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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问题与探索

来源: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  作者: 王迁  时间:2015-05-14  阅读数:

 [专题导引]2011年,我国启动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迄今国家版权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共公布了三稿《修改草案》以征求意见,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对于有些问题,争论之激烈,权利人、产业界和学界参与面之广,在我国的立法与修法历史上是罕见的。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说明《著作权法》 涉及的利益关系异常复杂。在促进文化大繁荣的政策背景和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技术媒体崛起的技术背景下,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既有重合,也有冲 突。《修改草案》并非是对现行《著作权法》零敲碎打式的修订,而是对大量条文都进行了调整或增删。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对各方利益的重大影响,各种诉求因此 集中爆发不足为奇。另一方面,与西方世界长达300年的立法历史相比,著作权法在共和国仅存在了30余年。学界对于大量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对于如何修改现 行《著作权法》,可谓见仁见智,观点交锋也就在所难免。
  鉴于此,本期推出了以《著作权法》修改为主题的一组稿件。本组稿件对热点问题与基础性问题,对传统问题与新技术引发的新问题都有所讨论。胡开忠教授的《论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和管育鹰研究员的《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反思与重构》都涉及了此次《著作权法》 修改中最富争议的问题—我国是否,以及应当在何种范围内引入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是否应当取消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李琛教授的《论作品定义的立法表 述》则探讨了著作权立法中最为基础的问题—如何科学地定义“作品”展开研究。陈绍玲博士的《论著作权法中的公开传播权》和本人拙作《“技术措施”概念四 辨》则分别对“深层链接”、“网络录像机”的定性以及“技术措施”概念的界定进行了探索。
  在本组稿件中,各位作者对《修改草案》中的诸多问题都提出了自己新颖的见解和充实的论据。胡开忠教授提出应将延伸集体管理的范围限于复制权、广播权这 两项专有权利及获酬权,不应延及表演权。管育鹰建议取消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以及制作和播放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同时缩小播放作品法定许可的范围。李琛教授逐一 分析了《修改草案》中有关作品定义的表述缺陷,指出了修改的方向。陈绍玲博士主张在《修改草案》中调整传播权的设置、增加“公开传播权”的定义,同时解决 “深层链接”等行为的定性问题。本人则认为《修改草案》对“技术措施”的定义本身无误,但必须加以合理解释,以划分“技术措施”与纯粹技术性手段、“权利 管理信息”和“数字权利管理系统”之间的界限,以及明确被许可人采用的技术措施仍应受到保护。
  期待本组专题研讨能够集中展示对著作权法的研究成果,并为当前的《著作权法》修改工作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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