国际上规定的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原则。

        新意之二在于着力制约专利权人“放水养鱼”的行为。现实生活中,一些专利权人往往明知有侵权行为存在,却仍采取一种“欲擒故纵”的策略:一开始持放任态度,不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待侵权行为发展至一定规模时才提起侵权诉讼。这种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若持续较长时间,往往导致对方当事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侵权或者虽然侵犯专利权但已经得到专利权人的默许,有可能基于这种信赖而扩大其投资和生产规模,直到遭遇专利权人阻击,可能就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这种专利懈怠行为被形象地称为“放水养鱼”。从某种程度上讲,专利权人的懈怠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也应当受到一定制约。在修订案中则有着具体的规定与制约办法。

        新意之三在于专利法修改将如何对待“创新泡沫”? 修订案中在关于提高专利授权标准上,将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的混合新颖性标准修改为绝对新颖性。

        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授权标准中的新颖性为混合新颖性标准,即以出版物形式公开的现有技术或设计,为绝对新颖性标准,以使用或其它形式公开的技术或设计为相对新颖性。

        此次修正案统一将现有技术或设计规定为绝对标准,即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或者被使用或者以其它形式为公众所知的,其新颖性完全丧失。

        提高授予专利权标准的做法将有力地遏制“垃圾专利”,而重新对于取消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的地域性限制等的修订,也将为专利权人营造一个清新的知识产权文化环境。

专利法任重道远

        “九五”期间,我国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8.3%,授权量年均增长18.7%;“十五”期间,我国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22.8%,授权量年均增长15.2%,截至2006年6月底,我国专利技术申请累计受理量达到300万件,其中达到第一个100万件用了近15年,达到第二个100万件用了4年,而达到第三个100万件仅用了2年零3个月。实践证明,专利法的制定和实施对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传出的消息显示,在经历1992年和2000年的两次修改后,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一是力求全面解决专利制度中存在的某些突出问题,其中包括改进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和授权方式,完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制度。二是指导地方政府完善有关的专利费用资助和奖励政策,建议将资助重点集中在那些具有高技术含量的发明专利上,这样可以杜绝申请人恶意申请套取资助的现象。三是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公众和企业利用无效程序减少“垃圾专利”的危害,引导专利申请人诚信申请、诚信维权。

        温家宝总理指出:“自主创新是科技发展的灵魂,是一个民族发展的不竭动力,是支撑国家崛起的筋骨。”

        在经历了入世过渡期后,专利法的修改对于中国建设创新型国家有着更深广的意义。

        未来的竞争是知识产权的竞争,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的搏杀中,屡屡遭遇“专利门”事件狙击,如何运用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做好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把侵权风险降到最低?在这条国际竞争道路上,专利法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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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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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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