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性市场行为及其影响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易健雄 时间:2012-03-02 阅读数:
财产, 他人要使用该财产就必须经主办方许可,通过许可,主办方就可以从被许可人即官方赞助商那里得到资金。不仅如此, 主办方还应禁止他人不向其支付赞助费而商业利用该财产的行为,否则, 那些官方赞助商支付赞助费就显得毫无必要。因体育赛事的标志、 信誉与声望与知识产权对象具有极大的可比性, 主办方往往利用已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来化归它们。这种化归的合理性并非完全没有争议, 即便抛开这些争议不谈,也总有一些 边缘利益不可完全化归,法律也就难以规制。对于这些边缘利益, 主办方就只有通过合同的方式 许可给官方赞助商使用。隐性市场行为正是从这些边缘利益着手, 并不与主办方的核心权利发生正面冲突,在以 迂回、 曲折、 暗示的方式将自己与体育赛事联系起来的同时, 也威胁着官方赞助商从主办方手中获取的 商业利用权。受到威胁的官方赞助商就会反过来向主办方施压, 要求其控制隐性市场行为。若控制不力, 隐性市场行为就会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实施, 官方赞助商就有可能降低赞助费甚至退出赞助行列。真如此, 主办方的市场开发计划将会严重受阻, 进而威胁到体育赛事的正常举办, 主办方的根本任务也就难以完成了。故体育赛事主办方往往不能容忍并主张从严控制隐性市场行为。原国际奥委会市场开发部主任麦克尔 佩恩(M i chael Payne)曾愤怒的表示: 隐性市场侵权者有意识地去窃取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他们欺骗大众, 实际上是在榨取体育组织的价值和信誉。我们把他们比作水蛭, 从公共机构中非法吸取血液和信誉。
有一种情形还需要考虑, 如果 隐性市场行为所处的领域没有官方赞助商,则该行为还能否称为隐性市场行为? 我们认为, 此种行为因不损及官方赞助商的商业利益, 也就不会威胁主办方的市场开发计划, 即对官方赞助商、 赛事主办方均无影响,故不宜认其为隐性市场行为。
3 .公众 (消费者)。相对于官方赞助商、 赛事主办方对隐性市场行为的深恶痛绝, 公众对隐性市场行为的态度则要温和很多。或者说, 公众对该行为往往持漠不关心的态度。尽管众多论者认为隐性市场行为 欺诈广大消费者、 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但大部分消费者即使知道,仍认为隐性市场行为无关紧要[ 21]。客观地说, 隐性市场行为对公众的影响远不如对官方赞助商、 赛事主办方那么切近, 态度的鲜明对比可为佐证。无论是隐性市场行为实施者, 还是官方赞助商, 均以争夺公众的注意力为目标。隐性市场行为以其迂回、 曲折、 暗示的方式,可能会使公众误认为实施者与体育赛事有某种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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