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政策视阈下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发展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刘华 时间:2010-06-30 阅读数:
文化的发展有其具有规律性的机制,遵循该机制的运行规律是正确推进文化发展的前提。一般来讲,文化的发展是沿着继承、传播、创新三个路径演进的。
继承是文化发展的必要前提,文化传统是文化继承的核心内容和文化的民族精神的象征;创新是文化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文化得以进步和发展的基本途径;而传播则是文化得以交流、整合、融会的主要手段。文化的继承和传播过程渗透着文化创新的精神,文化的创新必须从文化的传承中获取养分和资源。正是由于文化具备了继承、传播和创新的自身发展机制,才使不同类型的文化得以生生不息、薪火相传、交融整合、持续发展。文化的发展机制是经济社会发展大系统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文化的和谐发展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影响深远。
通过以下图示,我们可以对文化发展机制建立一个清晰的印象。(略)
二、国内外文化政策考察
文化政策是国际组织和政府机构,在一定时期为实现文化发展特定目标,通过政策成本与政策效果的比较,对与文化发展相关的社会公私行为所作出的有选择性的约束和指引。【4】根据文化发展的现实状况和对未来发展的预期,以文化政策的形式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是当今社会充分运用国家权力和政府资源促进文化发展的普遍选择。考察近年文化政策的国际实践,已经可以给我们提供诸多启示。
(一)文化政策的国际动向
1.联合国系统的努力
基于对文化与发展密切关系愈来愈多的关注和认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20世纪60年代就已经开始着手调查并推进文化在人类发展中作用的工作。1970年,UNESCO在威尼斯召开了第一次关于文化政策的政府间会议,此后又接连召开了一系列地区性会议。1982年,UNESCO在墨西哥城召开的“世界文化政策大会”使这一问题的讨论达到高潮,本次会议上提出了《世界文化发展十年》(1988-1997)的计划,明确把人文与文化发展纳入全球经济、政治和社会的一体化进程,并把推动文化发展当作各国政府面临新世纪所应当作出的承诺。该计划于1986年12月获得联合国大会的批准,并在1988年开始执行。
1995年,联合国文化与发展委员会经过数年的调查研究,推出了《我们创造的多样性》报告,详细阐释了文化在人类发展中的极其重要的作用。该报告主张,“发展与经济是一个民族文化的组成部分。发展是一种对个人和集体产生强大的思想和精神影响的现象。所以对发展和现代化的各种问题的认识,说到底都集中在文化价值和社会科学两个方面。文化是一种行为方式的传播。”报告还认为,“当文化被理解为发展的基础……文化政策的概念就必须相应地扩大。任何针对发展的政策都必须对文化本身保持敏感,并受到文化的激发。”“这种文化政策的定义和运用意味着,通过更好地利用多元主义的现实和机会,发现那些能够将多元伦理社会结合在一起的内在因素。”
1998年,联合国文化与发展委员会又在斯德哥尔摩举行了题为“促进发展的文化政策”的政府间会议。在这个会议上,提出了《文化政策促进发展行动计划》供讨论通过。《行动计划》为其后许多国家在文化领域内的政府行动提供了行动框架和基准。《行动计划》指出,“文化的创造性是人类进步的源泉。文化多样性是人类最宝贵的财富,对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对今日世界来说,文化间的对话成为最主要的文化和政治挑战之一。”“文化政策应该致力于创造一种多元共同体的国家意识……将其植根于男性和女性都能接受的价值观之上,并为国家所有成员提供得以介入的机会、空间和声音。”“在发展过程中,文化的繁荣同工业和后工业经济一样,也是社会整合、政治民主和经济平等的决定因素之一。”《行动计划》还列出了国家通过这些原则所应该达到的广泛的目标,如:使文化政策成为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提高文化生活的创造性和参与性;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政策和实际行动,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在信息社会中提高文化和语言的多样性,并以此促进信息社会的发展;为文化发展提供更多的人力和财力资源。《行动计划》要求,“未来世纪的文化政策必须面向和更加适应新的飞速发展的需要”,因此,将文化从“边缘”引入各国政策制定的中心已成为各国决策者的当务之急。《行动计划》还推荐了实现这些目标的具体措施。
联合国系统近期的一个重要进展是《保护和促进文化表达多样性公约》于
从联合国系统的一系列努力中所显示出的核心思路是:在认同文化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的前提下,推进“多样性”(diversity)、“对话”(dialogue)和“发展”(development)及三者(3D)之间的协调,【6】并申明积极的文化政策对文化发展的必要性。
2.国外文化政策动向
为因应新时代的变革,世纪之交前后许多国家在制定其新世纪的国家发展战略时均将文化作为最重要的因素来研究和考察,作为最根本的立国之本来进行部署。文化政策成为这些国家对其文化发展战略进行自觉调整的主要工具。
“创造性”是这一时期发达国家文化政策的基本主题。1993年,英国率先以官方文件的方式颁布了其文化发展战略——《创造性的未来》;1994年,澳大利亚、加拿大也以“创造性”为主题推出了自己的文化政策;1998年,欧盟理事会文化指导委员会确定将建设“创造性的欧洲”作为战略目标,推出了欧盟的文化政策框架,该框架包括八个部分:①历史回顾:文化政策和手段;②立法、决策和行政机制;③制定文化政策的一般目标和原则;④文化政策发展方面的问题争论;⑤文化领域的主要法律条款;⑥文化资助;⑦文化体制和新的合作关系;⑧对创造性和参与性的扶持。依照这个框架,欧洲各国在此后相继推出了自己的文化政策。
美国的文化政策与欧洲国家具有很大差别,它没有正式的官方文化政策文件,主要依据市场调节和法律规制的作用。这种政策模式导致政府和立法机构在文化政策干预方面持谨慎态度,从而较大限度地约束了政府权力并提供了开展文化活动的广阔空间。尽管没有正式的官方文件,但从美国的一些非官方报告中我们依然可以注意到美国文化政策的动向。2002年,美国 “全国州立法会议” 公布的文化政策工作组报告——《文化投资:州的政策创新》中就明确展现出如下思路:主张文化在地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强调大力培养人们的创造性能力,扶持创造型产业。报告认为创造型经济是一个整体,其中关键的三个部分是:创造型产业群,即直接或间接生产文化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创造型劳动者,指经过专业文化与艺术技能培训的思想家和实业家;创造型社区,指聚集创造型工人、企业和文化单位的地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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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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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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