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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判例的规范性探讨

来源:知识产权  作者: 曹新明  时间:2016-03-15  阅读数:

                     我国知识产权判例的规范性探讨                      

                                                                               曹新明

内容提要: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审理案件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除了法律(包括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之外,判例、学说和习惯原则上不能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知识产权审判也不例外。我国三十多年的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告诉我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非常复杂,不仅涉及到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商业标志等人类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与时代的最新技术密切相关,从而导致审理难度极大。尤其是同种类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时常出现,在没有判例规则的前提下,不仅对同种类的案件需要重新研判,更是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我国有必要尝试建立知识产权判例规则,以节约审判资源,缩短审判时间,减少审判差异,避免干扰因素,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效率。

关 键 词:知识产权 先前判决 经典判例 判例规则

.Abstract: China is a country with statute laws, and the judges hearing the case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takefacts as the basis and the laws as the criterion”. In addition to the laws (including regulations and the SupremePeople’s Court’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etc.), judicial precedents, doctrines and customaries can’t be used as thebasis for judgment in principle, and the judg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no exception. China’s judicial practice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past 30 years tells us that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 are very complicated.Theynot only related to many aspects in human production and life such as literature and ar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usiness signs, but are closely related to the latest technology of the times, causing extreme diffi culty in hearingthe cases. The same kin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 cases often occur, at the premise of no precedent rule,so not only it leads to the re-judgment of the same kinds of cases, but also it leads to different results in the samekinds of cases. The paper believes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try to establish precedent rul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because it is beneficial to conserve judicial resources, lessen trial time, reduce differences in the trial, avoidinterference factors, and improve the effi cienc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trial.Key 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e previous judgment; classical precedents; precedent rules 

1980年代以来,我国法院开始受理知识产权案件,开展司法审判工作。三十多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经历了从分庭审理到集中审理再到专门审理的演进。a其演进时间虽然只有三十多年,但成效显著,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出了主要贡献。从三十多年实践看,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取得的成绩是主要的,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中包括同案不同判,裁判结果迥异的现象。为了解决知识产权同案异判问题,有关法院,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积极探寻解决办法。例如,建立知识产权判例规则,将先前判例作为在后同类案件裁判的标准。然而,由于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法院裁判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之原则,既有的判例不能作为在后案件的裁判依据。尽管如此,由于知识产权纠纷具有超高的技术性、专业性、复杂性以及前端性,导致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所涉事实极其复杂,援引法律依据异常困难。如果能够建立判例规则,让先前判例能够成为在后案件裁判的依据,则可以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缩短审判时间,降低审判成本,避免外来因素干扰,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涉案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本文将就知识产权判例规范性进行专题研究,以提供各方参考。

一、       知识产权判例之解析

在英美法上,判例或者判例法是常用术语,通常具有两种含义:(1)从实在法(positivelaw)意义上讲,指的是由一个个实际案件中的司法判决所确立的原则和规则集合的总称,是一种区别于制定法和其他形式法律的法律形式渊源。(2)在学理意义上讲,它是指由判例所构成的一套法理。b美国学者卡尔·N·卢埃林认为:判例法就是以某种形式存在的法律。单纯由一系列的个案判决并不能当然地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但在任何司法体系中,法律规则的出现或早或晚都是出于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而无论这些规则是否理想、是否有意为之。这些归纳或概括中,包含或建立在过去的判决,当这些抽象而来的规则用于解决未来的争端从而建立起一套法律体系时,这就构成了判例法。C

我国学者认为,判例,就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案例。成为判例的案例就是一种法律规范,后来的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如果符合条件,就要适用该判例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判例法,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所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案例;也就是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的案例。判例法是同成文法或制定法相对应的概念,又称法官法。d司法上的判例,是指一个已经判决的案件和法院的判决,被认为是为后来发生相同或相似的案件或类似的法律问题提供范例或权威性的法律依据,法院试图按照先前的案例中确定的原则进行审判。而判例法就是先例的总和。e综上所述,通常所指的判例实际上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先前判决,一种是先前判例。先前判决,是指审判机关对具体诉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所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包括国家各级法院对具体诉讼依法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之全部。先前判例,简称判例,就是指审判机关对具体诉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经过一定程序指定作为在后同类案件裁判所援引适用的依据。因此,判例来源于先前判决,但先前判决并不都是判例,只有经过一定程序所确认的先前判决才可能成为判例,作为在后同类案件裁判的依据。本文所指的知识产权判例,就是经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一定程序确定的先前知识产权判决。由此可知,并不是每一个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判决都能成为知识产权判例。现实中,关于知识产权判例存在几种模糊认识:第一,有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就具体案件作出的已经生效的裁判,就是各级法院可以援引作为在后同类案件裁判的依据。第二,上级法院或者同级法院针对具体案件作出的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判决就是判例。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审判指南中所涉及到的判决,就是知识产权判例。相对而言,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具体案件作出的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裁判,应当具有权威性、科学性、准确性和正确性,可以成为各级法院审理在后相同案件裁判的依据,即判例。然而,当今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现实告诉我们,不论是哪一级法院所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都或多或少存在着某些方面的疑问,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如果不加选择地将上级法院或者同级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作为判例被援引适用于在后同类案件裁判的依据,很可能导致不公正判决中的错误被传继,形成恶性循环。基于此,为了确保知识产权判例的理论性、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不论哪一级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判决都不能当然成为知识产权判例,作为法院审理在后同类案件被援引适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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