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创造的重新界定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古祖雪 厦门大学法学院 教授, 时间:2009-01-05 阅读数:
关键词: 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
内容提要: 从制定《专利法》的背景出发, 指出《专利法》中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过于简单化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行重新定义的必要性; 通过讨论发明人、发明所需的物质条件与单位的关系, 将职务发明创造定义为:在一单位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期间内, 职工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其职务范围内的发明创造和职工退休、退职、调动工作后利用原单位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而完成的发明创造。
一、 《专利法》中有关职务发明创造:历史的产物
何谓职务发明创造,《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即职务发明创造。”其中,“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 ①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③退休、退职或调动工作一年以内作出的, 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所谓“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和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从以上的定义可看出, 职务发明创造具有以下特征:
(1) 职务发明创造是一项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智力成果,是发明人创造性劳动的凝结。
(2) 职务发明创造依赖于本单位的物质支持和(或) 技术支持。职务发明创造所需的物质条件是由单位提供的,创新失败的风险也由单位承担;非职务发明创造所需的资金和原材料从理论上来说,则应由发明人自行筹备。
(3)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与单位间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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