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知识产权论坛 > 著作权法论文选登 >  文章

完善我国美术馆藏品版权保护的法律思考

来源:《中国版权》2014年第1期  作者: 来小鹏  时间:2015-02-01  阅读数:

  美术馆是国家美术事业的重要内容,是博物馆行业的重要门类,更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美术馆收藏的各类藏品,是我国重要的文化财富。依法加 强对美术馆藏品的利用与保护,对于提升美术馆公共服务能力,推动文化惠民,传承美术文化,繁荣当代美术创作,建设文化强国、增强我国软实力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以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文化部门归口管理的国有美术馆藏品为对象,以美术馆藏品所涉及的版权问题为视角,运用著作权法基本理论和我国现行相关 法律规定,初步探讨我国美术馆藏品的版权属性、版权归属与行使以及版权保护,以加强美术文化资源的管理和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
  一、美术馆藏品的版权属性
  美术馆通常是指以收藏、研究、展示艺术家作品为重点的造型艺术博物馆,而一般意义上的美术馆藏品则为美术馆收藏的所有物品,其中最主要的物品为作品, 也包括其他具有收藏、研究和展示价值的藏品,如中国美术馆现收藏各类美术作品10万余件,其中以19世纪末至今中国艺术名家和各时期代表作品为主,构成中 国现代以来的美术发展序列,兼有部分古代书画和外国艺术品,同时也包括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成果。从著作权法角度审视,美术馆藏品并非都涉及版权问题,美术 馆藏品中只有属于作品范围内的智慧成果才涉及著作权问题,其他藏品即使不具有作品属性、不涉及作品著作权问题,但也可能涉及其他法律保护问题,如文物保 护、传统文化与知识、商标标识、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因此,当我们研究、分析美术馆藏品相关版权时,首要问题是要界定清楚美术馆物品的类别。笔者认 为,美术馆物品通常主要涉及以下三类:
  一是美术作品。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条 第(八)项规定,即通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包括纯美术作品和实用美术作 品,纯美术作品是指仅能够供人们观赏的独立的艺术作品,比如油画、国画、版画、水彩画等;实用美术作品是指将美术作品的内容与具有使用价值的物体相结合, 物体借助于美术作品的艺术品位而兼具观赏价值和实用价值,比如陶瓷艺术等。此类藏品因其属于作品范畴,故法律上具有著作权并依法享有版权保护。
  二是文物。文物一般由博物馆收藏,是指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遗物、遗迹。博物馆收藏保管的文物,其所有权无疑是 属于国家的,博物馆为了实现其社会教育、保护、传播文化和传承文明的使命对文物的使用主要是基于文物实物进行的,最常见的莫过于举办展览和学术研究,其根 本目的是为了服务公众。{1}当然,文物中具有作品属性的也涉及版权问题。
  三是其他物品。一般物品不同于藏品。博物馆藏品具有不能进行再生产和不可替代的特性,其本身必须是文物和自然标本,但文物和自然标本并不一定都是博物 馆的藏品。文物和标本转化为博物馆的藏品,必要要符合博物馆的收藏标准,并按照特定的工作程序,完成登记、编目等入藏手续。因此,对美术馆中如果不具有藏 品属性,也不具有作品属性的一般物品,则仅可能涉及物品所有权及其他相关权利,但并不涉及作品著作权问题。
  可见,分析研究美术馆收藏的物品时要明确物品的属性,并根据物品属性的不同从法律上分别判断其权利属性,如文物涉及所有权、保管权、优先使用权等;作品则涉及作品载体的所有权、作品本身的著作权等;一般物品则主要涉及物的所有权问题等。
  二、美术馆藏品的版权归属及行使
  美术馆藏品作品的版权归属应当根据作品产生方式、类型和性质的不同分别来判定。美术馆藏品中具有作品属性的其权利状态可能会出现以下不同情况:
  一是作品保护时间限制。基于作品保护期的不同,对于保护期届满的作品,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即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依法享有的著作财产权,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著作权法则不再保护。对于保护期内的作品,作者对其依法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即著作人身权和著作权财产权均依法受保护。
  二是职务作品与非职务作品。针对美术馆藏品作品的不同情况应当分别进行界定。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之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有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有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享有优先使用作品权。
  三是原创作品与二次作品(汇编、整理、注释、翻译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他人在改变、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变、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 原作品的著作权。近年来,为了顺应信息技术的发展,美术馆在建设“数字美术馆”过程中常常面临对原作品的二次使用,也涉及原创作品与二次作品的著作权关系 问题。
  四是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美术馆作品如果其作者身份不明,应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没有相反证明,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但在实践中,美术馆某些作品可能没有署名,对此类作品应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即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五是作品原件所有权与作品著作权。就某一作品而言,它既可以充当所有权的客体,也可以充当著作权的客体,而为不同的人所享有。著作权人如果将作品所有 权予以转让,如无特别规定或者特别约定时,转让的仅为该作品载体的所有权。就此各国著作权立法都有一定的规定,说明作品著作权与作品的所有权是不同的两个 概念。
  基于不同主体享有的不同权利而决定了美术馆作品在版权行使过程中的不同情况。如果作为美术馆作品的作者,在作品保护期内对其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即 使保护期限届满,其著作人身权仍依法受保护。如果系作品其他著作权人,即通过受让而获得美术馆作品著作权的人,则仅在作品保护期限内依法享有著作财产权。 如果系作品管理者,即非美术馆作品的作者,也非其他著作权人,但客观上实际持有并负有管理作品的人,如美术馆,因其对作品本身并不享有著作权,实际上只是 通过与著作权人约定对作品载体依法可能会享有占有权、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有偿使用或无偿使用;有时可能还会涉及优先使用权 等)、转让权或救济权等。当然,美术馆基于与作品的这种特殊关系,也能够通过对其馆藏作品的二次创作而成为二次作品的著作权人。在此情况下,作品的创作和 使用以不侵害原作品著作权为前提。
  三、美术馆藏品的版权保护
  美术馆藏品文物部分属于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从整个保护程度来看,我国尚没有建立专门的法律保障体系。实践中我国范围内的一些世界文化遗产常面临缺乏法 律保护,不仅使世界文明受到侵害,同时也使我国的文物、文化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2}如何从作品著作权角度对美术馆藏品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护,应当说 是我们面临的首要任务。笔者认为,在坚持保护好、利用好、传承好原则的基础上{3},具体应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
  一是明确美术馆藏品作品性质和归属。从立法上应当明确界定美术馆藏品作品的法律属性及其著作权归属,特别是针对美术馆藏品中著作权难以界定或者著作权归属无法确定的作品,应当赋予美术馆依法行使相关权利的途径和措施,如占有、管理、合理使用等权利。
  二是加大对美术馆藏品作品著作权的利用与管理。美术馆是向大众普及美育的重要艺术殿堂,应当正确处理好美术馆藏品作品著作权利用过程中的各种问题,特 别是在管理方面,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作品登记、作品信息管理方面的工作,并充分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动态登录机制和监测体系,以最大 限度地挖掘和发挥美术馆藏品作品的艺术价值、文化价值和社会价值。
  三是对美术馆藏品作品建立传承、保护预警机制。当前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美术馆藏品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时有发生,有的不仅严重损害了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 益,而且也会侵害到美术馆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有的甚至会扰乱市场秩序,不利于我国文化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因此,一方面应当对美术馆藏品作品加大行政保护 和司法保护的力度;另一方面有必要对美术馆藏品作品构建传承、保护机制,并从版权国内、国际交流与保护体系方面不断完善。
  (责任编辑:常青) 【注释】 *本文系北京市教委《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建设项目》(项目号:08132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侯珂:《博物馆文物藏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初探——由一起案例引发的思考》,《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
  {2}林晓平:《我国文物法律保护问题及其思考》,《产业与科技论坛》,2013年第12卷第6期。
  {3}谢辰生:《当前文物工作的四种错误倾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纪念〈文物保护法〉颁布30周年座谈会上的发言》,《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13年第1卷。
相关文章
数字版权产业交易模式法律风险控制
浅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技术鉴定
云计算环境下的著作权司法保护
文化产业及著作权保护
独创性的司法判断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3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