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版权法中的间接责任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迁 时间:2009-02-16 阅读数:
, (2002)。)
由于我国《民法典》尚未出台,《民法通则》中有关侵权行为和民事责任的规定又较为笼统和模糊,我国难以像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一样,直接套用一般侵权行为法的规则来解决版权法领域的“间接责任”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英美法系国家版权法对“间接责任”的规定、判例和理论对我国就有极为重要的借鉴价值。
二、认定“间接责任”的法律规则
虽然英美法系版权法中存在“间接责任”的具体规则,但在英美法系内部,“间接责任”的确立方式、分类和适用范围有又相当大的差异。美国在其《版权法》中并未对“间接责任”加以明确规定,但却通过判例确立了两种“间接责任”的来源——“帮助侵权”和“替代责任”。而英国和以英国法为立法范本的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则均在其《版权法》中列举了某些能够导致侵权行为或扩大侵权损害后果的行为,以及某些帮助他人侵权的行为,并将其定为“从属侵权”。同时又规定了一种特殊的侵权类型——“许可侵权”。由于目前国内学术界很少讨论并区分这些不同的规定和规则,本文首先对其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美国版权判例中的“帮助侵权”和“替代责任”
美国《版权法》并不存在对“间接责任”的一般规定。(注:这种情况容易使人误以为《美国版权法》中根本不存在“间接责任”,为此美国版权法专家Melvile Nimmer在论及“间接责任”时,首先就强调那种认为《美国版权法》中不存在间接责任的观点是错误的。参见Nimmer on Copyright, Matthew Bender & Company, Inc, §12. 04[A] (2003)。美国最高法院在1976年美国重新制定《版权法》后第一个涉及“间接责任”的案例“索尼案”中也指出:“版权法中缺乏(对间接责任)明确的规定并没有排除对自己没有从事侵权行为的特定第三方施加版权侵权责任的可能性。因为替代责任在几乎所有的法律领域都适用;而帮助侵权的概念只是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人要为他人行为负责这一更广泛问题的一个方面”,Sony Corp.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 464 U. S. 417, 435(1984)。)但法院却在适用一般侵权行为法规则的过程中,逐渐确立了“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的界限:未经版权人许可而由本人进行受版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构成“直接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直接责任”,除此之外的其他行为和情形所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均属于“间接责任”,因此“间接责任”也被称为“第三人责任”(third-party liability,下文在论及美国版权法中的“间接责任”时均用此概念)。(注:
由于我国《民法典》尚未出台,《民法通则》中有关侵权行为和民事责任的规定又较为笼统和模糊,我国难以像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一样,直接套用一般侵权行为法的规则来解决版权法领域的“间接责任”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英美法系国家版权法对“间接责任”的规定、判例和理论对我国就有极为重要的借鉴价值。
二、认定“间接责任”的法律规则
虽然英美法系版权法中存在“间接责任”的具体规则,但在英美法系内部,“间接责任”的确立方式、分类和适用范围有又相当大的差异。美国在其《版权法》中并未对“间接责任”加以明确规定,但却通过判例确立了两种“间接责任”的来源——“帮助侵权”和“替代责任”。而英国和以英国法为立法范本的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则均在其《版权法》中列举了某些能够导致侵权行为或扩大侵权损害后果的行为,以及某些帮助他人侵权的行为,并将其定为“从属侵权”。同时又规定了一种特殊的侵权类型——“许可侵权”。由于目前国内学术界很少讨论并区分这些不同的规定和规则,本文首先对其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美国版权判例中的“帮助侵权”和“替代责任”
美国《版权法》并不存在对“间接责任”的一般规定。(注:这种情况容易使人误以为《美国版权法》中根本不存在“间接责任”,为此美国版权法专家Melvile Nimmer在论及“间接责任”时,首先就强调那种认为《美国版权法》中不存在间接责任的观点是错误的。参见Nimmer on Copyright, Matthew Bender & Company, Inc, §12. 04[A] (2003)。美国最高法院在1976年美国重新制定《版权法》后第一个涉及“间接责任”的案例“索尼案”中也指出:“版权法中缺乏(对间接责任)明确的规定并没有排除对自己没有从事侵权行为的特定第三方施加版权侵权责任的可能性。因为替代责任在几乎所有的法律领域都适用;而帮助侵权的概念只是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人要为他人行为负责这一更广泛问题的一个方面”,Sony Corp.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 464 U. S. 417, 435(1984)。)但法院却在适用一般侵权行为法规则的过程中,逐渐确立了“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的界限:未经版权人许可而由本人进行受版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构成“直接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直接责任”,除此之外的其他行为和情形所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均属于“间接责任”,因此“间接责任”也被称为“第三人责任”(third-party liability,下文在论及美国版权法中的“间接责任”时均用此概念)。(注:
网站创始人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