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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商业模式的规制

来源:《暨南学报》2014年第2期  作者:寿步  时间:2015-02-05  阅读数:

一、引言   
  互联网搜索服务提供商的业务之一竞价排名又称付费搜索,属于点击付费(Pay Per Click)这种商业模式,是搜索服务提供商向客户提供的、以关键词付费高低为标准、对购买同一关键词的客户网站进行链接、在搜索结果中给予先后排序的一 种网络营销服务[1]95。以网站A为取得关键词B在搜索引擎C中的第N位排名为例。网站A首先需向搜索引擎C提出关键词B的竞价排名服务申请,由C对其 A进行审查;C然后给出B的第N-1位和第N+1位排名的价格;当A交给C的服务费位于两者之间时并再次通过C对其内容的审查后,A网站就获得在关键词B 项下在搜索引擎C中的第N位排名。如果以后有其他网站的出价高于A的话,A的排名将会依次顺延。
  与竞价排名相对的可称为自然排序。自然排序是按照搜索引擎预先设定的算法排列搜索结果,一般是按照与消费者搜索的关键词匹配程度的高低进行排列。自然 排序的核心是最大程度符合用户的查询内容的相关性。匹配程度的计算有很多种方式。各大搜索引擎的搜索服务提供商也在不断优化算法和排序方式。比如谷歌的 PageRank算法,以页面被其他网站链接的数量为标准,被链接的次数越多,排序就越高,可以理解为,内容质量越好,被链接的次数自然就越多。再比如 hilltop算法,主题相关性越强,排序也越靠前,例如同为介绍“美食”的网站A和B,网站A被10个与食物相关的网站所链接,网站B被10个与服装相 关的网站所链接,那么网站A的排序就会比网站B靠前。
  知名搜索引擎营销公司iProspect的报告显示,在美国,超过80%的网络用户不会查看搜索结果第三页以后的内容。所以,网站在搜索结果中排序越 是靠前,被消费者发现、点击和了解的概率就越大。这也是由搜索引擎的页面限制和访问者的心理决定的,因此搜索服务提供商的竞价排名业务应运而生 [2]79。
  竞价排名与自然排序不同。厂商向搜索服务提供商申请竞价排名服务,约定根据点击量向搜索服务提供商支付相应费用,搜索服务提供商则根据双方达成的参与 竞价排名的服务协议,将相应厂商的网站或页面排名提前,由此使得更多消费者有机会点击该网站从而宣传该网站的产品。搜索服务提供商按点击次数向厂商收取费 用。这种通过参与竞价排名所产生的高排名的搜索结果,我们称为付费搜索结果。相应地,自然排序获得的搜索结果称为普通搜索结果。普通搜索结果是按照查询关 键字相关度进行排列的,一般符合消费者的查询要求。
  对比竞价排名和自然排序可见,付费搜索结果被点击得越多,搜索服务提供商收取的费用就越高。搜索服务提供商基于商业目的,当然希望引导消费者多点击付 费搜索结果;而消费者从查询效率出发,当然希望搜索结果客观、没有人工干预。实践中,大多数付费搜索结果对于消费者的查询需求帮助不大。所以在付费搜索结 果的标识方面,搜索服务提供商总是希望尽可能不加区分地与普通搜索结果放在一起,这样更容易达到自己创设竞价排名的商业目的;而消费者更希望查询结果是普 通搜索结果,付费搜索结果应该尽可能与普通搜索结果进行区分、避免混淆。因此,有必要研究搜索引擎付费搜索结果标识相关的法律问题。
  二、付费搜索结果标识现状
  2013年7月初通过对谷歌、雅虎、微软必应、360搜索、腾讯搜搜、百度六家知名搜索引擎网站进行关键词搜索,对比它们的付费搜索结果的标识情况可得表1。
  表1国内外六家搜索引擎付费搜索结果标识情况汇总
  ┌────┬───────┬──────┬───────┬──────┬─────┐
  │   │付费搜索结果的│付费搜索结果│付费搜索结果 │付费搜索结果│付费搜索结│
  │   │标识文字  │标识文字位置│有否专用背景底│字体字号  │果   │
  │   │     │是否显著  │色    │有否差别  │可识别度 │
  ├────┼───────┼──────┼───────┼──────┼─────┤
  │谷歌  │“广告”  │是    │有    │无    │高   │
  ├────┼───────┼──────┼───────┼──────┼─────┤
  │雅虎  │“赞助商链接”│是    │有    │有    │高   │
  ├────┼───────┼──────┼───────┼──────┼─────┤
  │微软必应│“广告”  │是    │有    │无    │高   │
  ├────┼───────┼──────┼───────┼──────┼─────┤
  │360搜索 │“推广”  │是    │有    │无    │中   │
  ├────┼───────┼──────┼───────┼──────┼─────┤
  │腾讯搜搜│“推广”  │是    │有    │无    │中   │
  ├────┼───────┼──────┼───────┼──────┼─────┤
  │百度  │“推广”  │否    │或有或无  │无    │低   │
  └────┴───────┴──────┴───────┴──────┴─────┘
  
  在这六家搜索服务提供商的搜索结果页面中,除雅虎的页面右侧空置之外,其他五家搜索服务提供商都在页面右侧放置专用广告栏;所有六家都在左侧放置付费搜索结果和普通搜索结果,且付费搜索结果总是放置在开始位置,普通搜索结果总是放在后续位置。
  表1情况可总结如下:
  第一,美国的三家搜索引擎谷歌、雅虎、微软必应对付费搜索结果都给出了高识别度的提示,它们都在网页的显著位置给出了直接采用“广告”或与之意思相近 的“赞助商链接”字样的标识文字,且付费搜索结果所在区域有专用背景底色与普通搜索结果相区分。就雅虎而言,如果说标识文字使用“赞助商链接”而没有使用 “广告”而使其识别度稍有减弱的话,那么其付费搜索结果在字体字号方面与普通搜索结果的差别又提高了它的识别度。
  第二,在国内三家搜索引擎中,360搜索和腾讯搜搜都在网页的显著位置给出了标识文字“推广”。“推广”的本意是“推衍扩大”,虽然近年来在一些特定 的行业和群体中用“推广”来指代“做广告”,但是至少在法律意义上和广大消费者的认知效果上看,“推广”还不是“(做)广告”的同义词。因此,采用“推 广”二字来提示付费搜索结果,不一定能达到提示消费者该搜索结果是付费搜索结果而不是普通搜索结果的效果。但由于360搜索和腾讯搜搜的付费搜索结果所在 区域采用了专用背景底色,与普通搜索结果相区分,因此它们的识别度可以说是中等的。
  第三,百度对于付费搜索结果的识别度最低。它没有将标识文字“推广”放在网页中的显著位置,只是在普通搜索结果显示“百度快照”的位置替换上不显眼的 “推广”二字。至于付费搜索结果所在区域是否加上专用背景底色,则是根据搜索关键词的不同而时有时无。因此,百度付费搜索结果的显示可以归纳为三种形式: (1)页面左侧无背景色付费搜索结果;(2)页面右侧付费搜索结果,有分割线将网页左右两侧的搜索结果分开;(3)页面左侧有背景色付费搜索结果。
  三、付费搜索结果的广告属性
  (一)广告
  1948年,美国营销协会的定义委员会给出了迄今为止影响较大的广告定义:“广告是由可确认的广告主,以任何方式付款,对其观念、商品或服务所作的非 人员性的陈述和推广。”[3]105美国广告协会给出的定义是:“广告是付费的大众传播,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传递信息,改变人们对于所广告的商品的态度,诱 发其行动而使广告主获得利益。”[4]30
  我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因此,广告有下列特征:(1)有明确的广告主,即广告信息的发布者。(2)广告主对所发广告承担费用。(3)借助一定的媒介。常见的是大众传播媒介 ——报纸、电视、广播、杂志;不常见的是小众传播媒介,一般为企业自己制作发布的媒介物;还有就是互联网媒介。(4)以传递信息为目的,一般是为介绍或宣 传产品或服务。
  (二)付费搜索结果属于广告
  比较竞价排名的付费搜索结果与广告的四个特征,可以看到:(1)客户是付费搜索结果的信息提供者;(2)客户向搜索服务提供商申请开通竞价排名服务时 需要付费;(3)搜索服务提供商发布付费搜索结果需要借助网络媒介;(4)客户开通竞价排名服务的目的是使相关的付费搜索结果在人工干预的情况下排名前 列、获得更多消费者的点击,目的在于宣传其产品或服务。
  因此,付费搜索结果是广告;竞价排名服务本质上就是广告服务。
  有人认为:“竞价排名服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广告行为,广告的本质在于介绍产品或服务。
  但搜索服务提供商在竞价排名服务中仅仅是链接客户的网站,只有被链接的客户网站才可能真正地起到介绍产品的作用。”[5]61这一观点似是而非。
  虽然付费搜索结果只是指向特定客户网站的链接,由该网站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的信息,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下列情况:
  第一,如果搜索引擎只是给出普通搜索结果,则特定客户网站本身作为广告网站而独立存在,在搜索结果排列时没有“付费”获得优先的序位。引入竞价排名服 务以后,客户网站实质上加入了另一个信息传播渠道——通过“付费”将特定客户网站搜索结果的序位提前(升高),这种手段的本质也是广告。
  第二,竞价排名的操作方式是付费越高,则客户网站的序位越高;不付费,则客户网站的序位就在付费网站之后,按照“自然”的搜索结果获得序位。这本质上就是“广告位”的竞争。
  第三,从消费者角度看,付费搜索结果和其他类型的广告并无实质区别。是否点击付费搜索结果所链接的第三方客户网站的主动权虽然在消费者,但是搜索服务 提供商优先提供付费第三方网站链接的行为已经起到了协助广告主、诱导消费者的作用,其动机和效果就是广告发布的经营行为。
  第四,付费搜索结果本身通常是一个标题加一行文字描述。这行文字描述已经对产品或服务进行了描述。虽然文字不多但仍然属于广告法定义的“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实践中很多付费搜索结果的描述其实就是产品或服务的广告语。
  第五,美国两大搜索服务提供商——谷歌和雅虎都把“竞价排名”直接命名为“广告服务”或者“广告竞价”。谷歌还特别向客户声明,购买这种服务必须遵守相关的广告法规和政策。
  综上,参与竞价排名的客户通过向搜索服务提供商付费的方式,将其网站链接及简要信息置于搜索结果的前列。通过竞价排名产生的付费搜索结果实质上就是广告。广告主是申请竞价排名服务的客户;广告发布者是搜索服务提供商。竞价排名服务应该受广告法的规制。
  四、明确区分付费搜索结果与普通搜索结果的必要性
  2001年,美国消费者团体“商业警报”(Commercial Alert)向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简称FTC)提出申诉,控告一些搜索服务提供商没有向消费者告知在搜索结果中夹杂了广告,涉嫌违反FTC法[6]。 2002年6月FTC在致搜索服务提供商的公开信中明确指出,搜索引擎基于竞价排名所显示的搜索结果属于广告。为了方便用户找寻真正所需信息,搜索服务提 供商必须将广告性质的搜索结果与普通搜索结果进行区分,对前者给予清晰的标示[7]。
  (一)不规范标示付费搜索结果的危害
  在搜索结果中不明确标示付费搜索结果、将普通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结果相混淆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付费搜索结果隐瞒“身份”混入普通搜索结果,往往使原本相关度并不高的网站的排序提前而让相关度更高的网站排序靠后,将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从而 使竞价排名广告主通过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获得更好的广告效果[8]。其次,将普通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结果相混淆既可能让消费者误入欺诈网站,也可能导致消费 者相关信息泄露,还可能使消费者购买危害其健康和安全的商品(假药或假冒伪劣产品等)[9]。
  最后,在搜索结果中不明确标示付费搜索结果,会降低消费者对广告的警惕,催生消费者本不会有的购买欲望,产生原本不会发生的交易。一般消费者并不了解竞价排名模式,可能想当然地认为网站在搜索结果排名中越是靠前就越有实力、越值得信赖[10]20。
  (二)新型搜索业务对标示付费搜索结果的迫切需求
  1.网络其他服务的搜索功能也存在混淆付费搜索结果的问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趋成熟,搜索功能的使用已经不是局限在搜索引擎内,其他形式的搜索同样会涉及付费搜索结果与普通搜索结果的区分问题。
  在电子商务网站中,搜索功能可以让消费者更快地找到所需要的商品,并可看到商品的销量、销售者的信誉等信息。此时搜索结果页面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能 够显示在首页的商品,往往会有更好的销量、更多的利润。以淘宝网为例,在其搜索结果页面的右侧与下侧,有专门的广告栏,被称为“掌柜热卖”、“店家精选” [11]与“一淘”。从淘宝的标识情况可以看到,电子商务网站内的广告被冠以其他名称,混淆了广告与普通搜索结果的界限,与《广告法》的规定显然不符。
  一些语音助手{1}(如苹果iOS内置的Siri)的语言查询功能也是一种广告。当消费者询问语言助手相关信息——如询问附近哪里有合适的餐馆,语音助手返回的结果可能是餐馆花钱购买的广告。语音助手返回的结果通常较少。如果不标明哪些是广告,则会具有较强的欺骗性。
  微博的搜索功能也可以提供广告服务。微博的搜索功能对于突发事件、即时新闻的跟踪有一定的优势,因而为消费者喜爱。目前微博搜索服务提供商尚未在微博 搜索结果中加入付费广告,但随着微博的发展,未来完全有加入付费广告的可能。现在微博中已有针对消费者微博内容出现的广告。因此对于微博搜索的广告应该提 前重视,与一般搜索引擎的付费广告同等对待。
  2.搜索引擎未来的发展也要求标示付费搜索结果
  搜索引擎发展至今已经日臻完善。在传统搜索的基础上已有针对不同领域、不同内容的搜索引擎。以谷歌为例,其垂直搜索引擎包括了图片搜索、新闻搜索、博客搜索、学术搜索、购物搜索等。国内的百度、搜狗和360搜索在处置搜索的设置上也大致相同。
  这些搜索引擎垂直搜索可能涉及的付费搜索结果也应当给予适当的标示,以区别于普通搜索结果,从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付费搜索结果的标示问题不仅存在于传统搜索引擎,也存在于新型搜索业务。此类业务与商家的关联性更强,更容易引起混淆、造成危害。
  五、付费搜索结果标示的原则与措施
  (一)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相关政策
  FTC隶属于美国联邦政府,其任务是为保护消费者免受不正当竞争、欺诈或不公正商业行为的侵犯,加强消费者对选择权以及对竞争的理解,并在完成以上目 标的同时不加重合法商业行为的负担[12]。针对付费搜索结果的种种问题,FTC在2002年发布通知要求搜索引擎应当明确标示付费搜索结果,区别于普通 搜索结果[13]。2013年,FTC再次发布通知,要求针对搜索技术应用多元化和搜索引擎本身的发展,继续严格执行2002年通知中所要求的明确区分标 准。FTC建议:(1)任何付费排名的搜索结果都应当采取措施,清楚并显著地区别于非付费搜索的结果;(2)使用的付费收录的内容应当经过清楚、显著的解 释与公开;(3)不使用能够误导消费者付费搜索结果是普通搜索产生的陈述。在2013年的补充建议里,指出付费搜索的广告发布者可以将所有付费搜索广告置 于右侧,使用区别于普通搜索结果的其他的字体、颜色与大小来标识付费搜索广告,使用户与消费者可以一目了然进行区分。对注明付费搜索广告的“广告”二字, 也应当使用区别于普通搜索结果的字体、颜色与大小来进行标识[14]。
  如前所述,谷歌、雅虎、微软必应对付费搜索结果都给出了与普通搜索结果相区分的高识别度的提示,非常接近FTC提出的标准。尽管如此,FTC仍然对他 们发出警告,要求其作出更为明显的区分。在实际应用中,如果不能明显区分付费搜索结果和普通搜索结果,有可能影响与付费客户存在竞争关系的竞争者的利益,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侵害相关消费者的权益。由此可见,国内搜索服务提供商特别是百度更有必要提高其付费搜索结果与普通搜索结果的识别度。
  (二)付费搜索结果标示的原则
  要显著区分付费搜索结果和普通搜索结果,应该遵守下列原则:
  1.不影响自然排序原则
  即竞价排名结果不应影响自然排序结果的正常显示。这是首要原则。消费者使用搜索引擎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可信赖的信息。如果付费搜索结果的存在影响了普通 搜索结果的正常显示、影响了用户获取信息的可信度,就根本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付费搜索结果不应影响消费者获取可信赖的信息。以合理合法方式显示的付费搜索 结果更能赢得消费者的理解和信任。
  2.明确标示显著区分原则
  即应当用“广告”二字明确标示付费搜索结果,并且在网页页面上将付费搜索结果与普通搜索结果给予显著区分。目前国内搜索引擎对付费搜索结果只是标示 “推广”二字,这种标示并没有明示付费搜索结果的广告性质,既没有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也不符合广告法相关规定。如果显示搜索结果时没有将付费搜索结果与 普通搜索结果显著区分,也将使广大消费者在了解真相后感觉被欺骗而引起不满。这样也将不利于搜索服务提供商正常运营、维护良好声誉。
  (三)规范付费搜索结果标示的措施
  为落实上述原则,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第一,根据竞价排名不影响自然排序原则,搜索结果页面左侧前置的付费搜索结果一般不应太多(不超过五个),以免消费者难以查找普通搜索结果。有的搜索 引擎在页面左侧前置付费搜索结果、接着显示普通搜索结果后,在左侧下方又辟出一定区域显示付费搜索结果。此时,搜索结果第一页显示的普通搜索结果过少,不 利于消费者的搜索。应合理安排付费搜索结果在第一页的数量。
  第二,根据明确标识显著区分原则,结合搜索引擎页面显示惯例,将页面右侧设置为专用广告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广告”字样;将页面左侧作为搜索结果 栏,凡是显示付费搜索结果的区域,均应采用专用背景底色加以提示,并在该区域开始的显著位置注明“广告”字样。此外还可以通过字体字号的差别加以区分。
  六、规范付费搜索结果标示的途径
  因付费搜索结果(广告)——竞价排名业务不规范标示而引发的诉讼尚不多见。常见的是一些轻微损害他人权益案例。因此,对于规范付费搜索结果标示,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更重要。
  (一)行政监管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
  《广告法》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互联网广告进行监管,对付费搜索结果(广告)进行监管,也有义务 了解搜索服务提供商开展竞价排名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对开展竞价排名服务的搜索服务提供商办理广告登记、审批,发放《广告经营许可证》,并对违规者 进行处罚。
  有的搜索服务提供商会根据用户所在地有针对性地发布当地的广告。比如在上海以“律师”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出现的付费搜索结果链接均会指向上海的律师, 而不指向外地律师。搜索服务提供商根据用户所在地的IP地址来提供搜索结果,当然有助于其拓展各地广告业务,同时也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带来难 度。单个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为所处地域限制,无法全面有效地监管竞价排名业务广告。即使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全国性的管理,也需要得到各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所以,对付费搜索结果(广告)的监管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协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配合。
  2.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部(简称工信部)是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的部门,其下属机构电信管理局负责依法对电信与信息服务实行监管,有权对包括搜索服务在内的各类互联网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工信部发布的《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条 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用户使用或者不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 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可以认为,没有明显标识情况下的付费搜索结果(广告)属于欺骗、误导消费者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因而违反了工信部规 定。根据该规章第十六条规定,对上述行为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同时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
  因此,工信部或可就竞价排名业务进一步依法制定相关规则。
  (二)行业自律
  自律公约是一种由行业协会制定的规范,也是一种软法[15]26。自律公约也是规制竞价排名业务的重要途径。自律公约可以在法律法规尚未完备的情况下对竞价排名业务给出指引。
  2012年11月1日,中国互联网协会组织国内12家搜索服务提供商在北京签署《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该公约主要关注Robots协议有关内容,并未涉及付费搜索结果的标示问题。该公约未来修订时,可针对付费搜索结果的管理进行约定。
  七、结语
  将竞价排名业务界定为广告服务是大势所趋。基于我国相关的规定,对付费搜索结果进行规范标示已成必然。对付费搜索结果进行规范标示是搜索引擎行业规范化、吸引消费者的机遇。在标示付费搜索结果时,搜索服务提供商也应按照《广告法》 要求对参与竞价排名服务的付费搜索结果(广告)本身进行审核,这样才能降低法律风险。规范标示付费搜索结果应遵守两个原则:一是不影响自然排序原则,即竞 价排名结果不应影响自然排序结果的正常显示;二是明确标识显著区分原则,即应当用“广告”二字明确标示付费搜索结果,并且在网页页面上将付费搜索结果与普 通搜索结果给予显著区分。
  [责任编辑李晶晶 责任校对王治国]


【注释】 [作者简介]寿步(1962—),男,浙江诸暨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科学技术法研究。
  ?参与本文初稿起草的还有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鲍征烨、史宇航;对本文初稿提出修改意见的有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王晓燕副教授和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徐彦冰博士;参与本文收集资料工作的有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夏世杰、陶怡、王雪、吴孔耀。在此一并致谢。
  {1}如苹果iOS内置的Siri,使用自然语言处理技术,使用者可以使用自然的对话与手机进行互动,完成搜寻资料、查询天气、设定手机日历、设定闹铃等许多服务。
【参考文献】 [1]李明伟.论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的广告属性及其法律规范[J].新闻与传播研究,2009,(6).
  [2]侯丽娟.竞价排名——让客户主动找到你[J].中国经贸,2006,(4).
  [3]张曙临.广告发展的经济学依据[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5).
  [4]段成.广告幽默语言的语用解析[J].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
  [5]邓宏光,周园.搜索引擎商何以侵害商标权[J].知识产权,2008,(5).
  [6]Commercial Alert.Commercial Alert's Deceptive Advertising Complaint to the FTC[EB/OL].[2013-07-25].http:∥www.commercialalert.org/PDFs/SearchEngines.pdf.
  [7]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 Letter To Search Engine Companies[EB/OL].[2013-07-19].http∥www.ftc.gov/os/closings/staff/commerciaalertattatch.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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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CNTV中国网络电视台.[百度推广黑幕]百度机票钓鱼网站陷阱多杭州受害者现身说法[EB/OL].[2013-07-22].http:∥jingji.cntv.cn/20110818/119414.shtml.
  [10]张俊芬.搜索引擎之竞价排名的法律问题研究[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6).
  [11]淘宝网服务中心[EB/OL].[2013-07-21].http:∥service.taobao.com/support/knowledge-1111897.htm.
  [12]Federal Trade Commission.About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EB/OL].[2013-07-22].http:∥www.ftc.gov/ftc/about.shtm.
  [13]Federal Trade Commission.Letters to Search Engine Companies[EB/OL].[2013-07-25].http:∥www.ftc.gov/os/closings/staff/commercialalertattatch.shtm.
  [14]Federal Trade Commission.Letters to Search Engine Companies[EB/OL].[2013-07-25].http:∥www.ftc.gov/os/2013/06/130625searchenginegeneralletter.pdf.
  [15]姜明安.软法的兴起与软法之治[J].中国法学,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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