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知识产权论坛 > 著作权法论文选登 >  文章

论版权法中的间接责任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迁  时间:2009-02-16  阅读数:

显然,红旗标准比以往其他推定知晓的标准要严格。这意味着即使个人空间BBSFTP系统的服务商对网络疏于管理、没有尽到勤勉和注意的义务,导致其没有发现侵权行为,只要侵权行为没有明显到网络服务商不可能不发现的程度,仍然不能推定其是在知晓的心理状态下帮助用户侵权的。只有在网络服务商收到版权人发出的其网络中存储有侵权文件或链接的通知后,没有及时采取删除侵权文件和断开链接的措施,才有可能构成帮助侵权。(注:See 17 U. S. C. §512 c .

  全面讨论专门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间接责任规则,以及其相对传统规则的变化已超出了本文的范围,此处只是指出:在这一领域已经出现的重要立法,如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欧盟电子商务指令》及实施该《指令》的欧盟各成员国立法和澳大利亚2004年版权法修正案等具有基本相似的规定。(注:See EC Directive on Electronic Commerce Article 12-15 UK Electronic Commerce EC Directive Regulations 2002 SI 2013 Section 17-22 Australia US Free Trade Agreement Implementation Act 2004. Part 11. )这说明原本在各国版权法领域存在很大差异的间接责任规则,在相同的政策背景下出现了法定化和高度趋同的态势。此外,近年来各国版权法普遍将规避和破坏用于保护数字化作品版权的技术措施以及出售规避和破坏工具的行为定为侵权,实际上也是这一态势的反映。(注:See 17 U. S. C. §1201 EC Directive on Copyright and Related UK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Regulations 2003 SI 2498 Sec 24 Germany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 Act Sec 95 a d Japan Copyright Law Article 120bis . )因为技术措施是数字化作品版权的保护层,规避和破坏技术措施以及出售规避和破坏工具本身虽然没有直接侵犯版权,但却为他人侵犯版权提供了便利,将这一可能导致直接侵权的行为也规定为侵权(间接侵权),是加强对数字化作品版权保护的需要。

      三、我国版权法中的间接责任及完善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照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集中列举了几种网络服务商承担间接责任的情形。(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57条)此外,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第(6)项有关故意规避和破坏技术措施的侵权责任,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有关侵权软件持有者的责任、均应属于间接责任,因为上述行为并非直接受版权专有权利的控制。

  除此之外,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对间接责任的一般性规定。这并不意味着法院不能判定直接侵权者之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43
相关文章
论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正确适用——兼评“成功多媒体诉时越公司案”
论认定“模仿讽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则
论我国著作权法中修改权的重构
论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兼评两高对《刑法》“复制发行”的两次司法解释
合理的诉因、正确的判决——评“十一大唱片公司诉雅虎案”一审判决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