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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智力成果权范式的一种历史分析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李琛  时间:2009-02-05  阅读数:

世纪50年代之前,商业标记的财产性还没有被承认。当时的知识产权类型主要是版权、专利权、外观设计权,因此用智力成果权来概括这些权利,在逻辑上是成立的。
总体观之,智力劳动是最有影响力的组织前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原则。”(注:BradShermanLionel Bently:The making of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theBritish experience,17601911》,第173页,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二、智力劳动意义之式微


    
现代知识产权法统一的基础之所以转向权利对象,主要也有三方面的原因:
    1.
现代知识产权法在法律思维上更加成熟,能够区分现实的第一性和法的第二性,即发现了法的自我创生性(itself creative)(注:Brad ShermanLionel Bently:The making of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the British experience,17601911》,第57页,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法律的形成过程是自我创生的,它以现实为基础,但不是现实的复本,至多是现实的模拟而已。例如法人概念就是法自我创生的主体形态。因此,法律可以根据规范的需要为权利对象的统一赋予一种法律上的意义,自主地发现表面上不相类似的对象所具有的相似性并且创造(invent)它们之间的对应关系。(注:Brad ShermanLionel Bently:The making of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the British experience,17601911》,第57页,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所以,用以解释知识产权本体合理性的智力劳动,对于第二性的法律设计并无太大的意义。我们可以与物权类比,关于财产所有权依据的学说有先占说劳动及个人需要说社会公认说主体的占有意志与公共的权威意志结合说个体的自由意志说(注:张恒山:《法理要论》,第422434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但这些依据并没有成为物权概念的组成要素,物权概念只是突出其权利对象是19世纪时,功利主义与实证主义开始向法学渗透。人们认为,有些事物即使不符合创造性的本质,但社会观念认为有必要保护,并且与智力成果具有相似的法律特征,也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对象。ShermanBently指出,重要的不是工作中的劳动或创造性,而是工作本身的贡献,尤其是从经济学或准经济学的角度衡量的贡献。”(注:Brad ShermanLionel Bently:The making of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the British experience,17601911》,第174页,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前文所述的专利制度契约说就是典型的例子,即使发明被等同于发现,也不妨碍专利制度的存续。英国议员Beiper1875年指出:发明人对他的发明的垄断并没有自然的或原始的权利……专利的存在只能以公共福祉的理由来捍卫。”(注:BradShermanLionel Bently:The making of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theBritish experience,17601911》,第174页,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注1)这种思路的转变减弱了智力劳动在统一知识产权中的作用。在19世纪后半期,再也没有必要对无体财产的意义或性质进行形而上的探询。”(注:Brad ShermanLionel Bently:The making of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the Britishexperience,17601911》,第175页,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注1
)
    2.
登记制度促进了知识产权对象与劳动背景的脱离。

    
谈到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人们往往强调登记的公示作用。登记制度还有一个被人忽略的作用,即促进了知识产权的统一基础从智力劳动到权利对象的进程。用Sher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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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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