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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生学术沙龙专家讲座第7场成功举行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10-19  阅读数:

 

20121014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办的系列讲座“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生学术沙龙”第8场专家讲座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隆重举行。“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生学术沙龙”之“专家讲座”系列是由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办,致力于邀请国内外知识产权著名专家学者和实务界资深专家发表自己的真知灼见,是介绍和研究最新知识产权理论发展和食物动态的学术盛宴。

 

本次专家讲座邀请了德国资深专利与商标代理人Jörg Prechtel博士出席,为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做了两个小时的精彩演讲。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学术顾问委员会委员兼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冯晓青教授任讲座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所杨利华副教授、陈健副教授担任讲座评议专家。本次讲座吸引了众多硕士、博士研究生的积极参加,其中也包括了很多非知识产权法学专业的学生,以及慕名而来的校外人士。

 

首先,冯晓青教授为本次讲座做开场白。冯老师指出,Jörg Prechtel博士可谓是我们的老朋友,其商标和专利代理的经验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去年讲座举行之后,Jörg Prechtel博士进一步与我们沟通与交流,并达成协议,提供一定的奖学金。我校张艳冰等七位同学很荣幸地获得了博士所设立的奖学金项目。我们应该对博士的热心公益和热心教育表示衷心的感谢。

 

随后即举行了德国Jörg Prechtel博士奖学金颁奖仪式。Jörg Prechtel博士为获奖的同学颁发了荣誉证书,祝贺并鼓励同学们继续加油,将项目做得完美、出彩。

 

颁奖仪式结束后,Jörg Prechtel博士开始了其精心准备的演讲。Jörg Prechtel博士演讲的主题是“在欧洲申请专利:对过去、现在与未来的检视”。首先博士对欧洲专利法的历史根基做了一定的分析,他列举了历史上欧洲几个主要国家的专利法,分别是1474年威尼斯《专利法》,1623年英国的《垄断法》,1815年普鲁士《专利法》和德国1877年《专利法》,通过对这几部专利法的介绍,同学们了解到欧洲专利产生的概况,领略欧洲专利文化的特点。其次博士分析了现在欧洲专利申请、审查的程序,以及主要涉及的专利机构,并且探讨了欧洲国家专利诉讼,跨境行动等相关内容。最后博士提出了目前专利申请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主要有语言问题和法律问题,如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在现在专利申请和诉讼中存在的困境,欧洲与欧盟专利法院和欧盟条约存在不兼容之处等等,并对这几个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以及对欧洲专利申请的未来做了一定的展望,他主张欧洲国家间应共同合作,达成更为合适的协议,以促进欧洲专利申请、审查程序的完善和发展。

 

演讲结束后即进入了交流环节,与会学生积极与Jörg Prechtel博士进行交流。学生们不仅围绕本次讲座主题----欧洲专利申请进行交流,而且对如何考取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和专利律师的区别等相关问题向Jörg Prechtel博士请教,Jörg Prechtel博士都做了耐心的解答,使同学们获益良多。

 

    交流环节结束后,陈健副教授对本次讲座做了小结和评析。陈老师指出,Jörg Prechtel博士给我们介绍了专利的申请、审理程序,重点讲解了欧洲专利文化方面的倾向。欧洲的专利法对于我国的研究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领域。继续关注欧洲的专利发展,对于我国律师从事对口业务,我国的专利制度的发展都将有着重要的作用。

 

最后,冯老师再次向Jörg Prechtel博士表示了感谢,认为虽然讲座的时间很短,但是其中的信息量很大,使大家对欧洲专利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发展有了一个详细的了解。并希望同学们能继续积极参加后期的讲座,使自身能获得更大的进步和提高。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生学术沙龙”之专家讲座第七场活动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取得了圆满的成功。(执笔:曾梦倩,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专业2012级硕士生

附:详细记录

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生学术沙龙

专家讲座第7场(总第13场)

 

主题:Patenting in Europe- Some Highlights from the Past, the Presence and the Future

演讲专家:Jörg Prechtel博士,德国资深专利与商标代理人

演讲语言:英语

内容:1)讲座:是了解欧洲专利制度历史发展和最新动态,增进对欧洲专利制度了解的极佳机会。(2)奖学金项目发布:Jörg Prechtel博士热心支持大学教育,专门为本中心设立了奖学金项目,本次活动同时将发布首批奖学金项目

主持人: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

举办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

时间20121014日晚7:00-9:00

地点: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教学楼108

 

内容纪要

 

首先,主持人冯晓青教授用双语(中英文)介绍了演讲专家Jörg Prechtel博士,并宣布了Jörg Prechtel博士奖学金项目第一批获奖名单:张艳冰、钟丽琼、曾梦倩、兰田、黄海玲、郝喜、薛志斌。对博士热心资助中国政法大学人才培养事业表示感谢。

 

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大家晚上好!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中心本学期的专家讲座第一场正式拉开序幕。这次我们荣幸地邀请到了我们的老朋友——德国资深专利、商标代理人Jörg Prechtel博士。Jörg Prechtel博士将为我们做关于欧洲专利申请过去、现在和未来制度的变更和协调的方面非常重要的演讲。Jörg Prechtel博士是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聘请的第二位国外专家,在此非常感谢博士来给我们做这次讲座。同时,我也要向大家宣布一个非常重要的消息。Jörg Prechtel博士本人非常热心于大学教育,关心中国政法大学特别是知识产权法专业的学生,在上次他给我们做了讲座之后,又与我们中心进行了进一步的沟通与交流,有意给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设立奖学金项目,并达成了协议。这次经同学们踊跃申请,我们有七位同学很荣幸地获得了博士所设立的奖学金项目。我们对博士的热心公益和热心大学教育表示衷心的感谢。(鼓掌)

    下面宣布首批获得奖学金的名单:

(宣布获奖名单,颁发荣誉证书并拍照留念)

下面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Prechtel博士为我们做演讲。

 

Jörg Prechtel博士:(翻译)

    很感谢冯教授给我这次机会来著名的中国政法大学演讲(博士用中文说出了“中国政法大学”六个字)。我的演讲主题是:在欧洲申请专利:对过去、现在与未来的检视。正如题目所揭示的,讲演将分为三个部分:关注过去,立足现在,展望未来。鉴于欧洲专利制度的长久历史和复杂,我将选取一些亮点,希望你们能感兴趣。

第一部分是关注过去,我将用一些例子来展示欧洲专利制度的发展过程,基于发明和依赖国家发展的专利制度能够刺激经济的发展。第二部分是立足于现在,我将选取三个事例来解释说明。第三部分是对于欧洲各国以及欧盟的专利制度的对比分析,来阐述欧盟专利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一部分我将重点介绍欧洲专利法的历史根源。专利制度的建立离不开科技进步和发展的刺激。自从中国四大发明中的造纸技术和印刷技术传到欧洲之后,1469年,意大利威尼斯的政府决定授予印刷书本所有者以特权,这部法律禁止所有者之外的人印刷该书本。1474年,意大利第一部专利法“Parte Veneziana”问世,对当地新奇的一些发明给予十年的保护期,并规定了保护的范围是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侵权人应当为其所造成的损害支付高达100达科特(以前流通于欧洲的钱币,即金币,大概相当于现在的4000欧元)的制裁金额给专利权所有人。不同于现代专利制度的是,这只是政府给予的特权,而并非权利人真正的“权利”。接下来让我们将目光投到伦敦。伦敦在1327年授予来到伦敦的外国服装制造商以特权,并禁止人们穿戴在国外生产的服饰。该法的目的即在于保护在伦敦当地生产服装的制造商的权利,而不保护伦敦地区以外的服装制造商的权利。而在1449年,Johann von 获得了20年生产有色玻璃的进口特权,不过其学徒并不享有这项专有权。1624年伦敦又颁布了《垄断法》,该法至今已经生效200多年,它授予发明和进口专利14年的保护期。

现在我们来谈谈德国的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在1815年的时候,普鲁士王国颁布了“publicandum”一法,该法赋予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或首先引进的发明创造以6个月的实际使用权,并且规定权利保护期限为6个月至15年。这大大地刺激了德国国内对英国机器(如蒸汽机等)的进口力度,掀起了对英国先进技术学习研究的热潮,同时也推动了低价复制品的出口。然而,早期德国出口的复制品仍然存在着一定的质量问题。英国随即对此采取了对抗措施——即要求其打出“德国制造”的标签,而随着后者产品质量的改善,这个标签逐渐成为了“德国质量”的象征。

接下来,让我们再来看看其他几个国家的法律规定。1790年美国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该法规定可将专利证书颁发给“任何以前从未使用过或者从未被发现的有用的艺术品、制造品、工具、机器、装置或其改进”,而取得专利权所要求“新颖性”的地域范围也并不局限于美国国内。自法国1791第一部专利法颁布后,40%的专利申请都来自于金融领域,然而1792年出台的补充法律又将这些申请排除到了专利权的授权范围之外。德意志王国于1871年建立,1873年就颁布了专利法。举例来说,1876年爱迪生开始进行其发明电灯泡的实验,并取得了1071项美国专利和1239项外国专利,德国西门子公司和AEG公司正是在德国爱迪生专利权的基础上取得了专利凭证。在欧洲国家的专利立法实践中,荷兰的做法最为特别。荷兰1869年废除了专利法,据此,飞利浦公司充分地利用了电灯泡技术并制造出复制品,为公司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人造奶油只在法国、英国、普鲁士取得专利,而这也给荷兰联合利华公司打下了基础。但是,随着国际上对这种不公平做法的异议声越来越大,1912年荷兰只得又重新颁布了专利法。

接下来我所讲的第二部分是有关现在欧洲专利法的内容,主要涉及到在欧洲申请专利的审查程序、相关机构和立法规定,以及在专利诉讼中法院的管辖权问题。欧洲专利组织机构包括欧洲专利局和行政委员会,欧洲专利局执行授予欧洲专利的任务,行政委员会则负责监督欧洲专利局的工作。欧洲专利局总部设在德国慕尼黑,全面负责欧洲专利的检索、审查、授权等业务;并在荷兰海牙设立分局,主要负责检索业务。

首先讲到的是关于专利诉讼。在欧洲,由国家专利局对国家专利予以审查和授予,而国家专利的侵权和有效性则由国家法院管辖。而对于欧盟专利,则不仅涉及到国家专利局和国家法院,还涉及到欧洲专利局(EPO)。由欧洲专利局来对欧盟专利予以审查和授予,而国家专利局则负责收取专利管理年金。当然,涉及到欧盟专利侵权和有效性的审查仍然由国家法院管辖。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跨境专利诉讼。首先我们应了解对于专利诉讼管辖权的规定。一般管辖权即是2001/44/EC《理事会规则》第2条,即“根据规则的规定,任何一个户籍所在地在成员国的公民,不管其国籍何在,均能在该成员国的法院诉讼。”即,欧洲法院的对人管辖权以其户籍所在地为准。而上述规则的第5条则规定了特别管辖权,即“涉及到侵权、违法行为、准违法行为的诉讼,不仅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有管辖权,该行为的发生地或可能发生地的法院也拥有管辖权。”同时,该理事会规则的第22条又规定了户籍所在地法院排除管辖权的规定:即“当涉及到专利、商标、外观设计的登记和有效性时,只能向申请和核准该专利的成员国提起诉讼,而无关于其户籍所在地。”第27条规定了当事人向两个以上的法院提起诉讼时,应由先立案的法院进行管辖,其他法院应停止审理并对先立案法院予以支持。再回到专利跨境诉讼。在向专利侵权人的户籍所在地提起诉讼时,就会有这样一个问题:在有些国家比如英国和法国,没有像德国一样有独立的无效法院(如慕尼黑联邦专利法院),因此,当被控侵权人提起无效反对时,该外国法院就成了专有管辖法院;当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提起诉讼时,基于欧洲专利的国家自主性,该诉讼没有境外效力。

这里,不得不提的是“鱼雷措施”。所谓“鱼雷措施”是指在诉讼时间较慢的管辖地申请作出未侵权的判决宣告(如意大利、比利时),根据布鲁塞尔规定第27条,此类诉讼中的额申请具有阻滞效果,因为,该条款规定,如果有基于同一诉由且当事人双方相同的诉讼在其他成员国的法院正在进行,法院应当中止诉讼程序。不过应当注意的是,基于“鱼雷措施”所发出的只是初步禁令,并没有最终效力。最近在“鱼雷措施”方面的实例是Solvay vs. Honeywell案,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最后一部分是展望未来。基于欧盟的特殊性,欧洲的专利制度涉及到欧洲各国的专利制度和欧盟统一的专利制度、欧洲各国的法院体系和欧盟的法院体系。欧洲专利权被称为“一揽子”国家权力,行使和无效诉讼的审理以国家为基础。这就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说语言问题。英语、法语和德语是欧盟专利局的三种官方语言,而意大利、西班牙作为欧盟的重要成员国,他们希望他们本国的语言也能够成为官方语言。现行的作法是,申请人可以使用英语、法语和德语3种官方语言之一向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EPO)提出申请,当审查被通过后,欧洲专利局将发出核准通知。申请人同意进入领证阶段时,需付领证费并递交专利申请范围的其它两种语言的译文。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如果使用的语言种类过多在我们看来是不切实际以及有点浪费时间的。在最后的权衡中,西班牙语成为了可选择性的官方语言。再比如法律问题,根据欧盟法律作出的判决不得被欧洲法院修改,这就出现了欧洲和欧盟法院与欧盟条约的不可兼容性。欧洲的专利法律有着一定的独立性和特殊性。欧洲的专利法院、专利局很不一样。怎样协调是研究欧洲专利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因此,我们必须有备用方案(Plan B)。这就需要我们增强合作。比如在一般的结构上,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要增强合作;在语言上,申请人可以使用英语、法语和德语3种官方语言之一向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EPO)提出申请,当审查被通过后,欧洲专利局将发出核准通知。申请人同意进入领证阶段时,需付领证费并递交专利申请范围的其它两种语言的译文。在侵权诉讼的审理过程中,要求优先使用侵权者的语言,若发生纠纷,则应翻译成被侵权地国家的所有语言,也可以应被指控侵权人的要求和选择进行翻译。对于法院系统的问题,提议建立欧洲专利诉讼法庭,一审法院和地区法院受理所有欧洲专利侵权和撤回诉讼,欧洲专利上诉法庭将受理对一审的上诉案件。在欧洲多重管辖权下,欧洲将来可能采用的专利制度是,所有欧盟成员国适用单一的欧盟地区专利,但各国拥有各自的司法管辖权。当然,增强合作也有其条件:1、至少要有九个国家要求参加;2、如果合作的目标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不能达到,那么委员会将作为整体向理事会要求有授权的提案;3、在获得欧洲议会的同意后,理事会应向有资格的多数授权(这已经在2011310号完成);4、其他成员国能够在任何时间加入该合作。

    在增强合作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一些绊脚石。比如意大利和西班牙即向欧洲专利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宣告理事会2011310的旨在增强合作的决议无效。所幸在2012925的口头诉讼中,法院有意向对合作协议予以放行,其次英国在20126月发起的欧洲理事会上建议删除规定专利法律效力的第6到第8条,其目的即在于是剥夺欧洲专利法庭在专利诉讼领域的权利。诸如此类的问题,层出不穷。

同时,我们也看到欧盟在这些方面所作的努力。在20126月成立了欧盟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以此来处理在欧盟专利制度的发展中所出现的问题;一些法律意见也已经提上了日程;一项议会和理事会之间的协议的出炉也指日可待。尽管达成我上面所提的建议的协议极有可能,但是我们也不要忽视欧洲事务中我们所不能预料的突发性状况。因此,期待下一次的交流。

最后,博士用中文说“非常高兴大家来听我的讲座”。

 

之后,进入了提问阶段。大家都踊跃发言。比如有同学问专利律师和专利代理人的区别;在处理侵权纠纷时德国法院和中国法院具体的操作问题等。Prechtel博士和同学们还有到场的律师、专家学者作了详细的交流。

 

冯晓青教授:

    我们进入最后一个环节,由中国政法大学陈健副教授做简短的点评。

 

陈健副教授:

非常感谢Prechtel博士来到政法大学为我们做这个非常精彩的演讲。实际上这个演讲,我们要在外国去听的话是要花很多学费的(同学大笑),我觉得价值是非常大的。Prechtel博士为我们介绍了欧洲专利的历史、申请专利的审查程序和立法,对于欧洲法院在处理侵权、管辖权限问题上做了详细的介绍,并重点介绍了欧洲的专利文化。欧洲专利是一个非常特殊的体系,既有欧盟的专利制度也有各国的专利制度,密切关注欧盟专利制度的体系和他的发展方向对我们研究欧洲的立法、对我们国家的专利制度的审查、管理和欧盟的衔接,再有对我们的律师的执业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再次感谢Prechtel博士!

 

冯晓青教授:

    我们非常感谢Prechtel博士做的关于欧洲专利的过去、现在和未来以及在欧洲申请专利、特别是专利的实施的演讲。欧洲有一个特殊的情况,即是由不同的国家组成,有不同的文化、语言、专利系统和法院。现在欧盟为了加强和美国的抗衡逐渐有统一化的趋向,怎样协调欧洲各国本国的国内法和欧盟法之间专利协调,是我们研究欧洲专利制度的重点问题。通过这个讲座,大家对于欧洲专利的历史、现状和未来的动态有了大致的了解,尽管时间很短,但Prechtel博士的信息量很大,对我们的启发也很大。最后,让我们再次感谢Prechtel博士给我们做的精彩的演讲和对中国政法大学的访问。(鼓掌)

    下面介绍下我们中心接下来的活动,后续我们将会陆续举办几场讲座,内容涉及到商标权、著作权以及知识产权战略等方面,嘉宾既有经验丰富的实务界人士也有理论精深的知识产权专家,欢迎大家参加!

我们今天的演讲活动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的参与。

整理及翻译:钟丽琼,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专业2012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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