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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聚合平台经营者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司法认定 ——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8-01-28  阅读数:

崔国斌:《著作权法下移动网络内容聚合服务的重新定性》,《载电子知识产权》2014年第8期,第21页。

[8]2015)海民(知)字初字第25786号、(2016)京73民终201号。



[9] 2003)一中民初字第12189号。



[10]2014)海民(知)初字第19957号、(2015)京知民终字第561号。



[11] 石必胜:《论链接不替代原则——以下载链接的经济分析为进路》,载《科技与法律》,2008年第5期,第64页。



[12]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600号。



[13] 江平、费安玲主编:《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2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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