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合同初探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曹新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知识 时间:2009-01-04 阅读数:
(二)出质人义务之分析
出质人的首要义务是向质权人交付专利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专利证书是证明专利权是否存在以及其专利权是否归出质人所有的证明文件。交付专利证书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证明作为质押标的的专利权是一项有效的权利;2.证明作为质押标的的专利权是归出质人所有的;3.表明从交付专利证书以及其他证明文件之日起,专利权人已不能自由行使其专利权了;4.作为质押标的的专利权一旦发生权利缺陷,如: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专利局就会通知专利权人交回《专利证书》,从而,质押权人就能准确的知道专利权所发生的变动,以便及时要求出质人提供其他的质物进行担保,以保护自己的权利;5.交付其他的证明文件,使得质权人能够全面了解专利权的情况,更好的行使和保护自己的权利;6.当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其义务时,质权人将依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担保法》的规定将该专利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专利权,从其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当质权人有了专利证书以及其他的证明文件时,行使拍卖、变卖行为就更加方便了。
出质人的第二项义务是维护其专利权的有效。使质押合同有效的前提是作为质押标的的专利权是有效的。在专利权质押合同生效以后,只有维护其专利权的有效,才能使质押合同继续有效,一旦作为质押标的的专利权不再有效了,相应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也就不再有效了,因此,维护专利权的有效就成为出质人的义务。专利权人的这项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按时缴纳专利年费或称专利维持费。
2.专利权人不得主动提出放弃其专利权的声明。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可以随时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专利权,自专利局登记公告之日起,其专利权提前终止。因此,在质押合同的有效期间内,专利权人不得行使放弃专利权的权利,使其专利权提前终止。另一方面,对于依
3.当专利权发生权属纠纷时,出质人应当积极主动地解决纠纷,使质权人的质权,不受来自他人的干扰。
4.在质押合同的有效期间,出质人不得转让其专利权,也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担保法》第80条规定:“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四、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变更和注销
(一)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变更
在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生效后,可能出现两种变更情况:
1.著录项目变更。在专利权质押合同的有效期间,由于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处分权受到了质权的限制,所以著录项目变更请求须得到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同意才可以提出。在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时,除正常变更程序所需要的文件外,当事人还应当向专利局提交书面变更协议,经专利局专利工作管理部审核批准,变更程序才能继续进行,否则,将不予变更。
2.质押合同内容变更。在专利权质押合同的有效期间,如质权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质押担保的范围发生变更,或申请延长质押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向专利局提交书面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填写《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变更申请表》,报专利局审查。经专利局审查合格后,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继续有效。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注销
专利权质押合同经专利局专利工作管理部登记后产生效力,具有担保作用。未经专利局登记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不具有相应的效力。反过来,已登记的专利权质押合同被注销后,其效力也就终止了。根据《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可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注销有以下几种情形:
1.因质押合同期满而注销。如果专利权质押合同订有期限届满日期,并且未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延长质押期限变更登记的,那么,在约定日期到来时,其担保效力即终止。
2.因债权提前得以清偿或其他原因,当事人要求提前解除质押合同登记的,当事人约定向专利局提交《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合同履行完毕凭证、书面协议及其他证明材料,经专利局审核后办理注销登记。
3.专利权因被宣告无效、撤销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的,当事人约定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持专利权丧失凭证和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4.因主合同无效致使质押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对于一切形式的注销登记申请,经专利局审核后,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通知书》。专利权质押合同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失效。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后导致以下四个方面的效果:1.专利权质押合同的担保作用终止;2.如果专利权继续有效,那么,原出质人可以就此专利权重新设定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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